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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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章第一章一般规定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确保房屋专项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达州市通川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适用于本规定,达州市通川区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参照本规定执行.达州市通川区包括市内主城区(即东城办事处,西城办事处,朝阳办事处,北外及西外新区)以及通川区所辖建制镇。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物业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
2、体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和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传达室,内天井,与房屋主体相连的地下结构,底楼架空层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本规定所指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主,使有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照明灯具,垃圾通道,水箱,水泵,避雷装置,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防范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1道路,路灯,雨污水管道,化粪池,垃圾箱(房),窨井,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本规定所称专项维修资金补充部分,是指利用物
3、业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中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资金.第四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业主决策,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合理有效,政府监管的原则。第五条达州市房屋管理局受达州市规划和建设局的委托设立房屋维修资金监督管理办公室(下称市监管办)负责全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统一鉴管。第二章第二章使用范围,条件,分摊方式使用范围,条件,分摊方式第六条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一)专项维修资金只能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保修责任期内的,由建设单位负责干部组织维修或由其委托的
4、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其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三)供电,供水,供气,通讯骨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按权属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四)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费用,包2括日常绿化养护费用,水箱清洗,公用照明和共用设施设备养护费用等,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已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中列支,未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相关受益业主自行承担。(五)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相关受益主协商解决.第七条专项
5、维修资金使用条件:(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的:(二)专项维修资金足缴存,维修项目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或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专项维修资金已缴存,部分未缴存但已明确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标准及续筹时限的:(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第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列支的原则,范围和分摊方式(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并按下列规定列支:1、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2、用于房屋本体共用单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屋业主按3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售分摊.3
6、、用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二)屋顶等共用部位为部分业主依据合同约定单独使用的,其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受益业主自行承担。(三)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时,涉及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需资金从该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帐目中全部列支后的不足部分,再由相关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涉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所需资金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公共帐目全部列支后的不足部分,可从单列帐中列支一部分,其余由全体业主按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四)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的,
7、其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各业主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五)经鉴定或者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维修房屋或其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建议并报告所在地市监管办分支机构,所在地市监管办分支机构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责成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前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4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按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从相关业主或责任人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户帐中支出
8、。(六)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未建立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首次尤其维修资金未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的,其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由相关业主自行解决.第三章,使用程序第三章,使用程序第九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提出:(一)已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维修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现状及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的意见,制定相应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专项资金使用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范围和分摊方式,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方式,维修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工程预算书和工程合同,施工方案及实施时间,工程验收及决算方式,质量
9、保证要求等。未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物业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可以参照本条前项规定执行.(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决定:一、业主大会成立但物业区域的出租率高于三分之一的情5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业主大会提出下一年度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方案,公示等材料提交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应当自收到计划和方案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予以审查并由业主委员会决议予以审查,并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予以书面答复.业主大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的审查决定,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三以上通过。由物业管理企业持业主大会决定向市监管办报送年度使用计
10、划,具体使用时根据年度使用计划分项目办理资金划拨手续。报市监管办同意并在其监督下,通过公示的形式征求列支范围业主意见后,予以核准。二、业主大会未成立的,但物业区域内业主入住率低于三分之一的,出租率高于三分之一的,少数业主投票权达列支范围所需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的情况等,应当由列支范围所持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签字的形式通过.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被选定的维修施工单位提出的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材料报市鉴管办同意并在其监督下,通过公示的形式征求列支范围业主意见后,予以核准。三、遇有紧急危修等特殊情况,物业管理企业和被选定的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将维修计划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公示等材料报市监管
11、办,可由市监管办通过公示的形式列支范围业主意见后,予以核准。公示内容包括: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市监管办的联系电话和联系地址等,公示方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6主要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 7 日.公示期间,市监管办未接到物业管理区域列支范围业主以实名形式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列支范围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该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第十一条:房屋维修施工单位的选择: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额在 5 万元以下的,可以由相关业主处行选定维修施工单位,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额在 5 万元以上的,由相关业主,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维修施工单位。维修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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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达州市 房屋 专项 维修 资金 使用 监管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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