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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和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
2、全省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食品药品监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商务、价格、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项目建设。采取多种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3、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和市容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指导作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环境卫生达标范围。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
4、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和县(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
5、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收集和运输第十四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人民币;(二)有具备分类收集功能的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三)有十辆以上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的餐厨垃圾运输专用车辆;(四)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
6、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活动。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协议。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二)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并保持正常使用;(三)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安装符合有关技术要求的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四)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并在每月末向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月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五)餐厨废弃物不得随
7、意倾倒、堆放,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六)餐厨废弃物不得出售、倒运;(七)与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 24 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收集和运输。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二)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三)按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和运输餐厨废弃物,每日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餐厨废弃
8、物不得少于一次;(四)用于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封、完好和整洁;(五)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场所。第十八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设区的市、(市)县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证复印件;(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三)处置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第四章 处置第十九条 餐厨废弃物应当由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集中处置。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
9、当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日处置能力小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百万元,日处置能力大于一百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第二十条 设区的市
10、、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原则上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一条 禁止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第二十二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二)餐厨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三)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四)按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五)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
11、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六)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方法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七)按要求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八)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餐厨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九)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十)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餐
12、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会同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扶持相关企业发展,提高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产业发展。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环节投入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违法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的油脂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监督管理,应当加强对流
13、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利用餐厨废弃物加工食用油等食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餐饮服务环节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并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加工的食用油的行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竣工“三同时”验收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商务部门负责餐饮业行业管理,引导餐饮企业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各项管理制度,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收集和运输企业。公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
14、物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违法活动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保密。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处理,并在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1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15、和进入现场开展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第二十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考核评价结果。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信用体系,利用网络平台及时将企业行为记录在案,并向社会公布,其记录情况作为企业投标的重要参
16、考。第三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协议到期,需要继续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 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第三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 6 个月提出申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收到申请 45 日内作出答复,在解除协议前,企业必须保证正常服务。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
17、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方案,并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证的;(二)未按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的;(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
18、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处和收缴非法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企业诚信记录,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食品药品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第三十六条 对使用废弃食用油脂的餐饮单位以及向食
19、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工食品类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第三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与其签订的相关协议,并在3 年内不再与其签订相关协议,与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其他行为,由质量技
20、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干扰、阻碍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对餐厨废弃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正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出台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出台2013年 03 月 06 日来源:中国环境报手机看新闻自自 20132013年年 2 2 月月 1 1 日起,日起,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以以下简称办法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河北省对餐厨废
21、弃物的管理有了法律正式施行,河北省对餐厨废弃物的管理有了法律保障。保障。办法规定,餐厨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对餐厨废弃物分类存放,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台账,并在每月末向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月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餐厨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投放或者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污水排水管道、雨水管道等市政公共设施及河道、渠道、湖泊、水库等场所。办法要求,餐厨废弃物不得出售、倒运,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 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和运输企业,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收集和运
22、输。如将餐厨废弃物擅自交给与其签订协议以外的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可处 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食品药品监管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处置须符合环保要求处置须符合环保要求办法还明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活动。按照要求,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经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取得许可证书。申请人须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中日处置能力小于 100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日处置能力大于100吨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办法强调,禁止向食品类生产者出售餐厨废弃物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再利用加
23、工食品类产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产生、处置单位都要环评办法明确了环境保护部门的责任,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环保竣工“三同时”验收工作,依法监督管理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排污情况;负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油脂废水等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要求,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违反规定将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被吊销证照。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不得擅自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违反行为进行检举。办法明确,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