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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历史建筑修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我市历史建筑修复建设,保证历史建筑修复建设质量安全,根据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历史建筑修复建设的实施及管理。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纳入保护名录的建筑。本办法所称修复建设,是指影响到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或既有结构的工程建设活动。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全市历史建筑修复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历史建筑修复建设信息平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历史建筑修复建设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历史建筑修复建设由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办理报建手续
2、。对历史建筑实施不影响保护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既有结构的日常养护、维修修缮等,按历史建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修缮计划和管理制度执行。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院所、高校建立“历史建筑修复建设专家委员会”,对历史建筑修复建设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第六条修复建设应按照“先勘测、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进行,符合安全性、及时性、延续性和最低程度干扰的原则,同时满足抗震、防火、防潮、防腐、防虫等相关要求,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第七条 鼓励修复建设工程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方式组织实施,提升修复建设的质量和效率。第二章修复建设设计第八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组织具有相应
3、资质的单位开展现场勘察、测绘、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检测等基础调查工作。其成果应作为开展修复建设设计的重要依据。第九条 承担修复建设的设计单位应具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并具有相应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第十条 修复建设设计可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配合施工与补充设计等阶段,设计阶段的选择可根据修复建设内容与程度确定。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及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合同开展设计。第十二条 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修复建设工程应申请初步设计审批,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初步设计文件;(二)可研批复文件;(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方案审查
4、意见)及附图;(四)工程勘察、测绘、检测报告;(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要求提供的材料。第十三条 修复建设的计价可按照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重庆市仿历史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CQFGYLDE-201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 等标准规范执行。对采用定额计价的修复建设工程,可参照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或市场价格对定额人工单价进行动态调整。第十四条 修复建设的施工图设计应明确重点保护部位的结构构件、施工工艺、材料要求及技术质量措施,满足材料采购和施工的需要。第十五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办法
5、(试行)要求,委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认定的具有相应房屋建筑类施工图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及备案后,方可使用。第三章修复建设施工第十六条 承担维护修缮和改造修缮类修复建设的施工单位应具有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或相应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具备相应工程业绩和相应的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的条件。第十七条 修复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派设计人员对修复建设施工过程进行现场指导。第十八条 历史建筑修复建设施工应做好下列工作:(一)应拍摄并保存原建筑、构筑物各部位、节点等照片、影像资料;(二)应结合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修复部位,复核设计图纸,当
6、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与设计、监理单位沟通协调;(三)发现具有安全隐患的结构和构件时,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并采取技术处理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四)修复施工影响相邻设施和房屋时,应提前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专项方案),按照相关建设程序审查合格后,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对修复建设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加强对修复建设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尽可能减少施工对居民生产生活以及周边环境的影响。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查通过的施工
7、图设计文件、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严格按程序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检测单位应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客观、公正、真实、准确地开展建筑材料、设备、管线等检测检验工作,并对检测结论承担相应责任。第四章修复建设验收第二十二条修复建设完工后,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工程验收标准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三条 在竣工交验前,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自验,达到验收标准、报监理评定合格后,再由建设单位组织勘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四条 修复建设竣工验收时提交的工程技术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原设计图纸、历史图文档案等;(二)修复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三)勘察、检测鉴定、测绘等内容;(四)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档案资料应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录入历史建筑修复建设信息平台。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起试行。第二十七条传统风貌建筑修复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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