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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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 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 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为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相关 证件按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提前以书 面形式,向学校教务处和所在系(院)请假,并附所在街道、乡镇或原毕业学校 的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 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新生入学后,自报到之日起三个月内,分别由系(院)查阅本系
2、(院) 学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学院卫生部门组织学生进行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 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 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第三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 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 留入学资格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 的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如在接通知 后十天内未办理离校手续者,取
3、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 康复,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复查合格者,可按当年新生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对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 格。逾期不申请、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在校生注册(一)在校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时间到校,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院) 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 学业。第五十条学生经考核成绩及格获得规定学分,准予升级。第五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应给予学业警示或退学处理:(一)学生成绩不合格学分达到相应数量应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分黄色、 红色两级。不合格学分
4、达到1015学分/学期为黄色警示,不合格学分达到15 学分/学期(含15学分)以上为红色警示。(二)一学年不合格学分达20学分或累计不合格学分达30学分及以上者降 入相应专业下一年级学习。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在校学习期间,当学年学分不合格达到25学分(含25学分)以上者, 三年内累计不合格学分达到50学分及以上者;(二)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经学校审查不合格而不准复 学者;(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五)未请假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六)本人申请
5、退学者。第五十三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系(院)提出书面意见,并附相关材料,送 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处理 文件并送交本人,无法直接送交本人的,学校将退学处理文件在校内公告栏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视为有效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对退 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退学处理文件的五个工作日内,参照学生校内申诉 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提出申诉。第五十四条学生退学后的善后工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退学或因各种原因离校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 内办理离校手续。(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的退
6、学学 生,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三)退学学生学满一学年及其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第五十五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 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按规定进行 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第五十七条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查予以毕业的毕 业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者, 可申请学士学位。第五十八条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且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的学生, 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7、的规定内容, 若必修课程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补考或重修仍未获得学分或漏修,作结 业处理;若学生己取得的学分总数不足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但超过规定学分总数 的90%者,作结业处理;若学生己取得的学分总数不足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且未 达到规定学分总数的90%者,作肄业处理;若相关达标考试未达到检测合格要求 者,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第六十条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允许在离校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修或 直接参加原不合格课程的考试,达到毕业条件者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按发 证时间填写。第六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 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8、第六十二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 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口制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第九章附则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校讨论通过并报教育厅备案,自发文之日开始执 行。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和修订。计算机科学学院 2022年9月1日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二)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财务处缴纳有关费用, 然后持缴费凭据和学生证到所属系(院)办理报到手续,再由各系(院)统一到 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
9、 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三)学生须报到注册取得当学期的学习资格。第五条新生入学后若需进行身份信息更改或更正,须提供公安机关等相关 部门的证明材料,报教务处审核后处理。第二章 学制、学分、修业年限及其它第六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制。全日制普通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在校学习时 间(含休学)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少于3年或超过6年。全日制普通专科基 本学制为3年,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不得少于2年或超 过5年。第七条学生按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提前修完规定课程,取得规定的各类 学分和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允许提前一学期或一学年毕业。全日制普通
10、本科 最低毕业总学分为170学分,全日制普通专科最低毕业总学分为130学分。具体 学分以各专业各年级人才培养方案为准。第八条 学习困难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学校批准,可在适 当年限内延长学习时间。第九条学分是计算学习份量以及必要时间的单位,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 重要依据,也是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课时、安排教师工作量的依据。学分计算以 学期为单位时间,以该课程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量化指标。原 则上,理论课、艺术课每1618学时折算为1学分;单独组织的实验实习课、 实训等实践类教学环节按每20-24学时折算为1学分;体育课每16-18学时折 算为0.5学分;公共外语课每16
11、18学时折算为0.8学分。学分计算的最小单 位为0.5学分。第十条 我校实行选课制,具体按照普通高等教育学生选课管理办法执 行。学校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攻读辅修专业,具体参照普通高等教育学生辅修 专业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我校实行导师制,具体参照导师制工作条例(试行)执行。第十二条我校实行学业定期结算制度。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含重修课程) 的学分应不少于22学分。第三章考勤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讨论、实验、实习、实训、考试、社 会调查、时事政治学习、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第二课堂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都 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 出勤者,以旷
12、课论处。第十四条 系(院)教学班及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进行认真考勤。考勤情况纳 入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第十五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认定。生产劳动、军 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每天按四学时计算。学生旷课的处理.,参照普通高等教 育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有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证明。请病假在一周内 的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一周以上十天以内的须由系(院)领导批准。十天 以上一个月以内的须由系(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教务处批准,病假一般不 得超过一个月。第十七条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事先办理请 假手续。请事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
13、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辅导员 (班主任)审核同意,系(院)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系(院)签署意见后报学 校教务处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人该学期所修读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以 上的按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八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包括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和第二课堂三大类。第十九条学校设置的各类课程、各实践教学环节和第二课堂均规定相应的 学分,学分数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第二课堂学分制实施办法为依据。学 生应当修读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参加各种
14、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成 绩合格者方可取得学分。学生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 方能毕业。第二十条 学生选课后,若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可在规定 的时间办理退课手续。选课后不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的,按旷课处理; 不参加考核的,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无论是否合格,考核成绩、学分以及学分 绩点一律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一条考核是对学生在各教学环节中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分考试与 考查两种形式,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具体采用何种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按 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要求提出。具体参照考试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试评分以课程结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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