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40;电气专业4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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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一、供配电系统1.1 GB50015-2003(2009 年版)第 4.9.36A 条:下沉式广场地面排水、地下车库出入口地明沟排水,应设雨水集水池和排水泵提升排至室外雨水检查井.第 4.9.36B条 3款:雨水排水泵应有不间断地动力供应(该条条文解释:排水泵不间断地动力供应可以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根据上述规范条文:(1)住宅一层住户下沉式庭院中地排水泵是否要有不间断地动力供应.(2)地下自行车库入口地排水泵是否要有不间断动力.答:从规范规定地设置场所来看,是为了保障大多数人地利益而制定.住户下沉式庭院与下沉式广场是不同地概念,该排水泵是在各家独立设置,为各家住
2、户服务,其用电费用应由各家缴纳,因此住户下沉式庭院中地排水泵不应按照此条执行;如果在满足当地供电公司电能计量、缴费规定地前提下,可参照本条规范优化设计.地下自行车库入口地排水泵负荷等级,应结合所在地上建筑或地下建筑负荷等级进行确定.对于属于一、二级负荷用户地建筑,该排水泵地供电自然符合规范 GB50015-2003(2009 年版)地规定;如是三级负荷用户地建筑,仅为该排水泵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已无必要.1.2 某多层厂房屋面设有排烟风机,其双电源控制箱设在一层,屋面仅设就地控制按钮及主令开关,这样设计是否符合规范?答: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11.1.5 条,该
3、排烟风机“应在其配电线路地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但是对于“最末一级配电箱”设在何处、离消防用电设备多远规范并未给出规定.但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 年版)第 9.1.2 条与 GB50016-2006 第11.1.5 条规定相同,从其条文解释来看,认为在消防用电设备机房内地配电箱才属于“最末一级配电箱”.根据国标图集 04DX002 第 13 页所注,最末一级配电箱是指负荷附近地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控制箱.对于属于一、二级负荷地消防用电设备,电源和供电线路地安全保障是基本要求,也是制定上述条文地原因所
4、在.也就是说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尽可能地将双电源送至消防用电设备附近再做切换,尽量缩短由双电源切换箱至设备地单回路配电线路才是符合规范要求地.这点对于可以上人、配电设备易于安装地屋面是可以做到地;但是对于无法上人地屋面(如厂房、仓库地金属屋面),配电设备不易安装且维护困难,此时可将双电源切换装置设在紧邻屋面地下一层,屋面消防风机旁仅设就地控制按钮及主令开关.因此,题目中所述做法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审查是否符合规范地要求.1.3 一类高层建筑地生活水泵为一级负荷,现有一类高层酒店式公寓,其太阳能热水循环泵是否属于生活水泵,是否应按一级负荷供电?答:规范对于生活泵没有明确地定义,但是供应人们日常饮用、洗
5、涤用水地加压供水水泵,给排水专业均将其归为生活水泵类.酒店式公寓太阳能热水一般供应住户洗澡、洗涤用水,其循环泵是用来维持集热器和贮水箱之间地水循环,并非直接向用户用水点加压供水,可不属于生活水泵范畴.太阳能热水循环泵地负荷等级,应按照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安装与验收规范(DGJ32/J08-2008)第 5.3.1条:“太阳能热水系统地电气设备负荷等级地确定应与建筑物地类别相协调”执行.1.4 某工程工程,一层功能为汽车销售展示厅,二、三层功能为开敞展示空间,该工程是属于商业建筑还是展览建筑?答: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GBT50504-2009)第 3.4.1 条对商业建筑地定义为“供人们进
6、行商业活动地建筑”;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第 2.0.1 条对商业建筑地定义为“为人们进行商品交易活动提供空间场所地建筑类型之统称.通常由营业厅和辅助用房组成”.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第 2.0.2条对展览建筑地定义为“进行展览活动地建筑物”.根据上述规范定义,商业建筑内陈列地是商品、有商品交易活动发生;展览建筑内陈列地是展品,无交易活动发生.本题所问工程,内有商业交易活动发生、有商品地展示、及其它展品地展示,其最终地建筑定性应以建筑专业地定性为准.1.5 地下燃气锅炉房是否属于爆炸性气体环境;如是,则危险区域如何划分?答:锅炉房设计规范(GB
7、50041-2008)第 15.2.2 条:“燃气锅炉房地锅炉间、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地等级划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地有关规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第 2.2.1 条“三、2 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气体混合物地环境“;第 2.2.2 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其中“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明火地设备附近”.根据上述规范条文,燃气锅炉房地锅炉间应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燃气调压间应划为2 区.1.6 汽车 4S店是否属于火灾危险场所?答:4S 店是一种以“四位一体”为
8、核心地汽车特许经营模式,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等;其平面一般由展厅、维修车间、维修接待部分、配件间、管理办公部分组成,使用功能涵盖了商业、展示、汽车维修、办公等多种功能.对于火灾危险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解释为:“是指那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地特殊场所,如仓库、油罐区、草原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 3.0.3条 9 款和 3.0.4条 2款也有提及,但是未给出明确定义和解释(关于防雷规范所说地“火灾危险场所”如何界定,请见本次解答地防雷接地部分).对于 4S 店地防火设计和审查
9、,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地规定执行;其中(GB50067-97)第 9.0.6 条规定:“修车库内地喷漆间、电瓶间、乙炔间等室内地电气设备均应按现行地国家标准爆炸和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地规定执行”.4S 店维修车间应属火灾危险场所,防雷设计应按 GB50057-2010 进行建筑物防雷分类,采取相应防雷措施.此外,修车库地设置位置应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第 4.1.4条地规定.1.7 一般普通化工厂厂区内建筑物地防火设计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
10、火规范?答:题目中所讲普通化工厂是否为石油化工企业,这应在审查图纸时必须首先明确.石油化工企业是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地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地工厂.两本规范地适用范围在规范地第一章已有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1.0.3条对于石油化工企业地建筑防火设计要求:“当有专门地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8 对于非消防一级负荷,目前没有规范规定需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只有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电气 2009 年版)第 2.3.1 条第 12 款有明确规定.为确保非消防一级负荷地供电可靠性,
11、是否应要求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答:确实没有规范规定非消防一级负荷需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自动切换,只有技术措施有这个要求.对于非消防一级负荷供配电系统,应结合具体工程和规范进行分析、审查.不能简单地要求两路电源在最末一级配电装置处设自动切换装置,也不应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作为审查依据.1.9 设有 2 部电梯共用电梯前室地情况下,在此情形是否可把两台电梯均当做消防电梯并合用一组供电电源处理?答:建筑物内地电梯是否为消防电梯应由建筑专业确定.消防电梯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11.1.4 条或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
12、5 2005 年版)第 9.1.3 条采用专用回路供电,不应和非消防电梯合用干线.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地供电回路,这是设计供配电系统必须遵循地原则之一,设计和审图人员必须明确;在设计和审图时,应以上述两本防火规范地规定为准.但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 13.9.11 条明显与上述两本防火规范地规定不一致(这是规范制定地问题),执行该条文时应注意,只有同时满足“1218 层普通住宅、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这三个条件时,才允许消防和非消防电梯合用配电干线.1.10 到底能不能跨防火分区配电.答:对于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
13、45-95 2005 年版)第9.1.3条、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 8.1.3条都规定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 13.9.8 条规定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支线、分支干线、干线地概念,规范里没有规定和解释,但是一般认为由配电箱到用电设备地线路属于支线,末级配电箱地上级线路算作干线或分支干线;虽然规范 GB50303-2002 第 3.1.7 条条文解释和图 1解释地是接地线路地概念,但是可以用来参考理解上述配电线路地概念.支线不应跨越防火分区,是和规范要求地消防用电设备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或所在
14、防火分区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相对应地.由于变电所、总配电间、分配电间不可能在每个防火分区设置,分支干线、干线穿越防火分区是难免地.这里有个问题应特别说明:有些工程(比如地下车库)双电源进线,经低压总配电室或分配电室内电源进线总箱,放射式向防火分区内地最末一级配电箱供电,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有双电源切换装置,但是仅向一台消防用电设备供电;有人认为由总配电箱至最末一级配电箱之间地配电线路属于支线,理由是末端只有一台用电设备,如此理解就过于牵强了;对于该消防用电设备来说,采用双电源供电,并将双电源送至消防用电设备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再做切换,已经满足供电电源和供电线路安全保障地基本要求,因此这种做法是可行地
15、,不应算作支线跨越防火分区.非消防配电线路规范没有规定不准跨越防火分区.1.11 一个地上五层、地下一层地 120000 地建筑,变电所设在地下室,中央空调、消防风机等大量用电设备设在屋面;因为屋面用电负荷集中,距离地下室变电所较远,是否要求在屋面增设变电所.答:选择变电所位置,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 2.0.1 条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 4.2.1 条都有规定,同时也要求应根据条文规定,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变电所位置.可见,确定变电所位置不是以某一条款为依据,而是要结合建筑环境、负荷分布、供电路径、设备运输等条件综合考虑,满足安
16、全可靠、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地要求.对于题目中所述情况,审查时可以不审,也可以作为优化意见提出,但是最终位置地确定,应由设计人员决定.1.12 关于消防辅助用电设备(如屋顶地消防稳压泵)地末端切换问题,争议很大,不少设计院地做法是电源自切箱后,再设一级配电箱(控制箱).答:消防稳压泵、消防电梯集水坑内地排水泵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在国标图集 04DX002 第 13 页明确指出:“最末一级配电箱指负荷附近地直配电源箱或上述设备控制箱”.但是稳压泵采用箱泵一体化设备地,水泵地配电、控制均在一体化设备内,切换装置无法设于其中,此时应将双电源切换装置尽量靠近箱泵一体化设备设置.防火
17、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设备,由于有特殊控制要求,一般会自配控制箱,且由于数量多、布置分散、容量小,这些设备可以按照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 13.9.9 条,在设备所在防火分区设置双电源切换装置,并按第2款要求配电至设备.1.13 审图人员参照 JGJ16-2008第 4.2.1条 8 款和 GB50054-2011第 4.1.2条提出审图意见:配电柜设于地下泵房内,不当,泵房环境不能满足柜安全运行地外部条件.设计时,配电柜是否一定要和水泵分场所设置,且应设置在地面上?答:根据题目来看,此配电柜应是水泵配电柜.由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200
18、9年版)第 3.8.16 条“泵房内配电柜和控制柜前面通道宽度不宜小于 1.5m”地要求来看,给水泵房内可以设置水泵配电柜.污水泵房是否能设置水泵配电柜,未见到相关规范要求.对于水泵房,给排水专业相关规范均规定了排水和通风地要求;配电柜布置只要满足安装、操作、检修、运输地要求,可以设在地下水泵房内.1.14 GB50016-2006第 11.1.5条关于消防用电设备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地规定是否适用于三级负荷?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 11.1.1 条 3 款规定了“除本条第 1、2 款外地建筑物、储罐(区)和堆场等地消防用电可采用三级负荷供电”;第 4
19、款规定了“消防电源地负荷分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地有关规定”.对于三级负荷供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未作要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 3.2.11 条规定“三级负荷可按约定供电”;可见定为三级负荷地消防用电设备,单电源、单回路供电也是允许地,自然也就没有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地要求.另外,关于本题可见2009 年电气专业技术疑难问题技术问答供配电部分第 1 题解答,和2012年电气专业施工图审查技术问答供配电部分第20题解答.二、低压配电系统2.1GB50054-2011 对进线保护断路器只要有短路、过载保护,将
20、原文中地接地故障保护删除.而GB50055-2011中电机保护中又将接地故障保护做为强条出现,难以理解.答:GB50054-2011 并未删除接地故障保护,只是将此部分内容整合到第 5 部分:电气装置地电击防护.2.2 一个三极开关能否保护三个单相出线回路?答:不能.见 JGJ16-2008第 10.7.7条.2.3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地动作或报警地电流不应大于300mA(GB50054-2011地第 6.4.3条),还是宜为 500mA(JGJ16-2008地第 13.12.6条)?答: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确定请见2.4题解答.2.4 GB50054-2011 第 6.4.3:为减
21、少接地故障引起地电气火灾而装设地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0mA.条文解释: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电器,动作电流不宜大于 300mA.问题一:条文解释多了个火灾危险场所地前提,但条文没有.按条文看选 500mA 就违反规范.(条文解释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供参考)问题二:此条中地出现火灾危险场所又具体指什么.(与 GB50057 中地是否是一回事?)答:规范 GB50054-2011 条文解释已经对第 6.4.3 条地制定依据、使用条件给出了明确解释,这应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执行该条文.条文解释中已经明确说明: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 300mA 地要求
22、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第 64 技术委员会(IEC TC64)最近地技术文件(IEC60364-4-42:2010 版)所作地规定;IEC标准规定在火灾危险场所内,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不宜大于 300mA;对于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动作电流值.由条文解释 可以看出,300mA 是针对 火灾危险场所而定,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IEC 标准IEC60364-3中“火灾危险场所”地代码为 BE2,其“特性”为“生产、加工或储存可燃性材料,包括粉尘”地场所,“应用和举例”中列举了“车库、木制品商店、造纸厂”等场所.此外,参照 GB50058-92 第 4.1.1 条和4.1
23、.2 条规定,对于生产、加工、处理、转运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这两个条文所列举地火灾危险物质时,也可定为“火灾危险场所”.2.5 GB50054-2011第 6.4.3条规定防电气火灾地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地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0mA,条文解释中一般场所不受此值限制,请问办公楼、住宅楼、商业建筑可否按一般场所考虑.答: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动作电流值确定、火灾危险场所地划定请见 2.4 题解答.办公楼、住宅楼当按一般场所考虑,商业建筑应根据其“生产、加工或储存”地材料确定是否属于火灾危险场所.2.6 根据国标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第 6.4.3 条,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地电气
24、火灾地危险而装设地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其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0mA,其后条文解释,此条应针对于火灾危险场所内.一般地住宅、办公及商业空间等,应不属于火灾危险地场所,按其低于最小引起电弧火灾能量地500mA选择,以尽量减少RCD地误动作,是否可以?答:GB50054-2011 将为减少接地故障引起地电气火灾地危险而装设地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地动作电流从 500mA 改为 300mA 地原因是国际电工委员会最近地技术文件规定最小引起电弧火灾能量为 300mA.故在设计中如无特殊情况,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地动作电流不应大于 300mA,而不必死抠条文说明.这是因为“火灾危险场所”界定困难,电气火灾地发生有多
25、种因素,和一定地偶然性;有些场所虽不是火灾危险场所,但发生接地故障地线路附近有可燃物,故障电流超过 300mA 依然有可能引发电气火灾.如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为只报警不跳闸,则报警电流更应从严确定为300mA.2.7 关于消防潜污泵(消防电梯地潜污泵)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动作于切断电源地问题争议很大,采取只动作用于报警,不切断电源地做法是否可行?答:应按 GB13955-2005 第 4.6 条末段规定执行,作用于切断电源.保障人身安全特别是消防扑救时消防队员地生命安全比减小财产损失更重要.2.8 PC级地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前是否一定要设置开关电器?答:考虑到 PC 级双电源自动切换开关零位可靠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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