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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申请书申请人:XXXXX 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址:上海市 XX 区 XX 路 XXXX 号 XX 层、XX 层、XX 层、XX 层单位代表人:张 XX总经理被 申 请 人:刘 XX男 19XX 年 XX 月 X 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 XX 区 XX 支路 XXX 弄 X 号 XXX 室请求事项: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浦劳人仲 201X 办字第 XXXX 号仲裁裁决书;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事实与理由:一、一、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事实认定错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事实认定
2、错误误;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严重违纪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合理有据,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仲裁裁决中认定解除劳动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实属事实认定错误;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不但违反公司考勤规定无故旷班,而且还在工作期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兼职工作,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故申请人依据工作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与被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已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包括:“员工手册及签收单”、“考勤记录”、“请假单”、“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证据材料;根据被申请人的考勤记录和请假单来看,两者所展现的事实是相左的,被申请人有伪造考勤记录的嫌疑;其一方面提供了
3、考勤的记录,另一方面又提供了请假单,被申请人在请假期间还能够提供考勤记录,这两者显然是矛盾的;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记录”这一证据材料不具有真实性;其次,关于改变考勤方式的通知邮件系申请人群发给其员工的工作邮件,其他员工均已收悉,且都按照签到方式进行了正常的签到出勤,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被申请人却否认邮件和签到记录的真实性,显然是无理的狡辩,是为了逃避相关证据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再次,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对于提供的“录像资料”无法证明该录像未经剪辑增减,因而认定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是严重的认定错误;在仲裁争议中,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已先行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已经完成了举证的责
4、任承担,被申请人则应承担余下的举证责任,对于该录像资料真实性的鉴定申请应由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委员会对于争议事实的认定是武断、不正确的,在申请人提交的诸多证据和被申请人一方存在的诸多疑点面前,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而对争议事实做出了错误的认定,实属对申请人权利的损害;二、二、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序;在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举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相关事实;虽然在劳动争议中举证责任分配实行倒置,但是在仲裁阶段,申请人已就相关争议事实提交了所掌握的一切证据,其中包括“改变考勤
5、方式的通知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录像资料”等;被申请人虽然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表示质疑却始终未提供相反之证据证明其主张,仅仅是单方面表示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如果其否认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当庭提出对证据进行鉴定的申请,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并不是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只是将举证的顺序进行倒置;申请对相关证据的鉴定属于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其消极地怠于承担举证责任,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仲裁委员会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仅表示无法确认内容的真实性,但仲裁委员会并没有否认也没有权力否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也没有建议被申请人申请对证据进行鉴定,更没有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径直决定将申请人提交的电子邮件、同类型员工签到记录和录像资料不作为定案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导致了严重的程序不公正,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综上,申请人认为,浦劳人仲 201X 办字第 XXXX 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此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 人:XXXXXX有 限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二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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