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_姚壬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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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24卷第 125期 2003年 9月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Vol. 24 No. 125 Sept. 2003 金融与保险 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姚壬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湖北武汉 430064) + 摘要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处的国际经济地位、保险业发育的程度 在不同的阶段确定了不同的再保险监管重点、内容和方式方法。中国的再保险监管有着自身的特点和缺陷, 应当结合再保险发展状况和再保险监管目标来选择构建我国再保险监管体系的具体措施。 关
2、键词:再保险 ;监管;国际比较 中图分类号: F840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003 7217(2003)05 0048 04 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 ,它作为风险的二次分散措施,对 于确保一国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提高保险体系的运转效 率具有重要意义。再保险监管是保险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 部分,完善监管对再保险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随 着世界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 ,特别是 “9 。 11” 事件对全球再保 险业带来的巨大影响,使得如何加强再保险业的监管成为国 际保险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借鉴国际先进的再保险业监 管经验,对于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和规范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再保险监管的国
3、际比较 (一 )发达国家的再保险监管 在发达国家 ,再保险主要作为分散保险经营风险的重要 途径存在,政府对于再保险的监管就是既要为再保险交易的 开展提供宽松的环境,又要确保再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保 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保单 持有人利益。因此,一方面,绝 大多数发达国家己经大体确立了再保险自由转让和接受风 险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有选择合伙 人、确定合同再保险关系的数额和内容的自由。再保险合同 双方在办理再保险业务、结算、汇款、资本投入时有最大限度 的自由。这样,再保险人能够较好地完成其分散风险的职 能。另一方面,各国仍然做出了各种不同的限制性规定,要 求国内外再保险人必须遵
4、守。如,外国再保险人必须获取许 可证,而且实行编制平衡表、自有资金结算和存款等规则来 控制他们的活动。但各国主管机关所选取的侧重点不同,监 管方法和内容也各异。发达国家对再保险人的监督主要有 三种形式: ( 1)保险监督不涉及专业再保险人的活动; ( 2)国 家对专业再保险人的活动实施严格监管; ( 3)介于以上两者 之间的监督方式。 1.宽松型监管方式 (法国制度)。这种制度下,主管机关 只将监督重心集中在保障直接保险人的支付能力上,而不涉 及专业再保险人的活动。采用此种形式的有比利时、爱尔兰 和法国。其理论根据是: ( 1)再保险交易的当事人都是保险 同业,是双方同等的专家之间协商而成的交
5、易,它们各自经 济独立,原保险人不一定必须依赖行政权力的介入而受到保 护。此外,由于再保险实务具有技术性、复杂性和专业性,监 管部门也会面临人力及技术上的难题。 ( 2)任何形式的国家 监管,均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被监督者的活动。监管措施越 严格,经营者受到的限制越多,其竞争力也相对地越弱。在 直接保险市场上,因为保险经营者处于同一国境之内,他们 受到的限制具有相同性,所以在该区域范围内保险经营者基 本处于平等的地位。而再保险交易具有国际性,故各国对再 保险监管标准的差异,必然会影响再保险人、甚至原保险人 的竞争力,有违公平竞争的原则。另外,保险监管体系的目 的是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而再保险是分
6、出公司与再保险公司 之间的合同,不直接牵涉投保人,专业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只 发生于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此,没有必要制定有关再保 险的法律规定,专业再保险公司也不必向直接保险公司那样 受政府的管辖。 在 “ 法国制度 ” 下,再保险的监管主要以间接监管方式进 行,即国家通过直接保险公司对于再保险公司的了解以及直 接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安排来对再保险活动进行管理。在确 定保险准备金数额时,采用扣除经营费用的总额保险费指 标,经营费用也包括转入再保险的部分。 近年来国际再保险市场因竞争激烈,再保险人及再保险 经纪人倒闭的案件层出不穷,不但引发许多再保险的法律纷 争,更造成市场的紊乱。再者,原保险人利用再
7、保险如前卫 业务与财务再保险来规避主管机关监督的情况也己悄然风 行,因此 ,这些国家也在探讨在再保险市场自由化背景下对 *收稿日期: 2003 05 26 作者简介:姚壬元 ( 1972 ),女,湖北襄樊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研宄所讲师、博士,研宄方向:保险理论与实务。 2003年第 5期(总第 125期) 姚壬元再保险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启示 49 再保险人进行监管的可能性。 2. 严格型监管方式 (英国制度)。这种制度下,主管机关 对专业再保险人的活动实施严格监管,采用此种形式的有瑞 士、美国和英国。这些国家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与直接保险公 司一样,要接受同样的监管。 这种制度下,再保
8、险监管采取直接监管和间接监管并重 的方式。直接监管方面,如在美国,州保险部监管所有的再 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受到和原保险公司完全一致的偿付能 力监控,它们要向州监管部门提交月报和年报,接受政府和 独立金融检察机构检查,缴纳许可费,而且必须遵守保险公 司法和公司监管的有关法规 ;在英国,再保险被看作是保险 业的一个部门,保险监管是 M种包括核发许可证、财务监查 及对再保险公司活动的日常监管在内的综合系统。这种制 度按对直接保险公司规定的指标,来对再保险人的财政稳定 性进行监管。同时在计算技术准备金数额时,以扣除转入再 保险的保费计算出的纯保费作为基础指标。间接监管方面, 其内容主要包括再保险计划
9、的审查、再保险业务资料的申报 和再保险对象的限制等。如英国保险公司法规定,保险公 司在设立时必须提供包括该公司的再保险项目的详细情况, 以使主管机关可以对申请人预定再保险安排的周延性、往来 再保险人的安全性及危险的分散程度有基本认识 ;英国政府 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按营业年度提交分出再保险业务摘要表、 主要合同再保险人资料表与临时再保险人资料表等有关再 保险的报表,以监视保险人的再保险安排情况,掌握保险人 对国外再保险人的依赖程度 ;美国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就财 务报表信用制度下再保险赔款的认定,采取所谓的 “90 日规 则 ” 。依据 “90 日规则 ” 的规定,分出保险人必须将逾期尚未 摊回的再
10、保险赔款,依时间的长短予以分类并列表呈报给保 险监督官,以便其掌握再保险赔款的实际摊回状况。当 90日 以上的未摊回再保赔 款超过应摊回赔款的一定比率时,该项 额度将从其财务报表中的净值部分予以扣减。通过这种监管 方式,使得分出保险人为避免其财务报表的帐面恶化,势必寻 求理赔迅速的再保险人,间接地淘汰素质不良的再保险人,另 外 ,从财务方面看,再保险交易的资金能够充分流通,保险业 的财务报表便能充分反映实际状况,也有助于监管的施行。 3. 中间型监管方式(德国制度)。此种制度介于以上两 者之间,这些国家认为再保险交易既是交易参加人之间的 事,但也与国家有关,国家需要调节会计制度问题并检查再 保
11、险人的活动。此外,主管机关可通过监管途 径来消除再保 险实践中的缺陷。采取此种中间监管形式的国家有德国、奥 地利、荷兰等。 这种制度是将财政监督集中在保障直接保险人的支付 能力上,在确定准备金数额时也采用纯保费指标。但是与第 一种形式不同的是,这种制度下,主管机关对再保险人的业 务进行直接和间接监管。如在德国,其保险监督法对直接保 险人的活动进行了非常严格、全面的监督,对再保险的监管 则比较宽容,其专业再保险人具有必要的行动自由,专业再 保险公司是不需要获取许可证的,但是监管部门也对其经营 进行监管。直接监管的内容是再保险人的内外帐目,间接监 管 包括检查本国保险公司同再保险公司的关系及其财政
12、潜 力,如果某再保险人出现疑问,监管机关将对有关保险人的 活动实施法定监管,令其变更分保份额、废止再保险合同及 更换再保险人。主管机关拥有广泛的法律能力获取必要的 信息、情报资料并实施检查。再保险公司被要求提交其活动 的详细说明,也叫 “ 内部报告 ” ,其内容远比公司自己发表的 “ 外部 ” 帐目要详细的多。此外,再保险公司也接受监管部门 的现场检查。 (二 )发展中国家的再保险监管 发展中国家的再保险业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有长足 的发展,其再保险面临着既要发展对外联系,与国际市场接 轨,又要保护本国市场的双重任务。 在保护本国再保险市场方面,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了建 立国家再保险公司以及强
13、制分保的措施。其目的在于 :一是 国家调控再保险市场;二是减少外汇流出,避免对海外市场 的过度依赖 ;三是积累国内对特大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风 险基金。国家再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三种:一是由 100% 的国家资本组建,如印度、马来西亚、埃及和尼日利亚等国都 是由国家投资而成立的国家再保险公司;二是国家参与部分 资本组建 ;三是由私有资本组建,如泰国是由其国内 75家保 险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 “ 泰国再保险公司 ” ,行使国家再保险 公司的职能,智利也正将其国家再保险公司私有化。强制分 保的做法也有三种:一是只要求国内市场上办理的直接保险 业务强制分出;二是既要求国内直接保险业务,也要求同其 他
14、本国和外国再保险人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强制转让 ;三是只 对特大自然灾害和大型工业风险及其他特殊风险的直接保险 合同规定强制分出。强制分保的比例也各不相同,如埃及为 30%,肯尼亚是 25%,印度、加纳、尼日利亚则为 10%。国家 再保险公司根据它接受的业务状况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进行二 次分保 。 以往,许多发展中国家很少甚至没有对国际再保险公司 在本国保险市场经营监管的规定,包括机关设置和过境贸易 的再保险服务的法律规定,但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 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保险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 ,发展中国家的 再保险监管,尤其是在对调控国际再保险人活动等方面有所 加强。 在再保险市场准入方面,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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