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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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9 年修正本)(1996 年 12 月 26 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4 次会议通过2004 年 8 月 3 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2 次会议修正 2009 年11 月 26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11 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 2009 年 11 月 26 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2 号公布自 2010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
2、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
3、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建设、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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