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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安全生产处罚细则1、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三)未在施工现场
2、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3、,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
4、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
5、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1)项目安全生产处罚细则扩展资料:部分省份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1、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告知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技术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00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2、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6、办法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施工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三)施工现场经安全检查考核达不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要求的。3、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使用国家和
7、本省已淘汰的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4、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一)违反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十三条一款规定,使用无证人员上岗作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五)至第(七)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司法解释除了一把手即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
8、一责任知人以外,你所述的分管安全的领导应该视为协助主要负责人分管,只要完道成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即可。这里的第一款主要是针对具体承担作业任务的人员,比如本岗位的工人等,领导未内履行自己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没有直接参与作业,只需要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容3、如不办理安全生产三同时,怎样处罚会有罚款。具体如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36 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0 年 11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
9、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3)项目安全生产处罚细则扩展资料:我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生产经营单位为了维持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经常要进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10、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就会留下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就可能会酿成生产安全事故。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这一原则,简称“三同时”原则。矿山安全中1973 年 10 月 21 日,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中对工矿企业的建设工程等项目中有关安全和工业卫生设施提出的一项具体要求的概括。具体的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我国矿石安全法 第七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矿产资源开
11、采属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其中井下开采的矿山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各类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为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需要采用各种安全设来预防事故发生。作为矿山开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设施是矿山建设和矿山开采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和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
12、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4、安监局罚款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 zd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
1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4)项目安全生产处罚细则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回基本方针,在此方针的规约下形成了一定的管理体制和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体制是: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相结合、政府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的格局。监督管理的基本特征:权威性、强制性、普遍约束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14、、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令第15 号)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度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问规定作业的;(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
15、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五)对被答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回取措施的;(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答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6、安全生产法对行政处罚做了哪些规定?行政处罚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和行政制裁。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
16、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对违法乱纪者予以制裁,以收到惩一儆佰之效。根据行政违法的程度、实施行政制裁的主体和制裁对象的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者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的对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处分只能由其所属的单位给予。根据1957 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行政处分从轻到重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和开除等八种形式。从行政处分主
17、体上看,行政处分主要包括两种情况:(1)国家机关对有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的行政处分;(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内部规章制度对其所属工作人员实施的纪律处分,也应当属于行政处分的内容,归属于行政责任的范畴。不应当将其从行政责任或者法律责任中抽取出去,单独视为一种纪律责任而不认为是一种违法后果。违法违纪行为是实施行政处分的前提,行政处分是违法违纪行为的后果。只有当二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违纪者进行行政处分。否则,不得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是指特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
18、律规范尚不构成犯罪或者已构成犯罪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只能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这些机关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加以确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实施行政处罚。从性质上看,行政处罚主要有五种:(1)警戒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批评、训戒、警告、通报等,使其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以免今后再度违反。(2)财产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财产上的惩罚,使其经济上受到损失。财产罚主要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3)行为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以剥夺某种行为能力的处罚,使其失
19、去或者暂时失去从事某种行为的权力,以便引起违法行为人的重视,不再实施违法行为。行为罚主要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暂停或者取消从业资格等。(4)人身罚,即给予违法行为人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使其在一定时间内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过自新,改正错误。人身罚主要包括行政拘留等。(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违法行为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结果,只有当二者构成一定的因果关系时,才能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否则,不得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同属行政责任,但二者之间也有区别:(1)二者的对象不同。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法行
20、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处分的对象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2)二者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处分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3)二者的程序不同。行政处罚的程序主要是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分则主要是按照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件以及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4)二者的救济措施不同。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5)二者的内
21、容不同。行政处罚的内容主要是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法财物、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分的主要内容是警告、记过、记在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安全生产法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相应资格等。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是: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拒绝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满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事故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3、建设项目(工程)安全生产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由管理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与项目安全生产处罚细则相关的资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