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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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管理条例XX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2011年12月14日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46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XX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批准2012年4月10日XX市第十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自2012年6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保护城市管理秩序与市容环 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与个人新建、改建、 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 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
2、浆与其他废弃物。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与个人。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 与个人与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个人。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 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原则制定建筑废弃物运输 时间的方案,并公布实施:(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二)运输时间躲开上下班等道路交通高峰期;(三)适当放开日间运输。第三十一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 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报
3、市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技术规范纳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内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 术规范,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密闭性能、车容 车貌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第三十二条建筑废弃物运输价格参照XX省有关建筑工程计 价与综合定额的规定执行。8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者专业分包单 位应当与具有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直接签订建 筑废弃物运输合同。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应当包含双方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运输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名单,运输线路与时间,运输 车辆数量与车牌号
4、码与消纳场地等内容。第三十四条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禁 止车轮、车厢外侧带泥行驶;(二)承运经批准排放的建筑废弃物;(三)将建筑废弃物运输至经批准的消纳、综合利用场地;(四)运输车辆随车携带XX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运输联单;(五)按照建筑废弃物分类标准实行分类运输,泥浆应当使 用专用罐装器具装载运输;(六)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与路线运输;(七)禁止超载、超速运输建筑废弃物。第三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 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 与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
5、等设备正常、规 范使用。施工单位要求运输单位违反禁止超载的规定装载时,运输单 位的现场监管人员与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拒绝装载,并立即向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报告后, 应当依法及时查处。9第三十六条运输建筑废弃物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任人应当 立即清除污染。责任人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清除,清除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三十七条建筑废弃物运输实行联单管理制度。联单由市城 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一式四联。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废弃物运出工地前如实填写联单内容, 经现场工程监理人员与运输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后交 运输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建筑废弃物运输车
6、辆进入建筑废弃物 消纳场地后,消纳单位应当核实联单记载事项,并将第一联交回 施工单位,将第二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送城市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第三联、第四联分别由运输单位与消纳单位留存备查。联单运输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 制定。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水上运输等方式进行长途、跨区域建筑 废弃物运输。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的,应当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证,配备符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洗车槽、车辆冲 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设施与除尘、防污设施,设置建筑废 弃物分类堆放场地,并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船只运输建筑废弃物,应当保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 遗撒,不得向水
7、域倾倒建筑废弃物。第五章建筑废弃物消纳管理第三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 国土房管、城乡建设、林业园林等部门制定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 设规划。10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消纳管理工作机 制,组织实施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规划,优先保障建筑废弃物 消纳场的建设用地,鼓励社会投资建设与经营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第四十条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分为临时消纳场与长期消纳场。 长期消纳场应当作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场址。第四十一条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应当选择具有自然低洼地势 的山坳、采石场废坑等地点,但下列地区不得作为建筑废弃物消 纳场的选址地:(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二)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
8、地及补给区;(三)洪泛区、泄洪道及其周边区域;(四)活动的坍塌地带,尚未开采的地下蕴XX县区、灰岩 坑及溶岩洞区。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选址,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四十二条除农保地与生态公益林地外,其他农用地、林地 与建设用地,经产权单位或者者个人同意,均可建设建筑废弃物 临时消纳场,封场后采取复垦、绿化、平整等措施恢复原用地功 能。第四十三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建筑废弃物临时消 纳场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四条消纳人应当在消纳场地设置符合本条例第十二 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设施,保持消纳场地出入口的清洁,防止对 环境造成污染。11第四十五条消纳人不得擅自关闭消纳场或者者拒绝消
9、纳 建筑废弃物。消纳场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消纳 人无法继续从事消纳活动时,消纳人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 面告知原发证机构,由原发证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许 可法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告。第四十六条禁止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供排 水设施、水域、农田水利设施与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废弃物。第六章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第四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废弃 物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与进展建筑废 弃物综合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与进 行再生利用。第四十八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
10、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综合 利用项目列入科技进展规划与高新技术产业进展规划,优先安排 建设用地,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利用财政性资金引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重大技术、装备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进展改革、经贸、财政等部 门制定消化、汲取与推广方案,并组织落实。第四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城乡建设、交通、质量技 术监督、水务、林业园林、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推广使 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办法,逐步提高建筑废弃物综当在满 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垫层。新建、 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推广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 产品办法的规定,在同等价格、同等质量与满足
11、使用功能的前提 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12第五十条有关企业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应当 符合国家与地方的产业政策、建材革新的有关规定与产品质量标 准。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的要紧原料应当使用建筑废弃物。 不得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与设备生产建筑废弃物综合 利用产品。第五十一条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企业依法享受税费、信贷等 方面的优惠与资金支持。第五十二条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废弃物调剂 机制,并指引、调配建筑废弃物优先用于综合利用项目与建设工 程回填。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 统一的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
12、管理信 息库。各有关部门应当向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并及时 更新下列信息:(一)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排放与需求、 处置许可事项、监督管理、处置动态与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 办理情况等信息;(二)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消纳场选 址的用地信息;(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延长夜间施工作业时间证明、施工监理等信息;(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视频监控录像、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情况与交通事故等信息;(五)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经营 资质、运输车辆营运资质、驾驶人员从业资格等信息;(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
13、提供查处违反本条例案件 的信息;13(七)国土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审批、土地 利用与查处非法用地填土案件等信息;(八)林业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可作为建筑废弃物临 时消纳场选址的林地信息;(九)水务、港口、海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建筑废弃 物管理的有关信息。第五十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施工单位处置 建筑废弃物的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处置 建筑废弃物的情况提供给市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由市城乡建 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废弃物运输诚 信综合
14、评价体系,对运输企业与运输车辆实施市场退出机制。具 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 施。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海事部门应当加强路 面与水上监管执法力度,依法对使用非法改装、套牌、假牌、假 证车辆与船只及其运输建筑废弃物违反禁行规定、超载、超速等 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无XX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 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应当通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 查处。第五十六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组织公安、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开展 建筑废弃物处置联合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 根据违法情节
15、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查处。第八章法律责任14第五十七条排放人违反本条例排放建筑废弃物,有下列 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XX市建筑废弃物处 置证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对排放单位处以十 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罚款,对排放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下列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 续排放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 万元下列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生活垃圾与建筑废弃物 混合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下列 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下列罚款
16、;(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与第二十三条规定 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下列罚款,情节严 重的,能够责令停工整顿;(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城市管理综 合执法机关报告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下列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雇请不具有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 输单位或者者使用的运输车辆不具有XX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 辆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罚 款,拒不改正的,吊销XX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违反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车辆装载后不符合密闭要求,未冲洗干净, 造成工地出入口或者者工地周边
17、道路污染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 影响,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车辆装载后不 符合核定载质量标准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下列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不遵守联单管理 制度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下列罚款。15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危险废物与建筑废弃物混 合排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处罚。第五十八条运输人违反本条例运输建筑废弃物,有下列行为 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未办理XX市建筑废弃物处 置证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暂扣运输车辆,并对 运输单位处
18、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下列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许可变更手 续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 实施。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 政预算。1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 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 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 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19、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 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 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与城 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第六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 原则。第七条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国家与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 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 下列罚款。其中新增、变更过户的运输车辆未办理XX市建筑废 弃物运输车辆标识运输建筑废弃物的,责令限期补办,能够暂 扣运输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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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XX 建筑 废弃物 处置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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