盐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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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保 护水域环境、提高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 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 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事局船舶 交通管理系统覆盖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 泊和作业的船舶、海上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 人、经营人、代理人,以及引航机构、港口生产部门等相关 单位和人员。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城海事局负责盐城船舶交通 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盐城海事局设置的盐城船舶交 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盐城
2、交管中心”)依据本细则具体 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第四条盐城交管中心的VTS区域、报告程序等内容, 由连云港海事局以盐城VTS服务指南对外发布。第二章船舶报告第五条下列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应 当向盐城交管中心报告。(一)外国籍船舶;(二)中国籍客船(渡船除外)、危险品船舶、300总吨 及以上的其他船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船舶,可自愿参加本细则规定的船 舶报告制度。第六条下列情况下,船舶应当按照盐城VTS服务指 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 简称“VHF”)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向盐城交管中心报告船舶 动态。(一)驶抵、驶离VTS报告线时;(二)系泊后、离泊前;(三
3、)抛、起锚前;(四)船舶航行计划发生变化时。第七条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 人员意外、保安事件以及其他影响航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应当通过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盐城交管中心报告船名、时间、 地点、事故或紧急情况以及盐城交管中心要求的其他信息。第八条船舶发现下列情况时,应当迅速向盐城交管中 心报告船名、时间、地点、异常情况以及盐城交管中心要求 的其他信息。(一)助航标志或者导航设施位移、损坏、灭失或异常;(二)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沉没物、漂浮物、搁浅物 或者其他碍航物;(三)其他妨碍海上交通安全的异常情况。第九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进行下列活动,除遵守主管 机关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
4、在活动开始前和结束时向盐城交 管中心报告船名、起止时间、地点、作业事项等信息。(-)拆修主机、锅炉、锚机、舵机以及其他影响船舶 操纵性能的重要设备;(二)试车、试航;(三)校正罗经;(四)释放救生艇筏;(五)航道内拖带;(六)其他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第十条引航员引领船舶,应当在登轮后和离轮前向盐 城交管中心报告船名、登离轮时间、船位以及引航员编号等 信息。引航员应当在规定的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登离轮。如因 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的引航员登离轮水域登离轮,应当及时 向盐城交管中心报告,并对被引领船舶的安全做出适当安排。第H一条 盐城交管中心工作频道为VHF CH68,工作语 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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