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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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管理制度范本一、东莞市XXXXXX市场营业执照检查与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保护市场的经营秩序, 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营业执照检查,是指本市场对场内的经营者 经营资格审查、核对工作;档案管理是指本市场对场内的经营者档案 实施规范管理。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第四条 本市场严把经营主体准入关口,入场经营者务必在办理 营业执照后方可开门营业。第五条本市场每周组织人员,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 查。市场管理人员发现无照经营或者不亮照经营的行为,应及时制止, 并督促无照经营者限期办理执照,逾期未办的予以清退。第六条 检查是否
2、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的违法行为。第七条 检查营业执照登记项目的内容:(一)登记字号(名称)是否与实际相符;(二)登记负责人是否与实际经营人相符(三)登记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范围相符;该知名商品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第五条 对不合格食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场内经营者应 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下列措施:(-)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召回已售出食品;(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交由本市场或者有关行政部 门作集中处理;(四)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 或者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3、(五)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市场管理人员应对场内经营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 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通知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报告,主动配合做好食品退场的有关工作。第七条本市场在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应订立食 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退场条款,并严格执行。第八条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巡查监 管,做好不合格食品的退场及后续处理工作。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六、东莞市XXXXXX市场日常巡场检查制度第一条 为保护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强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保 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
4、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别规定、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 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日常巡场检查,是指本市场为保护场内正 常经营秩序,对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情况实施的日常工作检查。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第四条市场巡场管理员在市场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工作要求 开展巡场检查工作。第五条市场巡场管理员做到每天一巡查,并按照日常巡查检 查登记簿的要求对当天巡查情况如实填写;对巡查中发现存在的问 题应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市场场长汇报,并将事态操纵在 萌发状态。第六条市场巡场管理员务必每天完成下列巡场检查项目:(-)对猪肉经营者经营猪肉的检验、检疫证(两证)进行检查
5、;(二)对家禽经营者经营的家禽肉品动物检疫证进行检查;(三)对市场内是否出售违禁商品进行检查;(四)对市场的摆卖秩序与环境卫生进行检查。第七条 市场巡场管理员务必每周完成下列巡场检查项目:(一)指导场内经营者建立或者配合做好进货台账,落实食品索票索证等的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与 产品标识;(二)督促食品销售者对销售环境与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 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三)对市场的配套设备、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市场安全卫生;(四)督促场内经营者持照及亮照经营;(五)配合工商等职能部门对市场的各项专项检查。第八条 经营者不能按要求出示销售商品的有关检验、检
6、疫证明 的,严禁进场销售;摆卖秩序或者环境卫生不符合市场规定的,应予 立即纠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场内食品质量安 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 据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 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品牌,是指本市场内所经销的著名、驰名 商标商品或者在市场上、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第四条 本市场鼓励支持品牌商品进场设立特约经销点,并为品 牌经营者提供优惠的服务措施,逐步向品牌商品市场进展。第五
7、条 本市场对进入市场内经营品牌商品的特约经销点进行 登记,如实填写品牌商品登记簿,并督促经营者向供货商索取品 牌有关证书凭证存档。第六条 进入市场内的品牌特约经销点,需向本市场提供营业 执照、商标注册证、品牌商品许可使用与合作合同等有关资料以备案。第七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督促场内品牌特约经销点加强对商品 的检查,做好对过期商品的退市工作,确保品牌商品的品质与信誉度, 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第八条 市场管理人员在市场内发现经销假冒品牌商标商品的 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 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加强对品牌商品的保护工作。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八、东莞市XXX
8、XXX市场消费纠纷调解制度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场内经营秩序。根据消 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消费纠纷,是指市场内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 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并与 经营者产生的消费纠纷。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处 理。第四条 本市场设立消费纠纷调解办公室(下列简称调解办), 专职负责消费纠纷的受理与处理工作,调解办工作人员由1名市场主 管与1名专职调解员构成,并对外设置投诉举报箱,公开市场消费投 诉电话。第五条 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或者经营者能够通过市场投诉 举报箱与消费投诉电话
9、进行投诉,或者者直接向调解办工作人员投 诉。第六条消费者投诉时,能够向任何1名市场管理人员投诉反映, 接获投诉的市场管理人员务必及时通知调解办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 理。争议双方同意的,可指引双方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展调解工作, 以减少对市场经营秩序的影响。第七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双方可在调解办 的协助下自愿协商与解。与解失败的,调解办工作人员要发挥调解的 积极性,防止矛盾激化。第八条消费纠纷调解时,调解办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与调解,积极促使双 方在友好的气氛下协商解决纠纷,并如实填写消费者纠纷调解登记 簿。第九条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并
10、协助双方当事人向消委会或者其 他行政部门寻求帮助,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解。第十条调解办工作人员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与咨询 服务,向场内经营者宣传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经营理念, 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赛环境。第十一条本市场定期组织调解办工作人员开展学习活动,组织 经验交流,分析、研究与掌握民事纠纷调解的方法措施,不断提高调 解工作水平。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九、东莞市XXXXXX市场不合格商品与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市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及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 为信息公示工作,健全与完善市场内商品与违法违规监管机制,促进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根
11、据中华人民共与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商品与违法违规信息公示,是指本 市场在场内公开向社会公众披露场内不合格商品与违法违规经营行 为的信息。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第四条 信息公示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诚信原则,保护 市场经营秩序,与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不合格商品与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范围:(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向本市场发出的,针对市场内商品的质 量监测公告或者消费警示;(二)本市场在接待投诉、举报与日常巡场中发现的需向社会公 众公布的不合格商品信息;(三)市场内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实施退市、召回的情况;(四)市场内经营者建立与
12、执行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准入制度的情况;(五)工商部门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告及警示;(六)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第六条信息公示载体:(一)本市场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的信息公示栏;(二)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的信息公示栏(牌);(三)场内电子显示屏与触摸屏。第七条市场场长在所在地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不合格 商品与违法违规信息的审核公布工作,保证不合格商品与违法违规信 息及时、准确予以公示,并确保公示信息在规定公布期限内的完整性。第八条本市场建立不合格商品与违法违规信息公示档案与 不合格商品与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记录簿,方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与消费者查阅。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
13、布之日起施行。十、东莞市xxxxxx市场场内经营者信用奖惩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场管理,约束场内经营户自律经营,促 进市场安全、健康与进展,根据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 若干指导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用奖惩,是指本市场在辖区工商部门的 指导下,以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状况、日常经营情况、遵守管理制度情 况与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根据设定标准,将场内经营户划分为A、B、 C、D四类(分别为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并采取不一 致的奖惩方式对事实上施分类监管的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场内所有纳入市场管理的经营户,但不 包含临时性、季节性进入市场
14、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未领取营业执 照的农民。第四条 本市场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 作领导小组与市场信用分类管理保护小组(见附件一)负责组织开展 对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场内经营者信用管理档案, 并根据信用等级状况对场内经营者实施分类监管。第五条 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列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对场内经营者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组长1名,副组 长2名,组员若干名。其中,组长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 由市场场长与邀请所在地工商部门的1名干部担任。领导小组具体履行如下工作职责:(一)健全经营户信用分类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负责信用 分类管理工作
15、方案的组织实施。(二)负责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指导与监督信用分类管 理保护小组日常工作的开展。(三)组织对市场经营秩序与经营户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督,落 实索证索票,亮照经营、明码标价、信誉卡使用等各项市场管理工作。(四)负责场内经营户诚实守信行为的监督管理,并从工商、 农业、税务、公安、质监、药食监、卫生等部门收集信用记录,督促 做好登记记录与电脑录入。(五)负责组织市场管理人员、经营户参加法律法规、上级有 关文件精神、市场规章制度与时事政治的培训学习。(六)负责制定、调整信用分类管理的评价标准及考评细则,组 织、审核并确定经营户的信用评价等级,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全体经 营户与消费者。第六条
16、市场信用分类管理保护小组(下列简称保护小组),负责 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设组长1名,副组长2名,组员若干 名。其中,组长由市场场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场主管担任。保护小组具体履行如下工作职责:(一)积极协助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信用分类管理作(四)登记经营年限是否有效(过期);(五)是否办理年度检验。第八条 对每次检查,市场管理人员要做好登记,如实填写日 常巡查检查登记簿。对存在问题逾期未改的经营者,应终止与其签 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第九条本市场对市场内经营者按其经营商品类别建立经营者 档案资料,以便管理与查阅。第十条经营者档案的内容包含下列文字、图片或者其复印件:
17、(一)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二)市场管理人员日常检查、经营户信用分类与奖惩记录资料;(三)本市场确认的其他需要存档的资料。第十一条 市场经营者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工作人员借阅后务 必及时归还;经营者因需要借阅或者复印有关资料,须经负责人同意, 严禁将档案的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第十二条本市场提供档案保管所需的必要条件,对档案要做到 安全保管,定期检查,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失密。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用,密切联系群众,做到上情下达。(二)负责各项培训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及时传达并督 促落实各职能部门的规范要求。(三)指导、监督经营户自律经营,严格执行市场各项管
18、理制 度,规范经营户的经营行为,并做好各项检查、维权与管理记录。(四)严格按照信用分类管理的评价标准与考评细则,做好每 个经营户信用信息的采集、归类与录入信息系统等工作,定期完成对 经营户信用评价等级的初评工作。(五)认真完成职能部门与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第八条 本市场每季度组织一次场内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评定,评 定工作是由经营者自评、市场开办单位评定、社会公示与工商部门审 定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一)初评。保护小组根据各经营户的信用记录与经营户信用管 理自评情况(见附件二),参照场内经营户信用考评表(见附件三) 的标准,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中旬完成对每一经营户信用评价等级 的初评与推荐“
19、季度之星”的初评名单(A级信用经营者中评分排在 最前列的若干优秀者,见附件四),并于当月20日前将初评结果提交 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二)审定。领导小组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于当月27日前完 成对各经营户信用等级与“季度之星”初评结果的审核,并将审核结 果于市场内电子显示屏上公示三天,政府职能部门与经营户没有提出 异议方予以最终认定。第九条 本市场对场内各信用评价等级经营户实施如下奖惩措施:(一)对A类守信经营建立信用激励机制,实施信任管理措施。1、经济户口管理等级定为免检户,除专项检查、接到举报及职 能部门要求外通常免予检查;2、下一轮档位招租投标予以优先优惠;3、提请工商部门给予享受优先服务措
20、施。4、被评为“季度之星”的经营户将在下一月的档位租金中给予 减免10%至20%的优惠。(二)对B类基本守信经营户建立信用管理措施。1、经济户口管理等级定为通常监管,除专项检查、接到举报及 职能部门督办案件外,日常巡查频率通常为每周一次;2、协助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3、给予帮助扶持,协助其进一步提高自身管理。(三)对C类失信经营户建立信用规范机制,实施重点监管措 施。1、经济户口管理等级定为重点监管,除专项检查、接到举报及 职能部门督办案件外,日常巡查频繁通常为每周二次;2、重点跟踪存在问题的整改,检查有无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3、对其发出警告,并将其列入拟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黑
21、名单, 提请工商部门在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及验照时进行重点审查;4、加强对该类经营户的法律法规培训,引导其树立法律意识,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四)对D类严重失信经营户建立信用淘汰机制,实施后延监管 措施。1、经济户口管理等级定为特别监管,除专项检查、接到举报及 职能部门督办案件外,日常巡查频率通常为每周三次;2、重点督促其存在问题的整改,检查其有无新的违法行为发生;3、对其发出严重警告,并将其列入拟解除场地租赁合同的黑名 单,整改期满后仍未按照要求实施整改的,按合同规定予以退场处理;4、属于责令停业整顿的,在停业整顿期间派专人监督;5、在市场档位租赁期满后,未采取有效改善措施的不予续租或 者作退
22、场处理。第十条经营户的信用评价等级在审定后,如在下一季度再次审 定前发生失信行为,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情况,依照认定标准对该经 营户的信用评价等级进行特别审定与调整,并将该经营户的失信行为 与相应降低的信用级别予以公示。.第十一条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机构附件二:经营户信用管理自评表附件三:经营户信用管理考评表附件四:“季度之星”比例分配表附件一XX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机构一、信用分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信用分类等级的审定)组长:副组长:组员:二、信用分类管理保护小组(负责日常信用管理保护与拟定信用分类等级初评意见)组长:副组长:XXX (负责猪牛肉、毛鸡、光鸡、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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