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乾坤商品交易市场——即期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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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焦作乾坤商品交易市场焦作乾坤商品交易市场-即期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即期现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即期现货交易风险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乾坤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交易的正常进行,根据乾坤商品交易市场制定的乾坤商品交易市场即期现货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场即期现货交易风险管理实行履约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制度、订货限额及持单期限制度、大户报告制度、代为转让制度、风险警示制度和品种持订货单期限制度。第三条本市场、办事处、交易商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二章履约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制度履约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制度第四条本市场即期
2、现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及涨跌停板制度,按交易商订货数量冻结其履约保证金(以下称保证金);同时设置合同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本市场规定的交易商订货保证金“合同规定标准指合同推出时规定的保证金额度;涨跌幅的“合同规定标准指合同推出时规定实施的价格最大变动幅度(涨跌幅)。保证金或涨跌幅的“合同规定标准”如有变动,市场将提前予以公告。第五条保证金制度是指在交易中,交易商必须按照其所订立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作为其履行约定合同的履约承诺,本市场视价格变动情况确定是否追加.第六条保证金是交易商确实履行合同而向对方做出的履约承诺,其额度标准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由本市场确定并公布.本市场在此基
3、础上为加强风险控制管理,有权对保证金收取标准作适当调整,有权对某一或全部合同的买方或卖方单方面或双方面提高保证金,并提前予以公告。第七条本市场现行保证金额度为不少于商品合同标的总额的20。第八条涨跌停板制度是本市场为了防止交易价格的暴涨暴跌,抑制过度投机,对每日最大价格波动幅度予以适当限制的一种交易制度,是指合同在一个交易日中的成交价格不能高于或低于以该合同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为基准的某一规定涨跌幅度,超过该范围的将视为无效报价.本市场上市交易品种正常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9%。第九条为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交易风险,根据乾坤商品交易市场即期现货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本市场对
4、每日交易价格最大变动幅度进行限制,并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调整。调整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交易商.第十条本市场实行保证金与涨跌停板联动管理,具体执行标准如下:某合同在某一交易日收盘前 5 分钟内出现只有停板价位的买入(卖出)申报、没有停板价位的卖出(买入)申报,或者一有卖出(买入)申报就成交、但未打开停板价位的情况,称为涨(跌)停板单方无报价收市(简称单边市).1、当某合同连续两个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时,则在第二个涨停或跌停当日结算时该合同保证金额度调高到 50,同时将第三个交易日的价格最大变动幅度(涨跌幅)调整为6%;第三个交易日自动实施调整后的保证金标准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幅度。如第三个交易日
5、收市时未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则第四个交易日开市后,自动恢复到第三个交易日调整前实行的保证金标准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幅度。2、若某合同连续三个交易日(表述为D1、D2、D3 交易日,下一交易日为 D4 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为了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本市场将对该合同采取下列任一项或多项措施:(1)D3 交易日收市后,对该合同相关订货集中转让;(2)D4 交易日开始:调高交易商该合同订货的保证金额度至100;将该合同每日价格最大变动幅度调整为3;暂停该合同的订立或转让;对持有该合同的单个或多个交易商执行限期转让;限制持有该合同的单个或多个交易商办理出入金;该合同暂停交易一天;其他
6、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如某合同 D1、D2、D3、D4 连续四天收盘价达到或未达到涨跌停板,但至 D5 天累计涨跌幅达1到30%同样视为单边市,本市场将对本合同采取上述风险控制措施。第三章第三章订货限额制度订货限额制度第十二条为了确保本市场的正常交易和稳健运行,本市场对单个交易商实行订货限额制度。订货限额制度是指本市场限制交易商持有的单个合同买订货量或者卖订货量的最大数额。第十三条本市场规定单个交易商持有的买订货量或卖订货量(包括申报交收部分)均不得超过合同规定数量。对涉嫌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交易商(如存在隶属关系的多个交易帐号或同一交易商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订货
7、量的合计数,不得超出单个交易商的订货限额),可能引起交易交收风险时,本市场将对部分或全部关联账户采取风险警示、限制订货、限期转让、强制转让、提高保证金、限制出入金等任何一种或多种措施。第十四条本市场单个合同的最大订货量不得超过同期社会现货供需总量,具体标准以本市场公告为准。当本市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合同总订货量上限的措施.第四章第四章大户报告制度大户报告制度第十五条本市场实行大户报告制度。当交易商某一交易品种的订货数量达到本市场对其规定的订货限额80%以上(含本数)时,交易商应向本市场报告其资金情况、订货情况.本市场可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改变订货报告标准。第十六条交易商的订货数量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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