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鹿保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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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五月目录一、前言2二、释义3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9五、基金的存续10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1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16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7九、基金担保人基本情况23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3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8十二、基金托管30十三、基金的销售30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1十五、保本31十六、担保33十七、基金的投资34十八、基金的融资39十九、基金的财产39二十、基金资产估值40二十一
2、、基金费用与税收43二十二、基金收益与分配44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5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46二十五、保本期到期49二十六、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3二十七、违约责任55二十八、争议的处理55二十九、基金合同的效力55三十、附件(担保函)56一、前言(一)订立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3、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4、。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5、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托管协议:指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
6、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证券法: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元:指人民币元;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 指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7、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8、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十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会议;保本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2年为一个周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2年后对应日止的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过渡期申购: 指依据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投资者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
9、本期的投资净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过渡期指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的当期保本期结束后(不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至下一保本期开始之前的一段期间,基金管理人可进一步确定在该期间内投资者进行到期选择的期限和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期限;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本基金为募集基金份额而刊登的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投资净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的净认购金额和在过渡期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申购的基
10、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以及由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投资净额为本基金的保本投资金额。在保本期内赎回的部分,不计入当期保本期的投资净额;折算日: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可赎回金额:指根据保本期到期日
11、基金份额数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担保函:指担保人出具的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担保函;持有到期: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保本期到期日:指保本期的最后一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后),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不改变基金合同保本条款的担保,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12、: 指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对“国泰金鹿价值成长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投资、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在更新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明确并公告;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如基金合同无特别所指,包括过渡期申购;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卖出本
13、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
14、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基
15、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基金单位份额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16、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型保本型、混合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投资目标在保证本金安全的前提下,力争在本基金保本期结束时,实现基金财产的增值。(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八)基金保本期二年。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保本期起始日起至二年后对应日止,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九)保本投资本基金可控制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净额损失
17、的风险。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由担保人对其投资净额的损失予以担保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二)发售方式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具体名单参见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三
18、)发售对象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四)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五)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
19、记录为准。(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 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五、基金的存续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基金的首次募集于2006年3月16日获中
20、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3号),募集期为2006年3月24日至2006年4月25日。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517,710,461.0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32,542户。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06年4月28日正式生效。本基金在第一个保本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本基金转入第二个保本期。第二个保本期的本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经本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中国证监会核准(证监许可2008583号),国泰金鹿保本增
21、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于2008年5月6日开始募集。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在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于2008年6月12日生效。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合同变更程序,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二期)基金合同进行了修改,同时基金名称变更为“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并于2010年5月25日刊登了变更后的基金合同全文。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基金份
22、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
23、放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的规定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三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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