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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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1 .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社会团体会员管理制度2 .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社会团体监事制度3 .社会团体负责人管理制度.社会团体诚信自律制度4 .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社会团体印章与文件管理制度5 .社会团体信息公开制度天津市 (社团名称)一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的规范 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 的有关要求以及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会员有章程中有关丧失会员资格情形的,经理事会确认 并以决议形式公开会员除名理由后,其
2、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拟被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 提出申辩意见。第五条 本团体的会员信息管理工作由秘书处(或会 员部等)负责,每年 月更新本团体会员名册。本团体理事会负责对会员的相关表现作出奖励或惩处的决 议。第六条本团体会费标准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第二章会员代表【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的社会团体制订本章 节】第七条本团体依据章程设立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应当 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应通过民主方式从会员中推选,采取 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产生。理事会应当合理确定会员代表名额与推举来源,会员根 据理事会确定的会员代表名额和推举意见遴
3、选会员代表。会员代表丧失会员资格,其代表资格同时丧失。会员代 表接受监事(会)的内部监督。第八条 原则上,会员数量超过100个不足300个的, 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超过300个不 足5()()个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 超过500个不足1000个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 /4;会员数量超过1000个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 1/5o会员人数规模过大的社会团体,可在业务主管单位、行 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选择适当方式明确会员 代表数量。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代表信息管理工作由秘书处(或 会员部等)负责,每年一月更新本团体会员代表名册
4、。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接 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为党建领导 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管理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应清点实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 实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数超过应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人 数的三分之二,大会为有效会议。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不 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章程中规定须经2/3以上到会会员或会员 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的事项)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 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监事须在会前对 会员或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会员(代表)大会主持
5、人应现场通报应到人数、实到人 数、大会有效性等情况,并得到监事(会)认同。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一年(每届最长不 超过5年),每年至少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 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脱钩或 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不涉及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会员或会员代表现场出 席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须经本团体理事会研究通 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报党建领导机关)同 意后,可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以视频 会议形式参会的会员,应通过书面形式确认会议信息化载体 上显
6、示的用户名与会员的对应关系,知悉并能够准确操作、 使用有关功能。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视频会议参会情况及相关 资料数据的保存、归档。会员(代表)大会应全程做好音像记录。涉及选举议程 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 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天津市 (社团名称)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规范本团体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 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从会员或会员代表中选 举产生
7、,理事会至少由7名理事组成,一般不超过会员或者 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 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 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涉及本团体负责人选举聘任以及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决 策、重要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职 权事项,理事会不得授权常务理事会、办公会、专题会等会 议机制代行理事会职权,不得授权理事长、秘书长个人进行 决策,应在党组织领导下由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民主 决策。理事会应按时开展换届、防范化解纠纷、守好安全底线, 落实民主决策、强化决议落实、坚持权责对等。第四条 本团体设置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
8、过5()名的 社会团体制定本条款】。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 理事会至少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 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选任制负责人从常务理 事中选举产生。第五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常务理事 会或理事长、秘书长行使部分职权的,应当由理事会集体讨 论后合理确定,并通过书面方式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第六条秘书处设置专人负责对接理事,及时向理事报 告工作情况、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和必要工作条件,做好理事 会会议服务和协调保障。第七条 本团体理事为自然人,每个理事单位可选派一 名代表作为理事。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可连选连任。理事 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
9、格,会员资格由理事会确 认。理事应当德才兼备,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志愿精神和 专业能力,具备履行理事工作职责的必要条件,具备一定的 会员代表性。理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带头践行本团体宗旨、 遵守本团体规定、维护本团体利益,积极参与议事决策,不 得违规谋取私利;遇有与本团体利益关联时,应当及时披露 并回避相关事项决策。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八条理事长是本届理事会的第一责任人,按照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理事会授权开展工作,保障理事的知情权、 参与权、决策权,督促理事履行职责,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重 大问题和风险。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 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
10、持, 无法委托副理事长的可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本团体理事及以上职务须按照 其干部管理权限完成批复手续。第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 知应提前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并列出会议议题、时间、地点、 议程等,确保理事、监事有充足时间准备参会,重要议题应 当提前听取党组织意见。理事会实到会理事人数超过应到会 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 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会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 表决的决策制度,理事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一人(单位)一 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制作完整准
11、确的会议 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 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第十条理事和负责人发生变动,要做好档案记载并及 时向全体会员、监事(会)、秘书处、分支(代表)机构通 报,确保身份有效、名单准确。理事和负责人名单应通过本 团体网站、公众号等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动的及时 更新。理事会对理事、负责人开展履职评价,对理事候选人进 行岗前政策培训。理事、负责人当选后由秘书处组织开展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团体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集中 学习和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第十一条 理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联名提议 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长不履行职责、不召集会议的,由三 分之一以
12、上理事在其他负责人中推举会议召集人,召集人提 前将会议安排和议题通知全体理事,涉及人事变动等重要议 题应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报告。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理事现场出席形式召开理事会的, 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 后,可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以视频会议形式参会 的理事,理事应通过书面形式签字确认会议信息化载体上显 示的用户名与本人的对应关系,知悉并能够准确操作、使用 有关功能。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视频会议参会情况及相关资料 数据的保存、归档。第十二条罢免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商会除外)的理 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 议须由2/3以上
13、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第X届第X次会 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 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天津市(社团名称)监事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 为规范本团体监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团体设监事X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本团体理事及财务人员不 得兼任监事。监事在任期间不得从本团体领取薪酬。第三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人数在3人以上制定 本条款】。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 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第四条 会员(代
14、表)大会须有监事出席。监事列席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 和建议,监事不参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表决。第五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 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 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以 签字形式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
15、)大 会的决议。(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 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 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五)完成本团体的内部调查任务,形成内部调查报告 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 事会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告。第九条 监事(会)在接到会员反映情况、内部调查任 务后,应及时组织监事进行调查。本团体会员及工作人员应 无条件配合
16、监事的内部调查。第十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第X届第X次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 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监事会(未设监事会的 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天津市(社团名称)负责人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加强本团体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履职质量,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二理事 苣、秘书长。负责人从常务理事/理事中选举产生,具备章程 规定的任职条件。一般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名。本团体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连任不得超过 2届。第三条 本团体负责人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 能
17、继续担任负责人职务需作变动的,应在不能任职之日起3 0日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其所在的会员单位应选派其他人员 作为拟任候选人并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至秘书处,或其作为第二条 本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指本团体根据章程宗旨 和业务范围,按照会员特点、业务类别、财产划分等设立的, 在本团体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名称一 般为天津市XX (本团体全称)XXX分会,或称天津市XX (本 团体全称)XX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本团体的代表机构,是指本团体根据章程宗旨和业务范 围,在本团体住所地以外且属于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 域内设立的,代表本团体开展联络、交流、调研等活动的机 构
18、。代表机构名称一般为天津市XX (本团体全称)XX代表处 /办事处/联络处。分支(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 不得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第三条 分支(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本团体章程,践行社会 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 德,不得从事或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和 社会公共利益、侵犯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违背社会公 德的活动。本团体加强分支(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第四条 分支(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 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
19、团体承担。分支(代表)机构 应当遵守非营利性原则,在本团体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个人会员向秘书处递交辞职申请。秘书处及时提交理事会研 究(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拟任人选须报经党建领导机关进行 政治审核并公示),理事会应于秘书处接到书面材料后的30 日内进行表决。理事会可对原负责人所在会员单位提出的候 选人进行继任表决,也可依照本团体章程在理事范围内选举 产生新的负责人。负责人变动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 时填写负责人备案表、负责人变动申请表,向登记管理机关 备案。第四条一名负责人按照本团体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 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 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
20、特定负责人任期内应每 年在理事会上作工作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代表 人履行职责情况、执行本团体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的情况、 本团体存在的实际问题及工作计划等。第六条 法定代表人的工作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法定代表人每次的工作报告要经理事会审议 通过,并在协会秘书处留档备案。第八条 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天津市 (社团名称)诚信 自 律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 本团体持续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 构和运行机制,实现人事、财务、档案、资产、活动管理、 机构管理等各项内部
21、管理制度的与时俱进。负责人和理事会 成员按照相关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第二条本团体根据行业发展要求,研究制定自律规约, 积极规范会员企业生产和经营行为,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 法竞争,自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中的自 律作用。对会员单位违反自律规约的,本团体根据相关规定 对会员单位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第三条本团体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研究制定 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行为,发布行业社会 责任报告,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开展标准化工作。第四条本团体内设调解机构负责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 其他组织之间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第五条本团体依法建立会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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