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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游泳安全协议书汉寿县游泳协会入会人员确定事宜一 个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泳龄 年 冬泳龄年 身高 公分 体重 千克 工作单位: 单位职务: 移动电话: 住宅电话: 家庭住址: 二 入会人员确定事宜为了切实贯彻汉寿县游泳协会响应全民健身计划,踊跃参加健康汉寿工程,团结游泳爱好者,以游泳锻炼为主要手段,普及锻炼,科学锻炼,适时组织游泳活动,积极参与各级游泳联谊活动,提倡团结、进取、坚毅、勇敢的精神;达到关爱生命,珍视健康,增强体质,锤炼意志,增进友谊的目地。汉寿县游泳协会是由汉寿县县城范围内的游泳业余爱好者为健身而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
2、的群众团体这一属性,结合汉寿县游泳协会章程等相关条款,就参加本协会的会员在游泳健身活动中的安全责任事宜订立此游泳安全确定如下: 第一条:协会基于倡导积极健身、文明健身、互励健身等基本理念,通过拟定章程,组建协会机构,考察并选定游泳场所,接纳会员自愿报名加入本游泳协会,向县体育局、民政局申报成立,以健身为服务宗旨的民间社团.组织会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进行游泳健身活动,只有倡导安全,提醒安全注意事项的义务,没有承担安全事故责任的义务。 第二条:会员基于锻炼身体、增强体制、减少疾病,提高工作绩效、提高生活素质的目的出发,在了解本游泳协会性质,协会与会员双方义务和责任的前提下,自愿申请参加汉寿县游泳
3、协会,成为汉寿县游泳协会会员。 第三条:游泳协会的机构性质是由会员共同组建的民间社团组织,虽然章程规定会员有向协会缴纳会费的义务,但协会尽量自筹资金用于活动开支,不向会员收取其它费用。协会也不向会员发放任何经费。协会以自筹经费为会员或自己购置的游泳辅助设备,不承担其因可能质量不良引起的任何责任。 第四条:会员必须要有身体健康情况证明,不得对协会隐瞒已有的不适合参加游泳(特别是冬泳)活动基本要求的身体隐患。若会员无身体健康情况证明,对自己的体质不了解,出任何事故责任自负。 第五条:会员必须遵守协会的户外活动安全纪律,不以协会名义私自组织冬泳活动,不得在协会组织的活动中有危及本人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4、 第六条:会员不得单独进行游泳活动,游泳时须有两人以上同时下水同时上岸,单独游泳者,发生任何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第七条:会员参加协会游泳健身,必须具有游泳基本技能和应具备的体能体质及耐力,必须具备并且每次游泳时配戴好辅助气囊,但辅助气囊仅是游泳时的辅助设备,不能作为救生器材,若自己配戴的气囊因泄气等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均与采购气囊者即配发气囊者无涉,后果由会员自行承担.会员由于自身身体突发疾病引起意外事故,由会员自行负责。 第八条:会员参加协会活动时,必须注意安全第一,运动第二;发扬互助互爱的团队精神,积极为其他会员所遇困难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九条:会员参加协会活动时,会员有关爱其他成员安
5、全的义务,在遇到其他成员发生意外事,应协助在场的成员救助意外者,但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意外者不可挽回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会员必须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及游泳(冬泳)运动的危险性,知道还隐藏了许多其他风险,了解这些因素可能会带来意外,同意就活动引发的任何损害自行负责,同意放弃对汉寿县游泳协会及其负责人由于本人参加活动受损而引起的任何法律控诉及索赔权利。本文应视为法律具结书,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一条:如会员违反协会章程规定,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个人负责。 第十二条:协会在组织会员参加游泳常规活动或外出联谊活动过程中,所用的交通工具的安全性能,驾驶技能等均由与此交通工具随行人员自行把关,活动全过程中凡因交通、住宿、娱乐活动等事项中各项因素引发的不良后果,概由会员自行负责. 第十三条:协会在组织会员参加游泳常规活动或外出联谊活动过程中,因饮水饮食不洁导致疾病,因饮酒导致身体不适或因饮酒过量导致不良后果,由饮酒者自行负责,与其他任何人以及参与饮酒者无关。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协会和会员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协会和会员双方协商补充。 汉寿县游泳协会(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会 员 :(签字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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