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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监督管理与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建设,规范培训基地管理,提高专科护士培训质量与水平,促进我省护理工作专业化发展,根据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 年)、湖南省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 年)和湖南省医院护理工作规范(2011 版)等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是指由省卫生厅确认成立的、专门进行全省相关专科领域护士专业能力培训的机构。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包括培训基地和实习基地,确认为某专业培训基地的,同时成为某专业实习基地;医疗机构可单独申报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实
2、习基地。第三条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监督管理与考核是指省卫生厅及其委托机构省专科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对基地的组织管理、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学质量、培训效果等实施的监督、检查、考核、评定等。第四条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按不同专业分别设置。省卫生厅根据临床专科领域发展需要,结合全省护理队伍现状,设置相关专业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第二章申报与评审第五条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湖南省专科护士培训基地考核标准见附件 1。第六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某专业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的,应对照湖南省专科护士培训基地标准细则组织自评,达到条件的可进行申报,填写湖南省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申报表(附件 2)或湖南省专科护士
3、临床实习基地申报表(附件 3)。第七条每个单位原则上最多只能申报3个专业的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可申报若干临床实习基地。第八条省卫生厅委托省专科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选择条件较好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评审,详细审查其组织管理、软硬件设施及临床教学综合实力,根据评审成绩,综合考虑地区分布和学科优势,确定培训基地。临床实习基地将在培训基地确定后,由省专科护理质量控制中心组织实地考察,综合考虑地区分布和临床带教条件确定。第九条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周期为4 年。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 3 个月提出再认证申请,由省卫生厅根据各基地培训情况组织复核评价,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
4、认证的结论。第三章工作要求第九条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教学及管理机构,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定期听取学员、教师意见和建议,确保培训质量。第十条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所在单位要做好各项服务和后勤保障工作,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支持,及时解决学员生活学习上的困难。第十一条省级专科护士培训基地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措施,为探索建立我省专科护士培训的长效机制,促进护理工作专业化发展提供有益经验。第四章监督考核第十二条专科护士培训基地监督考核由基地自查、省专科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日常监管及省卫生厅年度考核与周期复核组成。监督考核的重点是基
5、地的组织领导、保障措施、教学质量及培训效果等。第十三条自查是指基地按照标准要求,对本基地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做出自我评价,自查自纠,并于每年 12 月底向省卫生厅及省专科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提交自查书面报告。第十四条日常监管是指省专科护理质量控制中心通过审查各基地教学计划及实施情况,实地抽查,召集学员、教师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对基地的组织管理、教学质量、培训效果、服务质量等进行日常监督,促进基地工作持续改进,并于每年 12 月底前向省卫生厅提交日常监管书面报告。第十五条年度考核是指省卫生厅以审查基地自查报告、省专科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日常监管报告,必要时实地抽查等方法,对基地年度工作进行考核的形式。年度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基地要予以限期整改。第十六条周期复核是指省卫生厅针对有效期满,并提出继续设置申请的基地进行相关资料与现场审核。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基地予以重新确认;对已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基地,予以限期整改;再次复核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培训基地资格。第十七条本办法下发前已经设置急诊急救、重症医学等9 个专业领域的专科护士培训基地、实习基地,要于 2012 年底前向省卫生厅提出继续设置申请,省卫生厅将于 2013 年 3 月前完成周期复核。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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