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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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部长 李盛霖二OO六年一月十二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 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 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 活动
2、。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 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 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一)提出注销申请的;(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 证作废。第四章经营管理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 开展培训业务。第
3、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 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 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 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 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
4、,并向社会 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第三十六条 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 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 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 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 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 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
5、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 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 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 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
6、程 记录等。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 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 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 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
7、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 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 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 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 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 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
8、妨碍 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 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 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 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 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9、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 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 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 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 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
10、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 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 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 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 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11、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12、(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四)存在索取、收受
13、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七章附 则第五十八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 理规定等相关法
14、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等相关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 由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施行。1996年12月23日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11号)和1995 年7月3日发布的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 246号) 同时废止。附件:1.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式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式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 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
15、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 员培训管理工作。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 类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I、道路 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 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 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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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6 机动车 驾驶员 培训 管理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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