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0000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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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SG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7001-2004 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前前言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7:2003 年 6月提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起草意向,2003 年 8 月委托中国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本规则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组织调研工作。2004 年 4 月特种设备局正式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特检中心)下达了本规则的起草任务书,特检中心委托协会按任务书的要求具体负责起草组织工作。协会于2004 年 5 月组织有
2、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研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草案。2004 年 6 月由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检特函200424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于 2004年 8 月在北京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04 年 9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04 年 10月本规则的报批稿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本规则考虑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历史、现状和发展情况,坚
3、持从事法定检验的检验机构(自检机构除外)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对不同类别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责任、规模、资源条件、能力和经管提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要求,并根据现实情况适度调整了检验(核准)工程,以达到规范核准行政行为的目的。目目录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基本条件(1)第三章核准程序(2)第四章附则(3)附件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工程分类表(4)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8)附件 3“合并重组的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程序与鉴定评审专项要求附件 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申请书(2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特种
4、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管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管规定第三条所述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型式实验机构除外)的核准。第三条第三条核准分为首次核准、增项核准、换证核准。第四条第四条经过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方可从事核准工程内的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工程见附件 1。第五条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核准机关。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并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
5、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含只申请房屋建筑工程及市政工程工地的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的检验机构),颁发核准证。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第二章第二章基本条件基本条件第六条第六条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外);(二)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
6、、装备和检测实验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经管体系和各项经管制度,并且有效实施;(五)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并且认真执行。具体条件见附件 2。第三章第三章核准程序核准程序第七条第七条核准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与发证。合并重组的机构,按附件 3的规定执行。第八条第八条检验检测核准申请采取网上填报方式。申请机构应当登录负责受理的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业务系统,填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见附件 4,以下简称申请书),并附以下扫描资料(PDF 或者 JPG 格式)提出申请:(一)申请书封面(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7、(二)申请书中的“申请核准工程”(机构法人代表人签字,加盖机构公章);(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五)现有核准证书(不适用于首次申请);(六)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质量经管体系文件目录(也可为其他电子文本)。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核准申请的综合检验机构,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在申请书封面右下角盖章)。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网上申请而以纸质文件方式进行申请的,应当提交 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以及前款(三)至(六)项资料的复印件。第九条第九条申请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核准机关应
8、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受理决定书;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第十条第十条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以受理:(一)无法人证书或者检验检测人员未按规定办理执业注册的;(二)基本条件未达到本规则第六条要求;(三)未通过核准,1 年内再次提出申请;(四)其他影响申请受理的情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机构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当约请经过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并且公布的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申请已经被受理的申请机构,约请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规定要求,完成所申请核准工程的试检验检测工作。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评
9、审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的要求,对申请机构实施鉴定评审,并且向申请机构通报鉴定评审情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评审机构应当对鉴定评审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评审机构实施鉴定评审时,发现申请资料严重失实,应当终止鉴定评审,并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核准实施机关。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申请机构自受理之日起 12 个月内未约请鉴定评审的,本次受理自行失效。第十六条第十六条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鉴定评审报告和相关资料。核准机关对资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决定:(一)申请机构满足核准要求,予以批准;(二)申请机构不满足核准
10、要求,不予以批准,并且书面告知申请机构;(三)鉴定评审资料不齐全或者鉴定评审过程不符合程序规定,应当要求评审机构在 3个工作日内做出补充说明或者 10 个工作日内重新安排鉴定评审;(四)对鉴定评审报告或申请机构的条件有疑问,可以进行现场核查确认。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予以批准的申请机构,由核准机关颁发核准证,有分支机构的,核准证还应当注明分支机构的名称和地址。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审批和发证工作应当在核准实施机关接到鉴定评审资料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四章第四章附则附则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持有核准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其机构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分支机构等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
11、5 日内向原核准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同时告知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于机构地址搬迁、改制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如期换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核准有效期满30 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 1 年。延续时间在下一个核准有效期内扣除。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申请机构对核准工作有异议,应当在审批决定做出之日起 30 日内,向核准实施机关提出申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经管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 号)同时废止。附件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
12、工程分类表一、检验核准工程分类表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核准工程代码GJ1GD1GJ2GD2锅炉GJ3GD3GJ4GD4RJ1核准项目额定蒸汽压力大于 22MPa 的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 22MPa 的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9.82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额定蒸汽压力小于等于 2.45MPa 的蒸汽锅炉超高压容器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球形储罐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第三类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第一、二类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氧舱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定期检
13、验定期检验备注RD1RJ2RD2RJ3RD3RJ4RD4RJ5RD5RD6RD7RD8铁路罐车汽车罐车(低温、罐式集装箱等)注明品种含集装管束长管拖车续表序号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3940414243核准工程代码DJ1核准项目监督检验长输(油气)管道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压力公用管道管道工业管道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管道元件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备注参数为限注明品种注明品种含在线校验应当注明,未注定期检验监督检验明则不含注明是否含防爆电梯DD1DJ2DD2DJ3DD3DJ4KJ1KJ2JD1
14、锅炉JD2JD3PD1PD2PD3气瓶PD4PD5PJ1FD1FD2TJ1电梯TD1QJ1QD1起重机械各类电梯溶解乙炔气瓶水(介)质处理监督检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发电锅炉的水质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 2.5 MPa锅炉的水质有机热载体炉的介质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钢瓶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定期检验各类气瓶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于10MPa的安全阀安全阀整定压力小于 10MPa 的安全阀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注明品种、是定期检验否含防爆4445464748495051525354555657585960
15、6162636465666770QJ2QD2QJ3塔式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起重机监督检验注明品种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式起重机、铁路起重机QD3QJ4门座式起重机QD4QJ5升降机QD5QJ6QD6QJ7轻小型起重设备QD7QJ8机械式停车设备QD8NJ1ND1YJ1A 级游乐设施YD1YJ2YD2SJ1各类客运索道SD1SJ2SD2客运索道单线固定抱索器式、拖牵式客运索道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游乐设施B、C 级游乐设施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场(厂)内机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车辆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缆索起重机定期检验监督检
16、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注明品种注明品种注明是否含防爆注明是否含防爆RBI基于风险的检验注明限定范围注:(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工程。(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工程,GJ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GD3(限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 3.82MPa)、GJ4、GD4、RJ2(限 400m 及以下)、RD2(限 400m 及以下)、RJ3(限 100m 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 10MPa)、RD3(限 100m 及以下且设计压力小于10MPa)、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1、FD2、JD1、
17、JD2、JD3、TJ1、TD1、QJ1、QD1、QJ2、QD2、QJ3、QD3、QJ4、QD4、QJ5、QD5、QJ6、QD6、QJ7、QD7、QJ8、QD8、NJ1、ND1。(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工程,GJ4、GD4、RJ4、RD4、DJ2、DD2、DJ3、DD3、PD1、PD2、PD3、PD4、PD5、PJ1、FD2、JD2、TJ1、TD1、QJ1、QD1、QJ2、QD2、QD3、QJ5、QD5、QJ6、QD6、QD7、ND1。”3333二、无损检测核准工程分类表序号12345678核准工程代码RTUTMTPTETAETOFDMFL核准工程射线照相检测超声检测磁粉检测液体渗透检测电磁检测
18、声发射检测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漏磁检测附件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一、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一)申请核准从事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机构(以下简称自检机构),其申请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是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申请人首次申请自检机构核准时,其所拥有相应类别特种设备的数量一般应当达到表1 的规定。表表 l l 所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所拥有特种设备的最低数量要求设备名称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二)申请核准的自检机构应当是申请人组织机构中具有独立建制的常设机构,该机构应当不受来自申请人行政经管或者组织内部其他部门的压力和影响,能够独
19、立、规范地从事定期检验工作。(三)申请人应当提供书面保证与承诺:一旦获得核准,对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定期检验以及其他相关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规定,建立与之相关的检验经管和数据交换系统;在无法按时履行定期检验责任时,立即告知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任何形式自行分包所负责的定期检验工作。(四)具有一定的规模。1专职人员不少于 8 人;2检验仪器装备总值(原值)不低于 50 万元(人民币,下同)。(五)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1 机构负责人,有其所属法人单位所授予的工作范围与责任说明书和正式授权书(任命书),有较强的经管水平和
20、组织领导能力,熟悉相应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最低数量500台1000台500km1000台500辆备注2技术负责人,有相关工程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 5 年及以上,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和检验业务,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3质量负责人,有相关工程检验师及以上资格,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 5 年及以上,熟悉质量经管工作,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4检验责任师,有相应工程的检验师及以上资格,有岗位需要的技术业务水平。5各类人员配备与申请核准工程相适应,具体要求见表2。(六)具有与申请核准工程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装备条件,具体要求见表2。(七)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
21、。1使用面积不少于 100m2 的固定办公场所;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 10m2 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 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5建立了符合设备登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的定期检验数据交换系统;6与申请核准工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规范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规范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7必要的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八)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经管体系要求,建立了独立于所属母体组织的,与申
22、请核准工程相适应的质量经管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3 个月以上。(九)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工程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件。试检验报告加盖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和人员的印章方可有效。二、非自检机构(综合检验机构)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 和特种设备数量,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2000 台或特种设备密度20 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2040 的,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注:特种设备数量:
23、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注注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甲类、乙类、丙类机构核准条件如下:(一)基本要求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申请工地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检验以及石油天然气压力
24、管道检验的检验机构除外,或者是得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单位。2.独立、规范、公正地开展检验工作,不参与或者从事与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推荐、监制、监销等相关的业务与活动。3.承诺和确保在从事被核准工程的法定检验工作时,严格执行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规范。4.具有与申请核准工程相适应的 检验仪器装备,具体要求见表 2。5.具有一定的场地、设施。(1)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m2 的固定办公场所;(2)使用面积分别不少于 10 m2 的档案室、图书资料室;(3)满足存放要求的专用仪器设备室;(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每人配备1 台计算机,配备的检验软件应当满足
25、定期检验前从安全监察数据库中提取待检设备数据、检验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当日向安全监察数据库传输检验更新数据的需要;(5)建立了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经管要求的检验数据交换系统;(6)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及办公设施。6.具有与申请核准工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规范及图书资料,安全技术规范、规范应当有颁布的正式版本。7.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经管体系要求,建立了与申请核准工程相适应的质量经管体系,并且持续有效运行 3 个月以上。8.申请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独立完成申请核准工程的试检验工作,并且得到具有相应检验资格的机构对其检验能力是否满足检验工作需要的评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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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 检验 检测 机构 核准 规则 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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