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理性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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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理性思考如何评价国有改革的成效?国有改革在解决刺激机制方面是相对成功的,但在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方面是不成功的。自1979年以来,中国国有的改革经历了扩大自主权、利润留成、利改税、承包制、股份制试点等阶段。如果不考虑目前着手进行的所谓现代制度的试验,国有改革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将经营决策权和剩余索取权从政府逐步转移到一级。如何评价十几年来的国有改革成效?国内外经济学家对此是很有分歧的。大致来讲,国内经济学家中持否定意见的居多,而国外经济学家则多持肯定态度。国内经济学家的意见经常见诸报刊,大家比较熟悉,无需在这里引证。国外经济学家的研究,我这里举几个比较有影响的例子。陈抗等人(1
2、988年)的研究发现,在国有工业中,综合要素生产率1957年至1978年间一直停滞不前,而1978后至1985年间,平均每年上升45;杰斐逊、罗斯基和郑等人(1992年)的研究发现,从1980年至1988年间,工业部门国有总要素生产率每年平均增长;诺敦和麦克米兰(1992年)及戈登和李(1989年)的研究测算上述的总要素生产率每年上升34;海和毛瑞思(1994年)的研究表明,1984年至1988年间,400多个样本国有的经营行为与新古典经济学理论模型的预测极为相似。海在1991年牛津大学的一次研讨会上就他们的研究成果作了演讲,他演讲的题目是“中国国有改革:成功还是失败?”他的答案是成功!这个答
3、案遭到了几乎所有在场的六、七位中国经济学家的质疑。为什么中外经济学家在评价中国国有改革成效上的分歧有如此之大?一个可能的原因是,国内经济学家主要依靠直感作判断,而国外经济学家大都使用计量经济学分析得出结论。另外,国内经济学家常常是把我们所观察到的现象与我们心目中的理想目标模式相比较,而国外经济学家则把现在与过去相比较,这样,当实际情况处于中间状态时,我们认为是一种失败,而他们却说很成功。当然,这不可能是故事的全部。我在1993年写的一篇文章中试图对国内外经济学家在评价国有改革成效上的分歧作出理论上的解释。评价国有改革成效首先涉及到一个标准问题。我把治理结构的功能作为一个标准。治理结构有两个基本
4、功能,一是刺激功能,也就是使内部成员有积极性努力工作而不是偷懒;二是经营者选择功能,也就是保证人口中最有经济才能的人占据经营者岗位。从这个标准看,我认为,中国国有改革在解决刺激机制方面是相对成功的,而在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方面是不成功的。为什么说国有改革在解决刺激机制方面是相对成功的?内部成员(包括经理人员和工人)努力工作的刺激主要依赖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这一点对经理人员尤其重要,因为经理人员从事的是经营决策活动,这类活动是很难从外部监督的,最有效的办法是让经理人员享有剩余索取权(也许不是全部),让他们自已监督自己。中国国有的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利润留成、承包制)实际上等于把相当一部分剩余索取权
5、由国家转移到内部成员,特别是经理人员。比如说,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承包责任制事实上是把经理变成剩余索取者,由于经营自主权的扩大,他们也有各种办法(如内部消费)非法、隐蔽地占有剩余。从刺激功能角度讲,重要的不是经理人员名义上占有多少剩余,而是实际能占有多少剩余。如果用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来定义所有制,迄今为止国有的改革可以说是一种所有制的改革。我相信,改革以来国有经理人员个人效用与经营业绩之间实际上的相关度远远大于统计上的相关度和政策规定上的相关度。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经营效益好的经理人员住的房子、坐的车、出差下榻的饭店都好于经营效益不好的。吃喝嫖赌也是占有剩余的一种方式,尽管从资源配置的角度讲,这种方
6、式不如让经理人员将钱装入口袋更为有效。这种事实上的剩余索取权还有一个积极作用,即限制了政府将利润由盈利向亏损转移的自由度,这等于强化了所有的预算约束。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什么国有改革在解决刺激机制方面的相对成效没有在利润指标上得到反映?这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从经济理论上讲,利润率是效益的横截面比较指标,而不是一个时序比较指标。就是说,在同一时点同一行业内,的利润率高低表明其经营效益好坏,但不能说今年盈利率为5的的经营效益就一定低于十年前为10的。利润率与市场竞争程度成反比(或者说与市场集中化程度成正比)。垄断的均衡销售利润率为市场需求弹性的倒数,而完全竞争的均衡利润为零。中国十几年来的改革
7、大大提高了市场竞争程度,不仅打破了国有部门的垄断地位,而且强化了国有部门内部的竞争,利润率的下降是必然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国有的利润率下降是一件好事而不是坏事,因为这种下降可能是全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改进的一个象征,二是在负债经营的情况下,利息支出是一种成本,这时,有意义的指标是利润与自有资本的比率,而不是利润与总资本的比率。中国目前沿用的仍然是计划体制下使用的利润与总资产的比率资金利润率,这个指标歪曲了的真实盈利水平。比如说,假设的总资本为1000万,其中负债700万,自有资本300万,如果支付利息成本70万,利润为45万,那么,按传统办法计算的资金利润率为,而真实盈利率为15(45除以300)
8、。三是利润是扣除各种成本之后的剩余,当有各种办法将内部消费打入成本时,利润本身就不成为衡量经营效益的一个有效指标。目前国有随意加大、隐瞒利润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国有三分之一明亏,三分这一暗亏,只有三分之一盈利。而我猜测是,三分之一明亏,三分之一暗盈,三分之一明盈。当然,这个猜测还需要数字的佐证。尽管国有改革在解决刺激机制方面是相对成功的,但在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方面则是不成功的。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国有的经理人员仍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而不是由真正承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在经营者市场上选择,这就不可能保证把社会中最具有经营才能的人选择到经营者岗位。这是国有下一步改革要解决的问题。
9、我们既不能因为国有仍需要改革就否定过去改革的成效,更不能像某些国外学者一样因为肯定过去改革的成效就否定进一步改革,特别是产权改革的必要性。国有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是什么?国有下一步改革的方向是将有资产转换成债权而不是股权。如前所述,国有下一步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解决经营者选择机制。改革应该沿着什么样的方向进行?目前流行的看法是,将国有资产转换成国有股票,国家设立若干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控股公司,通过这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控股公司行使所有者职能,实现国有向现代制度的转变。我对此持保留态度。我的看法是,改革的方向应该是将国有资产变成债权而不是股权。理由有二。第一,将国有资产转变为债权是节约监督成本,保证国有
10、资产安全稳定增值的最有效办法。债务合同和股票合同是市场经济中资本交易的两种典型方式,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收入索取权和控制权安排的不同。在债务合同交易中,资本所有者享有固定收益权,正常情况下不承担经营风险,相应地,也不施行对的监督控制;相反,在股票合同交易中,资本所有者只对收入在扣除各种固定的合同支付后的剩余享有索取权,承担经营风险,相应地也享有对的监督控制权。当然,债权与股权的这种区别只是相对的。当资产不足以支付债务本金和利息(即处于破产状态)时,债权人就成为实际上的剩余索取者,有权接管对的控制。也就是说,破产的临界点就是控制权在股东与债权人之间转换的临界点。当然,这个临界点本身是内生的,它依
11、赖于资本结构(负债与总资本的比率)的选择,负债比率越高,破产的可能性越大,反之亦然。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首先应该考虑的是选择最有效的资本持有方式以实现国家资产的安全稳定增值,而不是其他。这就如同个人一样,口袋里有了钱,究竟是把钱存入银行,还是购股票,或者直接投资办,首先要考虑的是何种方式最有利于以较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预期收益,而不是投资方式本身。投资方式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不同的投资方式对应着不同的监督成本和预期收益。当国家作为“股东”领取剩余时,它必须承担相应的监督控制职能,否则剩余就会变为零(甚至负数),而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国家监督是一项成本很高、收益很低的活动。监督之所以必要,是因为经
12、理人员不仅可以通过偷懒的办法减少盈利的可能性和影响盈利的多少,而且因为经理人员可以通过内部消费、做假帐等办法隐瞒盈利甚至将盈利报为亏损。经验证明,国家作为剩余索取者是很难不被欺骗的,相反,当国家作为“债权人”领取固定收入时,它仅仅是一个“后备”所有者,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国家无须从事费时费力的监督活动,而把这项工作留给其他资本所有者(股东)。只有当宣布无力支付国家应领取的固定收入时,国家才接管监督职能(检查是否真的无力支付固定收入及确认确实无力支付时,决定是否应该破产)。只要的总负债比不超过某个临界值,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是可以旱涝保收的。上述观点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假设可能实现的收入在010
13、0之间,债务支出为40,收入低于40的可能性为5(即大于40的可能性为95)。那么,作为债权人,国家的收入在95的程度上得到保证,只要能支付国家40,国家就无须过问的实际盈利究竟是多少,因为盈利多少是股东的事情,与作为债权人的国家无关。此时,只要实际收入超过40,一般也没有积极性谎称低于40,因为它知道这样做会诱发国家来检查,最后原形毕露,得不偿失。相反,如果国家作为股东,它必须每时每刻都对盈利实施检查,比如说,即使报告收入为90,国家还得过问一下究竟是90还是等等。否则的话,就有可能把90说成40(刚够债权人的索取)。从而偷偷地消费剩余的50,使国家一分也得不到。在上述例子中,我们假定各种收
14、入水平出现的概率是独立于经营者努力水平的,事实上,这个假设是不成立的。一般来说说,经营者工作越努力,高收入出现的可能性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股东的国家不仅要防止经营者事后低报收入,还要督促经营者事前努力工作,而作为债权人的国家,则无须在这方面多花心思,因为偷懒会增大破产的可能性,而破产对经营者也是一种惩罚。事实上,当国有资产转换成债权时,国家作为资产所有者甚至无须与直接打交道,国家完全可以把资产委托给银行经营,自己坐收利息,象个人储蓄一样。此时,尽管银行的每一笔贷款都有坏帐风险,国有资产却没有这种风险,因为银行资产是分散化经营的。假设坏帐的概率为10,银行贷款利率为10,国家只须向银行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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