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六大系统管理制度大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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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六 大大 系系 统统”管管 理理 制制 度度登封市宏鑫煤业有限公司登封市宏鑫煤业有限公司20142014 年年 7 7 月月 8 8 日日目目录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篇第一章第一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2 2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7 7第三章第三章矿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矿井通风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1515第四章第四章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安全监控设备的设置.1818第五章第五章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制度.2323第六章第六章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管理制度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
2、处理管理制度.2626第七章第七章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与报废制度安全监控设备的验收与报废制度.2727第八章第八章组织机构和培训组织机构和培训.2828第九章第九章技术资料技术资料.2929第十章第十章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管理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管理.3030第十一章第十一章仪器维修制度仪器维修制度.3232第十二章第十二章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调校管理规定便携式甲烷检测仪调校管理规定.3333第十三章第十三章监测甲烷传感器调校管理规定监测甲烷传感器调校管理规定.3535第十四章第十四章日报表审签的管理规定日报表审签的管理规定.3737第十五章第十五章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电
3、工及监控员管理制度.3838第十六章第十六章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自救器使用管理制度.4141第十七章第十七章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制度安全仪器使用管理制度.4646第十八章第十八章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4848第十九章第十九章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5050第二十章第二十章监控系统定期审查制度监控系统定期审查制度.5454第二十一章第二十一章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5656第二十二章第二十二章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安全仪表计量检验制度.5858第二十三章第二十三章仪器仪表维修室管理制度仪器仪表维修室管理制度.5959
4、第二十四章第二十四章便携式仪器管理制度便携式仪器管理制度.6060人员定位系统篇人员定位系统篇第二十五章第二十五章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人员定位系统井下人员紧急撤离预案.6262第二十六章第二十六章 KJ280 KJ280 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管理制度矿井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管理制度.6565第二十七章第二十七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岗位责任制.6666第二十八章第二十八章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人员定位系统监控员岗位责任制.6666第二十九章第二十九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人员定位监测系统监控员操作规程.6868第三十章第三十章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
5、度人员定位系统设施设备管理制度.7171第三十一章第三十一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人员定位监测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7474第三十二章第三十二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人员定位监测系统交接班制度.7575第三十三章第三十三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调度值班制度.7777第三十四章第三十四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人员定位监测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7878第三十五章第三十五章人员识别卡领取管理制度人员识别卡领取管理制度.7979第三十六章第三十六章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责任追究制人员定位监测系统责任追究制.8181第三十七章第三十七章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管理
6、制度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管理制度.8282通讯联络系统篇通讯联络系统篇第三十八章第三十八章通信系统故障抢修应急预案通信系统故障抢修应急预案.8585第三十九章第三十九章通信联络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职责通信联络系统操作人员岗位职责.8787第四十章第四十章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通信联络系统维修工操作规程.8888第四十一章第四十一章通信联络系统机房及设备管理制度通信联络系统机房及设备管理制度.9090第四十二章第四十二章通信系统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管理制度通信系统设备设施技术资料管理制度.9191第四十三章第四十三章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通信联络系统值班制度.9292第四十四章第四十四章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定
7、期检修制度通信联络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9393第四十五章第四十五章通信联络系统运行管理制度通信联络系统运行管理制度.9494第四十六章第四十六章通信联络系统故障报告制度通信联络系统故障报告制度.9595第四十七章第四十七章通信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上报制度通信系统报警、求救通信信息上报制度.9696第四十八章第四十八章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9797第四十九章第四十九章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9999第五十章第五十章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培训制度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培训制度.100100紧急避险系统篇紧急避险系统篇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一章正确认知紧急避险系统正确认知紧急
8、避险系统.102102第五十二章第五十二章避难硐室避难硐室.106106第五十三章第五十三章维护与管理维护与管理.109109第五十四章第五十四章培训与应急演练培训与应急演练.111111第五十五章第五十五章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13113第五十六章第五十六章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114114第五十七章第五十七章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118118第五十八章第五十八章通风设施管理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20120第五十九章第五十九章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压风自救系统日常维护、保养检修制度.122122第六十章第六十章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
9、度压风自救系统使用培训制度.124124第六十一章第六十一章压风自救实施细则压风自救实施细则.125125第六十二章第六十二章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通讯联络系统管理制度.130130供水自救系统篇供水自救系统篇第六十三章第六十三章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133133第六十四章第六十四章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供水施救系统事故应急预案.135135第六十五章第六十五章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供水施救系统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137137第六十六章第六十六章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138138第六十七章第六十七章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供水施救系统
10、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140140第六十八章第六十八章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42142第六十九章第六十九章供水施救值轮流班制度供水施救值轮流班制度.143143第七十章第七十章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供水施救系统设备定期检修制度.144144第七十一章第七十一章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供水施救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45145第七十二章第七十二章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供水施救系统故障报告制度.146146第七十三章第七十三章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供水施救系统管网异常上报制度.147147第七十四章第七十四章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供水自救系统管理制度.1491
11、49安安全全监监测测监监控控系系统统篇篇第一章第一章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1.11.1 总总则则第一条 为确保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加强安全监控管理,有效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第三条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实行“统一规划联网,分级负责管理”的原则,各煤矿机电技术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必须保证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正常运行,保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输真实有效的安全数据。第四条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设备、软件及煤矿联网软件系统由长城智能科技公司提供。1.21.2 网络
12、设备及运行管理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第五条 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用于对全矿瓦斯、一氧化碳、温度、风机开停、风速等参数监测的多级监管的专用设备,必须保证网络畅通,24 小时正常可靠运行,未经许可不得变更设置和参数,更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 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设置专职机构及监测监控技术人员及专门队伍。第七条 建立健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制度、值班制度、操作规范等管理制度,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第八条各类井下传感器、探头等检查、调校的责任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第九条 保证网络机房信息安全、防火、防盗、防静电、防雷、UPS 电源系统等相关设施的完好及运行正常1.31.3 网络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
13、理第十一条 煤矿瓦斯监测监控安全信息网络系统是一封闭专用内部网络,严禁和其它网络(如:国际互联网)相接。第十二条 监测系统专用计算机不得运行与监测系统无关的任何程序,严禁打字、上互联网、玩游戏等,上述现象一经发生,必须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网络中心必须配备指定防火墙设备或通过安全策略进行安全设置,最大限度保证封闭网络漏洞,不受黑客攻击。第十四条 监控系统主机必须配备防病毒服务器及指定网络版防病毒系统,各应用服务器、网络工作站安装相应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确保系统正常运行。第十五条 实时监测网络病毒及时更新病毒库和客户端防病毒软件、系统升级。第十六条 监控系统机房要定期用本机硬盘或活动硬盘备份监测数据
14、库信息。第十七条 机房监控系统管理人员根据需要为运行操作人员和用户设置密码,密码要注意保密。用户按照各自的权限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1.41.4 故障处理故障处理第十八条 通信线路出现故障要立即与线路运营商取得联系,积极配合检修人员进行修复工作。第十九条 系统出现故障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超过1 小时矿调度室,超过 4 小时应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公司调度室向分管领导汇报,相关领导接到报告后要按照规定立即采取措施。有故障不报告者,视为系统无故障停止运行。第二十条 网络出现故障要立即报告,积极组织处理,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并将发生故障的时间、现象、原因等及处理办法、恢复时间等做好记录。1
15、.51.5 机构和培训机构和培训第二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测系统要设置信息调度室,同时配备系统操作和维护人员。系统操作人员应由具备煤矿专业和计算机专业基本知识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要求相对保持监管系统操作人员的稳定性。第二十二条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必须进行系统运行技能和通风专业技术培训,经考核发证后,方可上岗。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控系统技术人员,要配备熟悉计算机和煤矿专业知识的监测监控员,进行 24 小时值班和维护。1.61.6 责责任任第二十四条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控分站、传感器等监控设备无“四证一标志”或末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的;2、未按规定配足安全监控人员,或安全监控人员未经培训
16、考核无证上岗的;3、安全监控系统无人值班、值班人员脱岗域值班期间未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发现、认真处理、按规定上报的;重大隐患重复出现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排除的;4、监控系统联网矿井系统不能正常联网运行、安全信息末按规定及时上传的;5、各类传感器不按规定安装、移动、甩开不用的或不在计算机内正确标注位置的;6、监控系统工作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隐患未及时处理、上报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事故责任。1.71.7 应急措施应急措施1、当监测系统井下设备发生故障后监测电工必须在3 小时内将
17、故障处理正常。2、监测系统传感器、分站、断电器、电源箱发生故障后监测员应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由调度员汇报值班电工,队长,通风科,值班电工立即下井进行检查,若发现设备线断导致监测主机无法接收到信息时,监测电工查明原因立即进行处理,并通知监控中心进行追查处理。2、监测主机发生故障后立即切换至备机,并自动打开或手动打开上传程序将实时数据上传至监管部门。3、发生一路交流电源停电后立即自动或手动切换至二路交流电源,如两路电源均断电,立即自动或手动打开备用电源,并在2 小时内将交流电源恢复供电。4、主、备监控主机发生故障无法正常监测时,立即通知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在短时间内处理不好的应通知矿调度、通风调度,由
18、通风调度通知当班瓦斯检查员加强人工监测,并立即联系系统供应厂家进行处理维护。5、发生网络故障,监测数据无法上传时,立即联系技术人员进行处理,并联系公司调度监控中心检查网络情况。第二章第二章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1、安全监测系统的使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 标准)中的规定。2、矿井必须设立通风安全监测监控机构,并按规定配备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监控专业知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维修及微机值班人员,专门负责矿井通风安全监测监控工作。并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监测监控装置的使用、维修、收发制度。完善各种记录、帐卡、日报和牌板等。3、
19、矿井每年统一对监测监控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4、总工程师根据年度采掘作业计划,组织通风部门对年度内各类监测监控装置及各类便携式检测仪等装备数量进行认真核实,并编写核定报告。5、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控设备种类、数量、位置以及分站、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铺设、控制区域及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的悬挂等做出明确规定。6、在应安设安全监测监控装置的地点,使用单位在开工前三天必须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 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申请单编制监测装置安装报告,经通风、调度、安管、机电部门及矿总工程师批准后
20、,分别送通风和机电部门。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人员在场监护。7、监测装置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在入井前至少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技术指标的调试。投入运行的最初两天内,要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对传感器进行第一次调试和校正。8、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每隔 7 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一次调校,测试甲烷传感器瓦斯超限、瓦电闭锁功能是否正
21、常,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确保瓦斯超限、瓦电闭锁断电功能灵敏可靠。其它传感器也要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特殊情况下要随时进行调试、校准,并认真填写记录。9、拆除监测装置时,必须编制 拆除报告,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拆除。10、任何人员不得对监测装置的精度随意调高、降低。11、监测装置发生故障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在 3 小时以内处理,不得超过下一个班,否则必须停工处理。凡发现随意解除不用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公司主管机电副总工程师、安监部要认真组织追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煤矿经济处罚。12、如监测装置与便携式检测仪或光学检测仪的检测数据出现误差时,监测人员必须及时下井进行调校处理,任
22、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13、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14、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 6 12 个月,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检、调试、校正。15、安全监测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光干涉甲烷检测仪。16、微机值班员、监测技术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的书面报告(日报),通风队技术主管签字后,报送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审阅。通风队值班干部必须每班认真审阅中心站运行日志,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重大问题要向矿调度、公司调度中心汇报。17、公司每年一季度在通风质量
23、达标验收前要制定购置监测装置所需设备、材料、配件的资金计划,每半年核实一次。18、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 24 小时运行。接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类传感器应符合 AQ6201-2006 规定,稳定性不小于 15 天。19、机电科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安装、拆除、日常调校和管理工作。20、井下采掘工作面监测设备的使用、悬挂、移设由现场施工的采掘连队负责,总回、主井及各主要大巷内的监测设备由通风科负责悬挂和日常维护。21、对需要经常移设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须有采掘班组长按规定移设,瓦检员监督执行,严禁擅自停用。工作面所设各类监测设备及电缆等均由所施工单位的队长、工(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维护,如有
24、损坏应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矿调度和通风调度要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处理。对于设备、缆线保护不到位、故意破坏、丢失和人为造成监测传感器监测数据失真,按煤业三违处罚办法有关条款严肃处理。22、必须根据生产现场情况按标准悬挂,保证正常使用。若不按规定移设和悬挂的,对使用单位当班现场负责人罚款 100-300 元。移设传感器必须轻拿轻放,不得随意拖拽、磕碰,防止造成误报警或传感器的损坏。23、施工过程中要加强监测设备保护。施工过程中不得造成监测缆线、传感器等损坏。24、各煤矿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位置、主机、声光报警器、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监测电
25、缆的敷设、控制区域、安全监测设备的悬挂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25、与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在拆除或改线时,必须与通防科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安全监测监控装置关联的电器设备,需要安全监测监控装置暂停运行时,必须经通防科和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26、所有安全监测系统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经过48 小时联机运转,调试、校正,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后方可入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27、安装、拆除监测设备时,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三天向有关部门提交监测设备安装申请单或监测设备拆除申请单,并经有关部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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