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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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精品管理制度、管理方案、合同、协议、一起学习进步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1 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人;2、1 万5 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 2 人;3、5 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1、5000 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 1人;2、5000 万1 亿元的工程不少于 2 人;3、1 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 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 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d2企业管理,管理制度,报告,协议,合同,标书(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 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 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 人-200人的,应当配备 2 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 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 3 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 5。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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