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管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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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第五章 土地权属管理土地权属管理土地制度土地制度土地产权土地产权土地权属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土地权属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与流转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与流转管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与流转管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与流转管理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本章复习题本章复习题第一节第一节 土地制度土地制度一、土地制度一、土地制度n土地关系:是指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时人们在利用土地过程中所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土地的所有、占有、支配和使用诸方面的关系。它属于社会生产关系的范畴,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依赖于生产力的变化而变化。土地
2、制度:是一定社会制度下土地关系的总和,是关于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使用的制度。它包括土地所有制、土地使用制(一)土地所有制(一)土地所有制定义土地所有制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拥有土地的经济形式。它是整个土地制度的核心,是土地关系的基础。法律表现形式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五种土地所有制原始公社土地公有制奴隶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社会主义土地所有制(二)土地使用制(二)土地使用制定义 土地使用制是人们在一定的土地所有制下使用土地的形式、条件和程序的规定。法律表现形式 土地使用制的法律表现形
3、式是土地使用权,即依法对一定土地进行利用、管理并取得收益的权利。(三)土地所有制与土地使用制的关系(三)土地所有制与土地使用制的关系土地所有制决定着土地使用制土地使用制不仅是土地所有制的反映和体现,而且也是实现和巩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和手段二、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二、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一)我国现阶段土地所有制(一)我国现阶段土地所有制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全部土地属于国家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
4、二、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二、我国现阶段土地制度(一)我国现阶段土地所有制(一)我国现阶段土地所有制城市土地国有制的建立方式:l接管、没收l赎买l土地征收l立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建立方式:l土地改革l农业合作化运动l人民公社化运动(二)我国现阶段土地使用制(二)我国现阶段土地使用制土地使用制包括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国家并不直接参与土地的使用,而是通过行政手段如出让、划拨使用权收取土地使用税来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二)我国现阶段土地使用制(二)我国现阶段土地使用制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的
5、形成l无偿、无限期、无流动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的形成l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结合到分离一、土地产权及其基本属性一、土地产权及其基本属性(一)土地产权的涵义(一)土地产权的涵义p土地产权指有关土地财产的一切权利的总和,它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权、土地抵押权、土地继承权、地役权等多项权利。第二节第二节 土地产权土地产权(二)土地产权的基本特性(二)土地产权的基本特性具有排他性土地产权客体必须具备可占用性和价值性土地产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土地产权的相对性二、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二、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涵义(
6、一)涵义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分其土地的权利。它包括土地占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收益权和土地处分权。(二)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二)我国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国家,法律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国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客体:一切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市区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征用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荒山、荒地、林地、草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内容:指依照法律规定,国家在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7、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农民集体客体:属于上述农民集体所有的一切土地,主要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原则上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内容:指农民集体在行使土地所有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五、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五、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一)涵义(一)涵义土地使用权:是指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依法交由其使用的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依法部分处分的权利。(二)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二)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可以
8、是任何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客体:国家依法提供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内容:指国有土地使用权主体在依法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客体:上述使用权主体依法取得的承包地、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内容:指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在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依法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第三节第三节 土地权属管理的任务和内容土地权属管理的任务和内容一、土地权属管理的任务一、土地权属管理的任务p定义 土地权属管理是国家为合理组织土地利用、调整土地关
9、系而依法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的科学管理。p任务巩固、维护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其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和不断改善土地使用条件的积极性调整土地关系二、土地权属管理的内容二、土地权属管理的内容依法确认土地权属依法管理土地权属变更土地所有权变更土地使用权变更他项权利变更及主要用途变更等依法调查、处理土地权属纠纷第四节第四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与流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与流转管理管理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l有偿取得方式l无偿取得方式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
10、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用地l依法承包经营取得l依照法律、政策规定取得(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三)(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
11、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p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l根据国家建设需要,将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有偿让与用地单位使用l集体土地征收后出让特征:受让主体广泛性有偿性计划性(二)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平等、自愿、有偿原则国家主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充分合理利用土地原则(三)出让年限、方式和程序(三)出让年限、方式和程序1、出让期
12、限:居住:70年工业: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2、出让方式协议方式招标方式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拍卖方式挂牌方式3、报批程序p预报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利用现状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年限、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价评估、效益测算方案实施进展情况p正式批报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出让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出让地块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按照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府批准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
13、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核发土地使用证(四)出让合同(四)出让合同合同特点:出让合同的一方(出让方)是特定主体,出让土地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受制于国家宏观调控、总量控制,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附意合同(亦称附从合同),即一方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而需要依附对方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变更:改变合同规定土地用途或因规划建设要求引起变更合同的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年限期满土地灭失致使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土地使用者死亡而又无合法的继承人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
14、定生效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土地使用者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提前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2、合同内容(基本内容)出让方及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坐落位置、宗地号、面积、界址及用途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交付土地出让金的数额、期限及付款方式交付土地的时间规划设计要点项目开工、竣工时间项目投资总额、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造成影响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合同使用的法律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土地使用条件等2、合同内容宗地出让合
15、同包括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及其建设进度等方面的规定工业建设项目受让宗地中,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占受让宗地面积比例的规定成片开发土地出让项目包括总体规划、成片开发规划、公共设施等方面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包括原划拨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界址,现补办出让的面积、应补交地价款及评估等方面的规定3、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出让方的权利:要求受让方按合同规定按时上缴出让价款,否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受让方利用土地的情况行使监督检查权对受让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或者连续两年不投资建设的,或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已开发建设面积占建设总面积比例不
16、足1/3,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行使警告、罚款直到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权合同规定的出让年限届满,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同时取得其地上的一切不动产所有权对合同的争议享有提请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p出让方的义务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执行有关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合同争议所作的仲裁决定或判决、裁定遇有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情况,应及时将理由及情况通报对方当事人p受让方的权利要求出让方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否则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对合同的争议享有提请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在不违
17、反合同的情况下,享有独立行使土地使用权并排除不法干扰的权利p受让方的义务按合同规定缴纳出让价款,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合同规定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如需改变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须经出让方同意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达到合同规定的条件,方可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遇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以及需要延期履行时,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其理由通报出让方出让合同届满,及时交还土地使用证和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手续,并无偿交付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接受出让方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三、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一)概念和特征(
18、一)概念和特征1、概念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民事主体之间再转移的行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形式:出售交换赠与2、特征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不损害公共利益等民事活动基本原则只是转让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有权仍属于国家转让时,原受让人同时转让了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新的受让人成为出让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新的承受者土地使用权与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在转让时不可分离(二)条件、内容和程序(二)条件、内容和程序1、条件p直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19、转让条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证书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p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 首先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方由此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所获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2、内容权利、义务转移建筑物、附着物转让使用期
20、限: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使用者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转让价格:如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平稳价格3、程序(必经程序)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书面合同转让方协同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的过户登记,及转让方办理注销登记分割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以及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批准经批准同意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签出让合同及补交出让金,或者将转让土地使用权所获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三)合同(三)
21、合同标的: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价款:出售合同的期限:签订期、有效期合同的履行方式:一次性全部履行、部分地分期履行违约责任四、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四、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概念: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民事主体(即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全部或部分提供给他人(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为此支付租金的行为。特征:特征:土地使用权出租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等民法原则土地使用权出租是出租人在保留土地使用权的前提下,把部分土地使用权能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不发生作为物权的整个的
22、转移出租地块必须是合法取得且法律允许出租的地块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仍需继续履行出让合同规定的义务土地使用权出租主体是通过出让或者转让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不同于土地所有人国家或代表的出让主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必须将出租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二)合同(二)合同p合同主要条款合同标的:出租土地租期租金:地价评估使用条件:出让合同规定违约责任p违反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责任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经到有权登记机关登记生效后,出租人应按合同规定将土地使用权交付承租人使用,不按时交付,应偿付违约金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的使用标准提供土地,使承租人达不到对土地使用目的,承租人有权要求
23、出租人降低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或约定数额、期限交付租金时,除补交租金,应偿付违约金由于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租赁地块使用条件破坏的,承租人如不能使其恢复原有状况,应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将租赁土地非法转租或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一)概念(一)概念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土地使用权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享有从变卖土地使用权的价款中优先受偿权的债务担保形式。(二)法律规定(二)法律规定p抵押权的设立与登记:房地分管体制p抵押权实现后登记抵押权因债务
24、如期履行或者其他原因使抵押权归于消灭的注销登记因处分土地使用权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过户登记以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抵押权,处分土地使用权时,应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三)合同(三)合同1、特征抵押合同是从属合同,附属于以担保债务为内容的主合同,随主合同的成立而成立,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只能由土地使用权人与债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人与债务人须为同一人抵押合同是抵押权的设定行为,直接导致抵押权产生,是抵押权成立的要件之一抵押合同经有权的登记机关登记而生效,其有效期为抵押登记3个月至出让合同规定的最后使用日止2、条款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住所主合同的主要
25、内容抵押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有效使用期限和其他条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3、违反抵押合同的法律责任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重新提出担保等第五节第五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认与流转管理的确认与流转管理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确认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确认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取得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质上是农民集体对属其所有土地的共同共有关系。即农民集体对属其所有的土地同享有所有权,但集体内的成员则不能各有其自己应有的部分土地。2 2、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法承包经营取得通过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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