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第十六章-银行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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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 银行法o我国银行组织体系o商业银行监管o账户类型o支付结算方式和规则重要概念和术语o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外资银行、人民币、人民币结算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外汇账户、支付结算、票据、汇票、支票、本票、出票、背书、承兑、付款、信用卡、票据追索权、票据抗辩、汇兑、托收承付第一节 银行法概述 o一、银行概述o银行是从事货币融通和管理的金融机构。根据业务性质,我国现行银行分为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三大类。o中央银行是货币管理当局,政策性银行是政府投资的、执行国家特殊经济政策的特殊企
2、业,商业银行是从事存贷款业务和信用中介服务的企业 o按照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国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此外,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 o该法所指的“银行”是不含中央银行在内的、广义的商业银行,即从事存贷款业务的银行或者信用社,以及从事专业信用服务的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业坚持“分业经营”的方针下,此处的银行将证券机构、保险机构排除在外,但是仍包含信托机构。o经济活动中所
3、指的银行,主要是名称中冠以“银行”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 二、银行法概述 o银行法是规范银行设立和运行的立法,内容包括银行组织和银行业务两大部分。o目前,针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我国制定了立法层次不同的银行法,比如法律层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章层面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o此外,在规范金融机构的综合性立法中,也有关于银行业的管理规范,比如金融机构撤销条例、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 第二节 银行组织 o一、中国人民银行 o(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地位o按照2003年12月27日公布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
4、行。o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银行的全部资本由国家出资,属于国家所有(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 o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职责:o(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o(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o(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o(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o(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o(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o(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
5、金储备;o(8)经理国库;o(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o(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o(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o(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o(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三)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 o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是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心职能。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为执行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o(1)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o(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o(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o(4)向商业银行提
6、供贷款;o(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o(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 o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四)人民币管理 o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人民币的单位为元,辅币单位为角、分。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发行人民币。o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现实中,有人在纸币
7、上写字画画,有人撕毁人民币,有人用硬币作耳环等,都是违法行为。此外,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o代币票券是代替人民币流通的票据证券,比如购物券、银行卡等。违规票券不得流通,汇票、支票等法定票据除外。o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金融机构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o(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属性和组织结构o按照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o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银监会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
8、管理的工作(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 o1依法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o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o3依法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所谓“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o 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
9、状况。o5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 o6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级情况和风险状况,确定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范围和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o 7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o8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 三、商业银行 o(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和范围o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o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
10、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o目前商业银行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o国有商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o股份制商业银行是指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o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也在采取股份制改造,一些信用合作社也逐步改造成公司制的商业银行(二)商业银行的业务 o1商业银行业务概括o商业银行业务可分为资产类业务、负债类业务及中介类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属负债类业务,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属资产类业
11、务,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等属于中介类业务 2存款业务 o按照主体属性,存款可以分为个人储蓄存款和单位储蓄存款。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o“存款实名制”o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o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
12、存款,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 3贷款业务 o在贷款业务中,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形成债务关系,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借款合同,规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此外,商业银行还要与借款人、第三人签订担保合同。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o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这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前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
13、、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4禁止业务 o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信用合作社 o信用合作社是基于合作制原则设立的金融机构。在我国,信用合作社主要有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城市信用合作社两大类。目前,一些地方的信用合作社在向商业银行过渡(一)农村信用合作社 o按照1997年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是依法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农村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o农村信用社根据
14、业务需要可以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理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o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储蓄所必须以所在乡镇、集镇、村的名称命名。农村信用社的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社员一般不少于500个。注册资本金是社员缴纳的股本金和农村信用社公积金转增形成的资本总额 o农村信用社的业务主要包括:o个人储蓄;o农户、个体工商户及农村经济组织存款、贷款、结算业务;o代理其他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o买卖政府债券以及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二)城市信用合作社 o按照1997年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
15、规定,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城市信用社)是指依照本办法在城市市区内由城市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法人出资设立的,主要为社员提供服务,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作金融组织。o城市信用社的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城市信用社承担责任。城市信用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城市信用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o城市信用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一人一票的原则。社员具有平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城市信用社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由社员实际缴纳的股金总额构成 o城市信用社依法可以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吸收社员存款;吸收规定限额以下的非社员的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收代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
16、险业务等 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o(一)概况o按照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o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经营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 o(1)追偿债务;o(2)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o(3)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o(4)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o(5)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o(6)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o(7)向中国人民银行
17、申请再贷款等 六、信托投资公司 o(一)概况o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信托法设立的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o信托的本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o2001年4月,我国通过了信托法,规定了信托设立、信托当事人、信托财产、信托变更与终止等内容。o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经营范围、经营规则以及监管等内容。2007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二)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 o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o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 o3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
18、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o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o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o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o7代保管业务o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o9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o10其他业务 七、财务公司 o(一)概况o2004年7月,银监会颁布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按照规定,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二)财务公司的职能 o1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
19、代理业务。o2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o3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o4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o5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 o6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o7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o8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o9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o10从事同业拆借。o11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o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银监会申请从事下列业务:o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o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o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o有价证券投资;o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o财务公司不得从事离岸业务,除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外,不得从
20、事任何形式的资金跨境业务 八、金融租赁公司 o(一)概念o依照中国人民银行2000年6月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依法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o金融租赁公司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二)业务 o1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o2经营性租赁业务。o3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o4接受有关租赁当事人的租赁保证金。o5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 o金融租赁公司还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外汇借款,同业拆借业务,经济咨询和担
21、保等。o融资租赁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一项基本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九、外资银行 o(一)概况o按照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资银行是指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经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o(1)一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一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o(2)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o(3)外国银行分行;o(4)外国银行代表处(二)业务 o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
22、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o(1)吸收公众存款;o(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o(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o(4)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o(5)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o(6)办理国内外结算;o(7)买卖、代理买卖外汇;o(8)代理保险;o(9)从事同业拆借;o(10)从事银行卡业务;o(11)提供保管箱服务;o(12)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o(13)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o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除信用卡业务之外的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
23、分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o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外国银行分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其总行承担。o外国银行代表处可以从事与其代表的外国银行业务相关的联络、市场调查、咨询等非经营性活动。外国银行代表处的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代表的外国银行承担 第三节 商业银行的监管 o一、监管机构及其职能o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管内容 o(一)对存款人保护的监管 o(
24、二)对贷款和其他业务的监管 o(三)对财务会计的监管 三、监管措施 o(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措施o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o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o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o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o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措施 o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措施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人民币管理规定、外汇管理规定、黄金管理规定等情况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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