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工作四个能力指导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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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中山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四个能力”建设指导手册指导手册(试试 行行)中山市公安消防局编印二一年九月1中山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中山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导手册编辑委员会建设指导手册编辑委员会主任:黄树安副 主 任:杜俊强王帅彭国宇主编:卢学任副 主 编:刘伟明编写人员:吴和俊彭洛克谭江艳李洁滨2丁莉前前 言言社会单位作为火灾防控体系中的基本单元,提高社会单位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四个能力,对于提高整改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有着重大意义。在公安部积极号召全社会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全面提升社会
2、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水平的背景下,本手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省公安厅广东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为依据,在市消防局党委的关心支持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写,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第二部分为制度汇编;第三部分为管理标准;第四部分为处置程序;第五部分为应知应会;第六部分为社会单位“六个e网”应用指南;第七部分为消防志愿者活动。本书尽量做到简洁、适用,针对性强,希望手册作3为指导社会单位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工作的精编本。在此,谨向所有为本书出版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致以诚挚的谢意!由于时间较短,加之能力所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诚恳希望广大读者
3、批评指正。2010 年 9 月4目目录录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8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8第一章总则.8第二章火灾预防.10第三章消防组织.18第四章灭火救援.19第五章监督检查.22第六章法律责任.24第七章附则.31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32第一章总则.32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35第三章火灾预防.错错误!未定义书签。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消防组织.51第五章灭火救援.错错误!未定义书签。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监督检查.55第七章法律责任.57第八章附 则.错错误!未定义书签。误!未定义书签。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4第一章总则.64第二
4、章消防安全责任.65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68第四章 防火检查.72第五章火灾隐患整改.75第六章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77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78第八章 消防档案.79第九章 奖惩.80第十章 附 则.81四、广东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82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82二、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87三、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90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93第二部分制度汇编.96一、社会单位防火检查制度.96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防火检查记录表.100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记录表.101社会单位部门负责人防火检查记录表.102社会单位员工上班前防火检查记
5、录表.103社会单位员工下班后防火检查记录表.1055二、社会单位防火巡查制度.107社会单位日常防火巡查记录表.109三、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11社会单位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记录表.114四、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制度.115社会单位灭火及应急疏散演练记录表.117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19六、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21社会单位员工消防安全培训登记表.124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专业管理人培训记录.125社会单位普通员工岗前培训记录.126社会单位在岗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128七、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129八、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131消防控制室值班
6、记录.132九、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133十、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37动用明火情况记录表.140十一、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142十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144十三、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145十四、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147消防奖惩情况记录表.149第三部分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150一、消防器材室设置标准.150二、消防办公室设置标准.151三、消防控制室设置标准.152四、社会单位安全疏散“五必须”.153五、社会单位消防演练标准.154六、社会单位消防标识化管理“七个一”.155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设置标准.156第
7、四部分 社会单位消防应急处置程序.162一、社会单位火灾接警处警程序.162二、社会单位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167三、社会单位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169四、社会单位火场通讯、安全救护的程序和措施.171五、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172第五部分应知应会.173一、通用篇.173二、消防安全责任人篇.174三、专业消防安全管理员篇.175四、普通员工篇.178第六部分 社会单位“六个 e 网”应用指南.179一、“六个 e 网”的具体内容.1796二、社会单位 e 网管理应用.179三、消防知识技能 e 网培训.180第七部分 消防志愿者活动.182一、活动介绍.182二、招募注册
8、.183三、教育培训.183四、各镇区招募电话及服务点.1847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法律法规及文件汇编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 年 4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目录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
9、、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8工作网络。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10、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9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
11、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第二章火灾预防火灾预防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
12、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10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
13、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1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
14、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
15、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12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
16、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1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九条生产、储存、
17、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18、;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14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
19、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15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
20、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第二十五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
21、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16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二十九条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三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
22、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三十三条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17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
23、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三章第三章消防组织消防组织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
24、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三十八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三十九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18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
25、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第四章第四章灭火救援灭火救援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19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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