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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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村镇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推进本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建设,切实保护 金融消费者各项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满意度,促进本行各项业 务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 发“2015”81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消费者 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修订版)的通知(银监消保 2016J2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 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通知(银发2016314号)等法规、制度,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
2、过适当的程 序与措施,推动实现金融消费者在与本行发生业务往来的各个阶 段始终得到公开、公平、公正与诚信的对待,充分尊重并自觉俣 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 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本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依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原则上应采取实地调查方式核实情况,调查人员可采取现场询问 当时人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并通过查阅有关资料、电子或者音 像等信息资料,核实确认过错方,在处理申诉的过程中,应当填 写申诉调查表。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约见当事人,合理进行协 商调处。确
3、系信用社内部员工操作失误或者服务态度问题,应予 以赔礼道歉,做好解释与说服工作;经确认,给客户形成缺失的, 要按法律法规与合同规定对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者补偿,妥善处理 纠纷。第二十五条投诉受理人员对消费者申诉事项进行协商调处, 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向申诉人告知办理结 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的,经投诉受理机构部 门负责人批准,可延期至10日内办理。第二十六条对申诉处理结果的回复,投诉受理部门能够采取 下列方式:(一)申诉人来函申诉的,以函件形式回复;(二)申诉人电话申诉的,以电话方式回复;(三)申诉人当面申诉的,当面回复或者事后以电话方式回 复;(四)申诉人通过电子邮
4、件申诉的,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 根据申诉案件处理情况及回复方式,投诉受理人员制作申诉 办结单,经申诉人、投诉受理部门负责人签字与盖章确认后,办 结申诉案件,并留存有关档案资料。第二十七条在投诉事件得到妥善处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填 写投诉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单,向本机构分管领导报告处理情况。 属于总行督办的投诉事件,在事件处理后3个工作日向运营服务 中心反馈客户投诉事件处理结果报告单。对各级人民银行、银监 部门与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转交的消费者投诉事件,在投诉事件得 到妥善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转送单位反馈客户投诉事件 处理结果报告单或者电话回复处理情况。第二十八条在通过核实处理后,消费者对调处、调
5、解结果不 满意或者者有关纠纷无法调处的,被申述单位要积极申请仲裁或 者者提起诉讼,掌握工作主动性。第二十九条各机构要单独开通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安 排专人值守,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同意消费者的电话申诉。第五章监督与问责第三十条各机构应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内控管理体 系,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第三十一条审计部门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建设与 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检查情况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 与高管层,并及时督促有关机构与部门进行整改,跟踪监督整改 落实情况。检查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一)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执行情况;(二)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三)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的执行
6、情况;(四)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执行情况;(五)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体系执行情况;(六)内部操纵体系建设、执行情况与考评制度落实情况;(七)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与执 行情况;(A)其他消费者保护工作执行与落实情况。第三十二条对 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机构或者个人,根据具体情形,应采 取下列处理措施:(一)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造成负面影 响的机构与负责人予以通报、警示与约见谈话;(二)对不履行告知义务,营销产品与服务过程中隐瞒风险、 夸大收益;不尊重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制定格式合同文本误导、 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主动兜售与消费者风险承受 能力不相
7、符合的产品与服务;未经消费者授权或者同意篡改、违 法使用消费者个人金融信息;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 准;无故拒绝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极坏 影响与因内部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或者存在恶意欺诈行为给客户 造成缺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追究机构负责人责任及有关责任人的 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三)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考核、评价与报告第三十三条评价与考核。运营服务部应根据消费者投诉与消 费者保护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指标包含被申诉数量、 申诉办结率、消费者对解决争议的满意度等指标,与是否落实专 门机构、人员并由专职领导负责,是否建立有关制度、有完整的
8、 办事程序等。评价结果定期进行通报,并向被评价机构进行反馈。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评价结果应纳入总行对各分支机 构的考核当中。关于机构健全、措施得力、评价得分较高的机构 与个人,将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负责任、不配合、机构制度不健 全、虚与应付、满意率低的机构与个人将按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四条各项评价指标的取得与计算:(一)被申诉数量由各机构投诉受理部门根据申诉受理登记 簿据实统计;(二)申诉办结率为已办结申诉数量与受理申诉数量的比值, 已办结申诉数量由各机构投诉受理部门统计或者向申诉人回访 取得;(三)满意度为申诉人满意处理结果的申诉数量与总申诉数 量的比值,申诉人满意处理结果的申诉数量由各机构
9、投诉受理部 门通过向申诉人回访取得;(四)其他指标由通过现场检查与统计、调查、座谈、反馈取得。第三十五条监测与报告。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部门 应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汇总本机构及辖内机构消费者权益制 度执行与客户投诉情况,建立消费者保护权益工作监测台帐,按 季出具工作报告。各分支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定期监测、分析并提 供本机构、本部门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业务宣传教育与监督检 查情况,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报告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运行机制执行 情况、产品与服务的信息披露执行情况、消费者投诉受理、处理 的执行情况、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情况、内部操纵体系建设与执行 情况、监督检查与考核情况
10、、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重大突发事件 应急与处理情况等。第三十六条报告程序与时限。各分支机构、有关部室应在季 后2个工作日内向牵头部门报告本机构与部门、专业条线的工作 情况,牵头部门应在季后5个工作日内向高管层报告本机构消费 者权益保护工作开展与执行情况。并按时向人民银行、监管部门 等报送情况。第七章宣传教育第三十七条各机构应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目 标与方案,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宣传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金 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信息咨询服务,提高 消费者的安全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第三十八条各机构应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消费 者组织、行业协会与媒体等联系,自觉同意有
11、关各方的监督。第 三十九条各机构应当加强消费者保护工作的舆情监测,及时掌握 社会各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反应、评价与态度,对有关负 面信息应快速反应,妥善处理。第八章应急管理第四十条各机构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急管理,制定 应急预案与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报告机制,特别是对重大群体性投 诉事件或者个体重大投诉事件要统一指挥,及时应对,妥善处理, 并在第一时间向总行(牵头部门)报告情况,总行牵头部门接到 报告后及时向高管层进行汇报,并积极争取政府、人民银行、银 监局与公安等部门的支持,共同协调应对。第九章附则第四H一条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负责解释与修订。第四十 二条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实施。第四条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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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 金融 消费者权益 保护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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