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doc
《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doc(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办法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推进政务数据资源“聚、通、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的意见(黔党发201614号)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2、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过程中生成、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务部门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数据共享限用于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地区、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和为其他地区、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及活动。数据开放限用于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及活动。第四条 政务部门是政务数据资源管
3、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指导主管行业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具体指导、协调、调度、督办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有关工作,搭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基础平台,制订政务数据资源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等关键环节的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各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资源的统筹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大数据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具体推进和落实,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务数据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技术服务单位经授权或受委托可以为政务部门提供政
4、务数据采集、目录梳理、登记、共享、开放、利用等技术支撑,以及相关平台建设运行、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运维等工作。第六条 云上贵州系统平台是全省政务数据统筹存储的云计算和大数据基础设施平台,为政务部门提供数据资源目录管理、数据共享和数据开放等服务。政务部门应当依托云上贵州系统平台提供的服务功能实现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存储、编目、共享、开放等规范化管理.第七条 数据资源目录管理系统为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编目、登记、审核、发布、更新、修改相关服务。数据共享系统与国家共享交换平台联通,为政务部门提供共享数据抽取、授权、接口管理相关服务.数据开放系统为政务部门提供面向社会开放数据的互联网通道和后台
5、授权认证、互动、更新维护相关服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系统和数据共享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数据开放系统依托互联网建设和管理。第八条 政务部门应当将已建、在建的政务应用系统及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加快迁入云上贵州系统平台,新建政务信息系统必须依托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建设,不得再规划建设以服务政务数据存储和政务应用为目的的数据中心和云计算平台,不得再规划建设独立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第二章 数据目录第九条 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实行省、市分级管理,层级之间实现无缝对接.省级政务部门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由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监督指导和汇总。第十条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
6、局负责制定贵州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指南。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范,梳理本地区、本部门所掌握的数据资源,明确数据的元数据、来源业务、类别、共享和开放属性、级别、使用要求、更新周期等,及时编制、发布和维护本地区、本部门数据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第十一条 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的数据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的数据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
7、编制和维护。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申请前,应当预编形成项目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当将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内容。第三章 数据采集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依法采集数据,明确采集数据的范围、格式和采集流程,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第十四条 政务数据采集遵循“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原则。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确认的,不得重复采集、多头采集。对涉及跨部门协同归集的政务数据,应当由相关各方共同协商界定相应的职责分工,通过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实现采集登记和统一归集,保证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需要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8、织采集的基础数据,应当依法确定其采集边界和范围,不得侵害被采集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 政务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数据采集清单,明确采集数据的共享开放属性、类别和级别,首次应当全量编制并及时更新。自然人数据应当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法人及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标识进行采集.政务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要求和规范对采集数据进行审核、登记、编目、更新等操作。第十六条 政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采集的政务数据开展数字化和结构化处理.第四章 数据存储第十七条 政务部门应当将政务数据统一存储到云上贵州系统平台,加强数据存储前的保密审查,坚持涉密数据不上云,并按照云上贵州系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贵州省 政务 数据 资源管理 暂行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