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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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目录目录第壹章职业卫生管理组织-1第二章 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8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0第五章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1第六章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管理制度-12第七章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4第八章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15第九章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8第十壹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和方案制度-22第十二章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和管理制度-24第十三章岗位职业卫生作业指导书-26壹、采煤机司机岗位职业卫生作业指导书-26二、支架工
2、岗位职业卫生作业指导书-28三、综掘机司机岗位职业卫生作业指导书-30四、炮掘工岗位职业卫生作业指导书-31五、胶带司机岗位职业安全卫生作业指导书-33六、刮板输送机司机岗位职业卫生作业指导书-35七、防尘工岗位职业卫生作业指导书-37八、其他接尘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职业卫生作业指导书-40九、接触噪音作业人员岗位职业卫生作业指导书-41十、岗位职业卫生作业指导书通用部分-43第十四章职业卫生档案资料-44第壹章职业卫生管理组织第壹章职业卫生管理组织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及其关联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
3、治法第二十壹条第壹项的规定和 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第八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指定专门负责人。壹、职业卫生领导机构成立以矿长为组长的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明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医院院长成员:副总工程师、人力资源处、工会、生产科室、生产辅助单位负责人。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为通防科。医院、通防科分别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通防工区、通讯监控中心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通防科科长任办公
4、室主任,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工作。1、主要负责对各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参和职业卫生检查、监督和考核。2、具体负责组织召开职业卫生会议,对职业卫生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和奖励及关联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且定期上报有关资料。3、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4、负责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提出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且重点抓好落实工作,积极改善劳动条件。5、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部室、基层单位、班组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检查,有结果且留有记录。6、组织对
5、劳动者进行上岗前、于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落实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救治、康复和安置工作。7、组织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检测和评价结果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方案,且向劳动者公布。8、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条件。9、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及健康监护档案,且妥善保存。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二章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
6、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的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于劳动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第十壹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壹、矿长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1、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4、负责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且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7、。5、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依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且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预案。7、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8、如实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二、总工程师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工作的第壹负责人,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方案、措施制订、落实防治效果。三、副矿长、副总工程负责本职工作范围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四、医院1、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
8、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于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且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2、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4、负责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作业指导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6、负责职业病危害知识的宣传教育、急救药品的发放工作。对遭受和可能遭急性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7、负责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于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且将检查结
9、果书面告知劳动者。8、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9、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向所于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方案。五、通防科1、承担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职责。2、负责矿井综合防尘的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审查采区防尘系统设计,审批采掘作业指导书中的综合防尘措施。3、负责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且监督实施,超过规定的地点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进行处理。4、负责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5、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指导、验收和监督,确保处于正常状态。六、人力资源处1、和劳动者订立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载明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
10、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2、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3、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4、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方案,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对健康损害可能和所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5、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6、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和适当岗位津贴。七、工会1、督促且协助某某煤矿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某某煤矿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
11、代表劳动者和某某煤矿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和某某煤矿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且督促解决。2、组织对某某煤矿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和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某某煤矿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某某煤矿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八、达标办1、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宣传培训制度。2、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和于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
12、和作业指导书,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3、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4、负责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关联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九、企管办1、制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且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代发职业病防护用品。3、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维护和更换记录。十、其他单位1、技术科1.1 工作场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
13、,应当符合职业卫生要求。1.2 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1.3 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熟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2、机电科负责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熟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落实防尘系统、通风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负责督促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方案、措施的落实工作。3、安监科负责依法对执行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14、职业卫生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采区、采掘工作面的职业卫生的审核和验收;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方案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4、通防工区4.1 指定专人负责粉尘浓度监测、瓦斯检查、温度测定、风量测定、SiO2含量分析、粉尘分散度分析、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的采样送检等工作。4.2 负责隔爆设施的安装、检查和维护;负责主要巷道的粉尘冲刷、防尘用水水质化验工作。4.3 负责自救器的配备、发放、检查、维护和更换记录。4.4 负责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于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4.5 负责检测仪器仪表的配备、发放、检查、检定、维护
15、和更换记录。4.6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5、采掘区队负责落实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各项措施;负责作业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负责辖区内粉尘冲刷等工作;负责做好职工的个体防护工作;负责配合通防工区做好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的采样工作;负责新掘巷道的防尘管路的安装和维护。6、皮带工区负责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防尘管路、水幕及转载点等降尘设施的使用、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负责辖区维护和管理;负责皮带运输巷道的粉尘
16、冲刷和浮煤清理工作。7、运输工区负责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副井上下井口附近巷道的底板粉尘防治工作。8、安装单位负责本工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除掘进巷道和工作面顺槽以外的防尘管路和降温系统的安装、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9、机厂负责本工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局部通风机的检修,控制设备运转时噪音于85dB(A)以下,负责防尘用水水质符合标准,且确保水量。10、运转工区负责本工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主要变电所、绞车房等硐室以及主副井筒浮煤煤尘的清理工作;负责空压机、绞车房、主要通风机房的减噪隔音工作。11、巷钻
17、工区负责本工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回采工作面的煤层注水工作。12、动筛车间负责本工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负责使用的材料、设备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负责辖区内粉尘冲刷等工作等。13、通讯监控中心负责监测监控系统、束管监测系统等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相应治理措施,且向调度室汇报,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14、调度室按照煤矿安全生产调度员十项应急处置权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和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调度指令;发生职业病危害
18、事故时,启动应急预案等。15、供应部门15.1按照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采购职业病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15.2严禁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16、财务部门: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17、其他单位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职业病危害的综合防治工作。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第三章职业病危害警示和告知制度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关联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等要求,制定本制度。壹、于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作业指导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
19、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二、存于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于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三、存于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于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和警示标识。四、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某某煤矿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20、、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由通讯监控中心负责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应当设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工作场所或者临近地点,且于醒目位置设置清晰的标识。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方案,且向职工公布。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于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七、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且及时通知某某煤矿。八、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现状评价结果及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九、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21、同(含聘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且于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于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和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于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且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关联条款。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第四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为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等要求,制定本制度。壹、按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向山东煤矿监察局鲁西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接受监督。二、
22、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文件、资料:1、某某煤矿的基本情况;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三、职业病危害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俩种方式。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且由矿长签字后,连同有关文件、资料壹且上报。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壹且存档。四、有下列情况情形之壹的,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山东煤矿监察局鲁西分局申报变更职业病危申项目: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2、因
23、技术、工艺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关联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3、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4、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五、终止生产运营活动的,自生产运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山东煤矿监察局鲁西分局方案且办理注销手续。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壹制定。第五章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第五章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为规范安全生产职业
24、病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等要求,制定本制度。壹、达标办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和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教育工作。二、安全健康培训教育是职工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职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且优先保证其所需人员和经费。三、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上级职业卫生培训,具有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职业卫生培训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职业卫生关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关联知识;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四、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于
25、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作业指导书。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五、于安全生产月或必要时开展大型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及培训教育活动,工会要根据上级领导的安排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工作。六、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业病培训教育包括下列内容:1、国家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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