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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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标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乘客、驾驶员和巡游 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安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局部,是城市公共交 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开展城市公共交通,适 度开展出租汽车。巡游出租汽车开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开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 运服务方式协调开展。第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应当依法经营,老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第五条 国家鼓励巡游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第六
2、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 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 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 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 社会开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按照巡游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巡游出 租汽车开展规划,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章经营许可第三十二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设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依法加强管理,履行管理责任,提升
3、运营服务水平。第三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 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标准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通过建设替班驾驶员队伍、减免驾驶员休息 日经营承包费用等方式保障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休息权。第三十四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承包、管理费用,不得 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 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第三十五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设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车 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第三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 管理规定?,对驾驶员等从
4、业人员进展培训教育和监视管理,按照标准提 供服务。驾驶员有私自转包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纠正;情节严重 的,可按照约定解除合同。第三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 应急车辆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第三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 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成抢险救灾等指令性运输任务。第三十九条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采取 多种方式建设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推广人工 召车、手机软件 召车等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建设完善电召服务管理制度。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设或者接入巡游出
5、租汽车电 召服务平台,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第五章监视管理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视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 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巡 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 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展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四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不再用于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 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巡游出租汽车配备的运营标志和专用设 备进展回收处置。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
6、主管部门应当建设 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 、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承受乘客、驾驶 员以及经营者的投诉和社会监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在1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办结。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 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 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 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 款。构成犯罪的,
7、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 动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 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第四十六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 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局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
8、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设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第四十七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成心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承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第四十八
9、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 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第四十九条 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五十条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巡
10、游出租汽车经营违法行为需要承 担的法律责任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那么第五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参 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以下用语的含义: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 候客,喷涂、安装出租汽车标识,以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 提供出行服务,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的经营活 动;二“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符合条件的七座及以下乘 用车通过预约方式承揽乘客,并按照乘客意愿行驶、提供驾驶劳务,根据 行驶里程、时间或者约定计费的经营活动;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
11、构 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 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四“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是指根据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 等方式提出的服务需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服 务;五“拒载,是指在道路上空车待租状态下,巡游出租汽车驾驶 员在得知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者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 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六“绕道行驶,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 行为;七“议价,是指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确定车费的行八“甩客,是指在运营途中,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 擅自中断载客服务的行为。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1
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 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 .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 .有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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