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煤矿关于加强工矿物资防盗管理的补充规定_864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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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煤矿关于加强工矿物资防盗管理的补充规定某煤矿关于加强工矿物资防盗管理的补充规定一、保卫科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各类案件的侦破力度,从严、从快、从重打击各类盗窃行为,有效控制盗窃案件的发生。对一般盗窃案件,必须在一个月的时间内侦破,否那么:一对在一个月以内没有侦破的,罚保卫科 500 元,对科长、副科长再各罚100 元;二两个月以内仍没有侦破的,按盗窃物资损失额的 50对保卫科进行罚款,并对科长、副科长各罚 200 元;三假设提前发现或案发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侦破,并挽回损失的,矿将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嘉奖。二、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谁直管谁负责的原那么,逐级落实工矿物资管
2、理责任。哪个单位丧失物品,哪个单位负责全额赔偿,同时:一对丧失物品的直管者、分管、主管领导分别给予 500 元、300 元、200 元的罚款,并将责任人调离原岗位至采掘单位;二假设为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的,一经查实,对责任人一律解除合同、开除矿籍;三对丧失物品而不向保卫部门报案的,一经查出,除加倍处分外,对单位主管领导另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三、各单位需下井的材料、设备等,在下井前由单位自主安排相关人员跟踪监督下井,中途丧失由监督人负责;材料下井后直到移交生产单位前,由运搬工区负责;单位回收上井的物资上井后,由回收单位安排人员监督移交入库。以上凡发生丧失的,由责任单位全额赔偿,并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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