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合作和组织申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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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DMCDM 项目的参与资格项目的参与资格发展中国家参与 CDM 合作首先需要满足如下要求:1.已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已经指定了一个清洁发展机制国家主管机构。发达国家参加清洁发展机制合作需要满足的条件相对较多:1.批准了京都议定书;2.已经指定了一个清洁发展机制国家主管机构;3.计算和记录了议定书为其规定的分配数量;4.设置了一个估算其温室气体的各种源的人为排放和各种汇的清除的国家体系;5.设立了一个国家登记系统;6.每年均提交了所要求的最近期的年度排放清单;7.提交了有关分配数量的补充信息,并据此对分配数量进行了调整。中国已于年月日正式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并确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中国
2、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可以有资格开展具体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CDMCDM 项目的相关机构及主要职责项目的相关机构及主要职责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涉及很多国家和国内机构、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项目业主、东道国政府、投资国政府、指定经营实体(DOE)、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缔约方会议、利益相关者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持机构等。它们在项目的开发和实施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一、一、项目业主项目业主1.CDM 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可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确定项目的基准线、监测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等;2.确定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项目的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并签定合同;3
3、.向项目东道国政府和投资国政府提交项目申请,并获得其批准;4.邀请指定经营实体对项目活动进行审定;5.在项目获得执行理事会的批准并注册后,实施项目;进行监测并向经营实体进行报告;6.邀请指定的经营实体定期对项目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查和核证。7.承担东道国和投资国政府所要求的特定的责任和义务。二、东道国政府二、东道国政府东道国政府通过颁布政策、建立专门机构等方式管理与本国相关的 CDM 项目合作,并对项目的合作领域进行控制和调节等。如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和外交部于年月联合公布了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中国政府对 CDM 项目进行管理的最基本的规定。其具体职
4、责包括:21.设立确定本国的 CDM国家主管机构;2.对在本国实施的 CDM项目进行审批;3.出具书面的批准证明,包括确认该CDM项目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4.对参与 CDM项目的本国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三、发达国家政府三、发达国家政府1.设立确定本国的 CDM国家主管机构;2.出具本国政府自愿参与 CDM项目的证明;对在本国实施的 CDM项目进行审批;3.对参与 CDM项目的本国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4.在本国企业和组织等参与 CDM项目的情况下,依然对本国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的履行负责。四、指定经营实体四、指定经营实体指定的经营实体在 CDM项目执行过程中发挥着非
5、常重要的作用,是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最关键机构,它通过执行理事会对缔约方大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1.以项目设计文件为主要依据,对所建议的 CDM项目进行审定(validation);2.出具审定报告,并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申请对 CDM项目进行注册登记;3.以项目的监测计划等为基础,核查(verification)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34.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核证(certification)报告,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申请向项目签发核证数量的 CERs。根据规定,一个指定经营实体在同一个 CDM 项目中只能承担审定以及核查和核证两项职责中的一个,但对于小型 CDM 项目,则可例外。同时,
6、在获得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情况下,同一个指定经营实体也可同时承担两项职能。五、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在缔约方大会的指导下负责对 CDM 的运行进行监督,并向其负责,是最重要的 CDM 管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1.(就清洁发展机制规则的细化、修订和解释等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2.就其自身的议事规则的修订或补充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3.(向缔约方会议的每届会议报告其活动;4.审批新的基准线和监测方法学等;5.登记注册 CDM 项目活动;6.评审小规模 CDM 项目活动的简化规则,并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7.负责认证经营实体,并就经营实体的指定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8.审查经营实体的认证标准并
7、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9.向缔约方会议报告 CDM 项目活动的区域分布状况;10.向公众公布其编制的所有技术报告;11.向公众公开所有已经批准的规则、程序、方式和标准;12.发展并维持 CDM 登记簿;413.发展并维持可公开查阅的 CDM 项目活动数据库;14.履行赋予它的任何其他职责。CDMCDM(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合作和组织申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合作和组织申报一、一、CDM(清洁发展机制)1.简介CDM 是清洁发展机制的简称,是联合国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组织制定,并于 2005 年 2 月 16 日正式生效的京都议定书中确定的履约机制之一;清洁发展机制与我国确定的构
8、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以及建设节约型、环保友好型社会的精神高度一致。CDM 项目是指企业实施节能、降耗、环保、综合利用工程,达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大力推动 CDM 项目,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条件的改善,有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CDM 项目的合作是指我们帮助企业通过实施 CDM 项目开发获得国外的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能够提高全体员工的整体素质,能够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缓解地方的就业压力,对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5中国已于年月日正式核准了京都议定书,并确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中国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机构,可
9、以有资格开展具体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合作。二、二、CDMCDM 项目的相关机构及主要职责项目的相关机构及主要职责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涉及很多国家和国内机构、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项目业主、东道国政府、投资国政府、指定经营实体(DOE)、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缔约方会议、利益相关者以及相关的技术支持机构等。它们在项目的开发和实施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1.项目业主(企业)的主要工作内容(1)CDM 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可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确定项目的基准线、监测计划、环境影响评价、咨询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等;(2)确定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在项目的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并签定合同;(3
10、)向项目东道国政府(中国国家发改委)和投资国政府(国外买方)提交项目申请,并获得其批准;(4)邀请指定经营实体(由联合国CDM 执行理事会批准,目前都是国外机构)对项目活动进行审定;在项目获得执行理事会的批准并注册后,实施项目;(5)进行监测并向经营实体进行报告;6(6)邀请指定的经营实体定期对项目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进行核查和核证;(7)承担东道国和投资国政府所要求的特定的责任和义务。2.东道国(发展中国家)政府东道国政府通过颁布政策、建立专门机构等方式管理与本国相关的 CDM 项目合作,并对项目的合作领域进行控制和调节等。如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和外交部于年月联合公布了 清
11、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作为中国政府对 CDM 项目进行管理的最基本的规定。其具体职责包括:(1)设立确定本国的 CDM 国家主管机构;(2)对在本国实施的 CDM 项目进行审批;(3)出具书面的批准证明,包括确认该CDM 项目可以促进本国的可持续发展;(4)对参与 CDM 项目的本国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3.发达国家政府(1)设立确定本国的 CDM 国家主管机构;出具本国政府自愿参与 CDM 项目的证明;(2)对在本国实施的 CDM 项目进行审批;(3)对参与 CDM 项目的本国组织、机构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7(4)在本国企业和组织等参与 CDM 项目的情况下,依然对本国
12、的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的履行负责。4.指定经营实体(由联合国 CDM 执行理事会批准,目前都是国外机构)指定的经营实体在 CDM 项目执行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核查的最关键机构,它通过执行理事会对缔约方大会负责,主要职责包括:(1)以项目设计文件为主要依据,对所建议的 CDM 项目进行审定(validation);(2)出具审定报告,并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申请对 CDM 项目进行注册登记;(3)以项目的监测计划等为基础,核查(verification)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4)在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核证(certification)报告,提交给执行理事会,申请向项目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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