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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第 66 条解析1、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哪七个方面!一、第一章 总则。该章共有 15 条,规定了 5 个方面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立法的目的(第 1 条);(2)安全生产法的调整范围(第 2 条);(3)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第 3条);(4)按照“三方原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4 条、第5 条、第10 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及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第 6 条、第 7 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并确立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8 条、第 9 条、第 10 条第一款,第 11 条);(5)安全生
2、产工作的基本原则:鼓励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第 14 条),通过中介机构提供技术服务 9 第 12 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科技含量;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力度(第13 条);奖励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第15 条)。二、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该章共有 28 条,规定了 7 个方面的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 16 条);(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第17 条、第 18 条、第 36 条、第 37 条、第 39 条、第 40 条、第 41 条、第 42 条、第 43 条);(3)
3、在生产经营单位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的规定(第19 条、第 38 条);(4)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内有关人员的资质、教育、培训、考核的规定(第20 条、第 21 条、第 22条、第 23 条);(5)对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中安全生产问题的规定(第24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27 条);(6)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和生产工艺、设备管理的规定(第 28条、第 29 条、第 31 条、第 34 条第 2 款);(7)对危险设备(设施)、危险物品、危险作业及重大危险源加强管理的规定(第30 条、第32 条、第33 条、第34 条第一款、第35 条)。三、第三章
4、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该章共有9 条,规定了3 个方面的问题:(1)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第 44 条、第 45 条、第 46 条、第 47 条、第 48 条);(2)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义务(第49 条、第50 条、第51 条);(3)工会组织的权利(第52 条)。四、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该章共有14 条,规定了 6 个方面的问题:(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第 53 条);(2)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有关职责和行为的规定(第 54 条、第 55 条、第 56 条、第 60 条、第 63 条);(3)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5、(第57 条、第58 条、第59 条);(4)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第61 条);(5)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责任的规定(第62 条);(6)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其他方面的监督(第 64 条、第 65 条、第66 条)。五、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该章共有 9 条,规定了 3 个方面的问题:(1)关于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规定(第67 条、第68 条);(2)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第 69 条、第 70 条、第 71 条、第 72 条、第
6、 73 条、第 74 条);(3)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定期分布(第75 条)。六、第 6 章法律责任。该章共有19 条,规定了5 个方面的问题:(1)地方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76 条、第 77 条、第 91 条、第92 条);(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第 78 条);(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的法律责任(第79 条、第80条、第 81 条、第 82 条、第 83 条、第 84 条、第 85 条、第 86 条、第 87 条、第 88 条、第90 条);(4)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业人员的
7、责任(第89 条);(5)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第 93 条、第 94 条)。七、第七章附则。该章共有2 条。规定了2 个方面的问题:(1)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二个用语的含义(第 95 条);(2)安全生产法的施行日期(第96 条)。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是效力性强制规范还是管理性强制规范?第四来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自项目、场百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度同、租赁合同中约定
8、各自的安全生产问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答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明显的管理性强制规范3、安全生产法第 16 条规定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禁止性规范。4、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什么意思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百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度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9、,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专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属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5、中石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重大危险源指的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知法 中对重大危险源的定义为: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道、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另外,专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中定义为: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属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6、安全生产法,第六章九十条是什么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 zd 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专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属。与新安全生产法第 66 条解析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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