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讲座资料(2021-2022年)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巡查监管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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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巡查监管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所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法定职责,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工商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为依托,以网格化监管模式为基础,对本辖区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实施巡查监管。第三条 工商所岗位责任人,依据规定的职责和本工商所的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岗位责任制原则,各自履行法定和分工岗位职责,承担岗位责任。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工商所长负责制,工商所副所长协助工商所长承担
2、分工工作,责任人负责岗位分工工作。第四条 工商所合理设定监管责任区,辖区内所有食品经营者,分别对应划归到相应的监管责任区和监督检查人员。每个监管责任区配备不少于两名监督检查人员,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管区域内分片承担监管任务,实行各自负责、共同监管的互为AB岗制度。工商所在办公场所设置本辖区食品经营布局图、监管人员责任区分布图。第五条 履行下列食品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责:(一)根据食品安全年度、专项监督检查计划或者相关部门通报、公布的信息,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二)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县工商局授权依法做好个体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三)答复、核实、处理本工商
3、所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咨询、申诉、举报;(四)依法以本工商所名义或根据县工商局委托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五)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立即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六)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指导,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第六条 完成下列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工作:(一)在本工商所登记食品经营主体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食品经营重点行业的特别标注。结合企业年检、个体验照等环节及时补正漏标、错标的标注;(二)采集、整理、报告规定内容的食品安全信息;(三)录入食品安全监管机读信息,归档、上报监管档案,公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接受公众查询;(
4、四)完成县工商局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二章 巡查内容第七条 监督检查人员根据本工商所监管方案,以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基本检查项目为基础,区分不同监管对象的检查需要,添加必须的法定检查项目,按规定巡查密度实施巡查,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第八条 根据主体分类监管原则,分别对食品店、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企业等食品经营者以及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检查对象依法确定监督检查项目。(一)对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下列主要项目: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主要项目主体资格1、查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在有效内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否齐全,且悬挂经营(证照悬挂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2、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事项;3、是否有伪
5、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行为,有无加盖年检或验照印章;4、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依照规定处理;5、是否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6、是否安排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经 销食 品7、是否有无销售过期、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8、查有无销售掺假掺杂、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等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和禁止上市的食品;包装标识9、是否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10、是否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11、预包装食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冒用QS标志,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商标侵权(傍名牌)行为;12、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
6、含有虚假内容或涉及疾病防治内容;13、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并符合法律规定;商标广 告14、食品广告内容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或涉及疾病防治内容;15、食品广告是否含有禁止的机构、组织推荐食品的内容;经营者自律16、是否无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即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批次检验报告),查验资料(含进货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是否履行进货记录义务,并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注:索要“票证通”票据的,食品经营主体可不记录台账,但应按月装订成册,由监管责任人在封面上记录巡查、记录频次、时间等;17、是否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18、是否定期检查食品并做
7、好退市和记录;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否立即停止销售。(表1)(二)对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在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主要项目基础上添加下列内容: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主要项目1、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制订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2、是否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3、是否保存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不少于二年。(表2)(三)对食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在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主要项目基础上添加下列内容食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主要项目1、是否如实记录销售台账;2、是否向购货者开具“票证通”票据或载有规定内容的销售票据;3、是否保存批发记录或者票据不少于二年。(表3)(四)根据食品分类监管原则
8、,对经营散装食品的,在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主要项目中添加下列内容:散装食品监督检查主要项目1、是否在贮存散装食品位置标明规定的内容;2、是否在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规定的内容。(表4)(五)对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监督检查下列主要项目: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等监督检查主要项目1、是否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是否明确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3、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4、是否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记载市场内食品经营者的有关规定信息;5、是否设置食品信息公示媒介,及时公开市场内或者行政
9、机关公布的相关食品信息;6、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经营资格的,是否禁止其入场销售;7、发现食品经营者不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适应的经营环境和条件的,是否暂停或者取消其入场经营资格;8、发现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是否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表5)(六)根据监督检查实际需要,另行添加下列内容的监督检查项目: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其他项目1、是否经营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作原料生产的食品等禁止经营的食品;2、是否经营危害健康物质含量超过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等禁止经营的食品;3、是否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4、是否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
10、物肉类及其制品;5、是否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6、是否经营国家为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7、是否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8、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特殊要求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9、是否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10、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是否进行处置、报告。(表6)第三章 实施巡查第九条 巡查监督主要是指日常巡查、专项整治的检查以及申诉举报的专门检查等。实施监督检查应包括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运输环节,以及对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经营行为、销售的食品的监督检查,均应为实地监督检查。第十条 按照分类监管原则,
11、监督检查应区别不同的检查对象,突出重点检查项目,参照工商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巡查监管流程图(附表),在规定时限内实施检查。发现巡查内容未设定但属于违法行为的检查项目,应予以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和进(销)货记录义务,应采取食品“倒查”等方式检查其“票证通”票据;不能提供“票证通”票据的检查其保留供货者提供的进货票据和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等复印件以及进(销)货台账。对经营者获得的票、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还要通过食品“倒查”方式对批发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不属于本工商所辖区的批发企业,应报告县工商局食品流通监督管理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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