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监督程序.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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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课程 教学课件 卢锦泉制作1一、再审的材料来源:当事人的申诉(一)申诉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二)申诉的对象: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链接】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三)申诉的受理机关:人民法院,也包括人民检察院。第1页/共23页法学课程 教学课件 卢锦泉制作2(四)受理。分为一般受理与特殊的受理:1一般受理:两年内提出的申诉。正常情况下,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申诉,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特殊受理:两年后提出的申诉(了解)如果当事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应当受理:(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
2、宣告无罪的;(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第2页/共23页法学课程 教学课件 卢锦泉制作3(五)不予受理的情形(了解)1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主要是指不符合刑诉法第204 条的规定。2法院对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申诉,不予受理。3上级法院对经终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或者经两级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申诉案件,一般不予受理4最高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案件,申诉人仍不服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5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一般不予再审立案。(特例: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
3、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除外,即应受理)6经两级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法院可以不再受理。第3页/共23页法学课程 教学课件 卢锦泉制作4(六)申诉的理由(重要)法定条件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重新审判:(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违反法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4页/共23页法学课程 教学课件 卢锦泉
4、制作5(七)申诉的效力 申诉不具有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效力,也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可能有三种结果:(1)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按来信、来访处理。(2)符合刑诉法条件的,法院重新审判。(3)符合刑诉法条件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书面通知驳回。第5页/共23页法学课程 教学课件 卢锦泉制作654.被告人刘某,17岁,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判决生效后刘某被送往当地监狱服刑,下列哪些人员有权对本案提出申诉?(2003年,多选)A.被害人温某 B.刘某的父亲 C.刘某的哥哥 D.刘某的辩护人史某 第6页/共23页法学课程 教学课件 卢锦泉制作7(八)申诉的处理程序1.向做
5、出生效裁判的原法院申诉。直接向上一级申诉的,上级法院可以交下级处理,除非重大、疑难、复杂或者已经下级处理过。2.审查处理申诉,应当立申诉卷。3.第二审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申诉,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4.受理申诉后,应当在 3 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 6个月。5.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经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又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可以不再受理。第7页/共23页法学课程 教学课件 卢锦泉制作8总结:申诉与上诉的区别第8页/共23页法学课程 教学课件 卢锦泉制作9二、有权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重要)(一)各级法院。各级法院院长
6、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审判委员会认为应当再审的,决定本院来审。【链接】云南财经大学孙万钢案件第9页/共23页法学课程 教学课件 卢锦泉制作10(二)最高法院和其它上级法院。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法院再审。(三)最高检察院和其它上级检察院。最高检察院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经典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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