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全生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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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1、我国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是什么?我国现行的安全管理体制是:1、综合监管与行业监 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 相结合的格局。2、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 安全生产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3、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 理 部 门 依 照安 全 生产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4、国务院有关部门依 照 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 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依 照 安 全 生产法和其他有关
2、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 职 责 范 围 内对 有 关 行 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 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6、我国的安全生产管 理体制具体表现在:(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3)监察机关的监督。(4)工会、基层群众性组织的监督。(5)新闻媒体的监督。(6)社会公众的监督。(7)有关协会组织 依 照 法 律、行 政 法规和章程,为生产 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 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
3、生产管理。2、安全生产法确立了什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安百全生产法 明确了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国家安度全生产监管体制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各问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专项监管相结合的体制。有关部门合理分答工、相互协调。表明了专我国安全生产法的执法主体是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和属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3、论述我国矿山安全监督管理体制,并谈谈你对该监管体制的看法。(不少于 500 字)矿山安全监察制度是国际上通行做法。早在1947 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工商业劳动监察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第 81 号)中第四条规定:“只要符合会员国的行政管理实践,劳动监察应置于一个中央当局的监督和控制之下”。这里所指的劳动
4、监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含了劳动安全监察。据此规定,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一般多设在劳动部门,设立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1982 年国务院颁布的矿山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在各级劳动部门领导下设置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家监督检查和督促有关安全法规贯彻执行的权力机构。这时,我国就已明确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制度,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三结合安全生产工作体制。国家监察、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三者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不同的方面来推动当时的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所进行的活动,是以国家的名义,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并利用国家的权
5、力来进行的,其监察权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国家监察与行业管理、群众监督的不同点就在这里。行政主管部门是经济生产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实行安全管理,它虽然也有监督职能,但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察是不一样的,它属于内部监督(在行业内部的监督),而它对国家监察来说是被监督者。如果行政主管部门不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就要进行监察。工会组织是群众团体,他们所进行的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到 1992 年,全国有 31 个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劳动部门设立了矿山安全监察处,160 多个矿山集中的地、市和600 多个县的劳动部门设立了矿山安全监察站,配备国家矿山安
6、全监察员 2000 多名。各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矿山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的职权,积极开展了矿山安全检查、矿山设计审查和矿山工程竣工验收、查处矿山重大伤亡事故、实行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和乡镇矿山矿井安全条件合格认证制度等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矿山安全法 第六条中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显然,从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文上给出了 3 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明确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矿山安全法的执法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矿山安全监察的执法部门;
7、第二层含义是国家授予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职责,不但对矿山企业有监督权,而且对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有监督权;第三层含义是明确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管理职责,属于行业管理性质。至此,“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才算有了法律的依据。“国家监察、行业管理、群众监督”,后来又加上了“企业负责、劳动者遵章守纪”,代表了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格局,经济成分比较单一,生产经营活动主要集中在公有制企业主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而国有大中型企业又分别隶属于中央政府的各个行业主管部门。与之相适应,由劳动部代表国家履行矿山安全监察职能;国务院各专业经济部委履行行业管理职
8、能,负责对本部门所直属、直管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国有和集体企业内部普遍设立安全生产职能工作机构,负责日常性管理,企业党组织以及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积极参与安全监督和各类安全活动,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而产业工人阶级所具有的主人翁责任感、较高的思想政治和业务技术素质、较严格的组织纪律观念,则使企业的安全生产获得了较扎实的基础。“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格局,基本保证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安全生产。随着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成分、利益主体、劳动用工形式和广大群众的生活方式等,日趋多元化。数量众多的非公有制小矿山,在迅速成为社会生产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的
9、同时,也成为了伤亡事故的主要发生地。这些非公有制小企业,外无行业主管部门,内无健全的党群组织,用工方式多种多样,员工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他们已经成为事故伤亡的主体,有些还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加上大部分专业部委撤销和政企脱钩,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遍下放地方管理等因素,“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这一传统工作格局的社会基础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迫切需要创新。1998 年,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央决定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将过去由劳动部统一负责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能力分解为:原劳动部和由部改为局的工业部门承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0、的职能划转到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劳动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能划转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劳动部卫生监督管理职能划转到国家卫生部,原女工、童工劳动保护划转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1998121 号)中明确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内设安全生产局,核定编制为21 人,主要职责是: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行使国家监督职权;拟定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性法规、政策;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到 2000 年底,中央决定撤销现行的国家工业局,组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 2001年 1 月 2 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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