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八项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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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 请 食 品 流 通 许 可 证 相 关 八 项 制 度1、食 品 质 量 责 任 制 度;2、进 货 检 查 验 收 制 度;3、购 销 台 账 制 度;4、食 品 质 量 自 检 制 度;5、食 品 质 量 承 诺 制 度;6、不 合 格 食 品 退 市 制 度;7、从 业 人 员 健 康 检 查 管 理 制 度;8、从 业 人 员 学 习 培 训 制 度;食食品品质质量量责责任任制制度度第 一 条为 了 规 范 食 品 经 营 活 动,加 强 食 品 质 量安 全 监 督 管 理,确 保 广 大 消 费 者 购 买 到 安 全 放 心的 食 品,明 确 责 任,特 制 定 本 制 度。
2、第 二 条必 须 对 供 货 商 的 资 格 进 行 审 查,明 确 和落 实 的 食 品 安 全 质 量 管 理 责 任。建 立 完 善 内 部 安全 管 理 制 度,对 购 进 的 食 品 是 否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进行 检 查,发 现 销 售 不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食 品 或 者 其 他违 法 行 为 的,要 及 时 制 止 并 立 即 报 告 所 在 地 工 商部 门。第 三 条建 立 健 全 食 品 质 量 责 任 制 度,严 格 落 实食 品 质 量 责 任 制。第 四 条应 保 持 经 营 场 所 整 洁 卫 生,经 营 的 食 品必 须 符 合 国 家、地 方 或
3、行 业 制 定 的 质 量 卫 生 标准。第 五 条配 备 专 职 食 品 质 量 监 督 员,负 责 食 品 质量 的 督 促 管 理 工 作。第 六 条对 所 经 营 的 食 品 质 量 实 施 以 下 监 督 管理:(一)建 立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制 度,负 责 食 品 质 量安 全 日 常 管 理 工 作;(二)检查 购 进 食 品 的 相 关 凭 证,并分 类 管 理;(三)协 助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维 护 市 场 经 营 秩 序,发 现 制 售 假 冒 伪 劣 食 品 和 其 他 扰 乱 市 场 经 营 秩序 的 行 为,及 时 报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查
4、处;(四)建 立 食 品 经 营 台 帐;(五)宣 传 落 实 政 府 食 品 质 量 管 理 有 关 规 定。第 七 条食 品 管 理 人 员 应 积 极 协 助 清 查 和 处 理退 出 市 场 的 不 合 格 食 品。第 八 条供 货 商 应 与 本 经 营 者 签 定 食 品 质 量 安全 保 证 书(协 议),订 立 食 品 质 量 保 证 及 对 不 合格 食 品 的 退 市、召 回、退 货 条 款。第 十 条审 验 供 货 方 的 经 营 资 格,验 明 食 品 合 格证 明 和 食 品 标 识,索 取 相 关 票 证。应 当 检 验 检 疫的,还 应 当 向 供 货 方 按 照
5、 产 品 生 产 批 次 索 要 符 合法 定 条 件 的 检 验 机 构 出 具 的 检 验 报 告 或 者 由 供货 方 签 字 或 者 盖 章 的 检 验 报 告 复 印 件。不 能 提 供检 验 报 告 或 者 检 验 报 告 复 印 件 的 食 品,不 得 销售。第 十 一 条建 立 食 品 进 货、销 货 台 帐。进 货 台 帐应 如 实 记 录 购 进 食 品 名 称、购 货 时 间、规 格(品种)、数 量、供 货 方 名 称 及 其 联 系 方 式、检 验 检疫 证 明 编 号、食 品 质 量 保 质 期 限 等 情 况;有 批 发业 务 的,还 要 建 立 销 货 台 帐,如
6、 实 记 录 销 售 食 品名 称、销 售 时 间、规 格(品 种)、数 量、购 货 方名 称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等 情 况。进 货 台 帐 和 销 货 台 帐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2 年。第 十 二 条对 所 出 售 的 食 品 质 量 向 消 费 者 做 出如 下 承 诺:所 经 营 的 食 品 符 合 相 应 的 标 准,在 保质 期 限 内,无 腐 烂 变 质,包 装 标 识 符 合 要 求,标识 内 容 属 实,票 证 合 法 齐 全。消 费 者 有 要 求 的,经 营 者 在 出 售 的 食 品 时,应 提供 合 法 销 售 凭 证,未 能 提 供 合 法 销 售
7、 凭 证 的,应提 供 商 品 质 量 信 誉 卡。第 十 三 条销 售 的 食 品 质 量 不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律、法 规 的 规 定 或 存 在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和 人 身、财产 安 全 隐 患 的,必 须 立 即 停 止 销 售,退 出 市 场。单 位 名 称(盖 章):法 定 代 表 人(负责 人)签 名:食食品品进进货货检检查查验验收收制制度度食食品品购购销销台台帐帐制制度度第 一 条为 加 强 本 超 市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管 理,保 证上 市 食 品 质 量 安 全,特 制 定 本 制 度。第 二 条建 立 食 品 进 货 台 帐 及 销 货 台 帐。第
8、三 条进 货 台 帐 应 如 实 记 录 购 进 食 品 名 称、购货 时 间、规 格(品 种)、数 量、供 货 方 名 称 及 其联 系 方 式、检 验 检 疫 证 明 编 号、食 品 质 量 保 质 期限 等 情 况。第 四 条销 货 台 帐 应 如 实 记 录 销 售 食 品 名 称、销售 时 间、规 格(品 种)、数 量、购 货 方 名 称 及 其联 系 方 式 等 情 况。第 五 条进 货 台 帐 和 销 货 台 帐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于 2 年。第 六 条确 保 在 购 进 食 品 时,向 供 货 方 索 取 有 关票 证,并 做 好 登 记 工 作,对索 取 的 票 证
9、分 类 建 档,以 保 证 食 品 来 源 渠 道 合 法、质 量 安 全。第 七 条消 费 者 有 要 求 的,出 售 食 品 时,应 提 供合 法 销 售 凭 证,未 能 提 供 合 法 销 售 凭 证 的,应 提供 商 品 质 量 信 誉 卡。第 八 条有 关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检 查、检 测 的 本 超 市食 品 质 量 信 息 内 容,也 应 当 做 好 台 帐 登 记 工 作:(一)食 品 质 量 检 查 和 检 验、检 测 结 果;(二)不 合 格 的 食 品 质 量 情 况;(三)经 多 次 检 查、检 验 合 格 的 和 不 合 格 的 食 品名 录;(四)其 他 需
10、要 登 记 备 注 的 信 息。单 位 名 称(盖 章):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人)签 名:食食品品质质量量自自检检制制度度第 一 条为 了 加 强 本 超 市 食 品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管理,确 保 本 经 营 单 位 按 照 法 定 条 件、要 求 从 事 食品 经 营 活 动,销 售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食 品,确 保 广大 消 费 者 购 买 到 安 全 放 心 的 食 品,制 定 本 制 度。第 二 条保 持 场 内 整 洁 卫 生,经 营 的 食 品 必 须 符合 国 家、地 方 或 行 业 制 定 的 质 量 卫 生 标 准。第 三 条配 备 专 职 食 品 质
11、 量 监 督 员,负 责 食 品 质 量的 督 促 管 理 工 作,并 做 好 进 货 食 品 索 证 和 查 验 登记 工 作,经 常 查 验 上 柜 食 品 的 内 外 质 量,严 格 执行 食 品 准 入 各 项 标 准,保 证 不 销 售 任 何 不 合 格 食品。第 四 条加 强 入 市 自 检,及 时 发 现 质 量 问 题,防止 不 合 格 食 品 进 入 流 通 环 节。第 五 条经 质 量 自 检 不 合 格 的 食 品,应 立 即 撤 柜停 止 销 售,进 行 销 毁 或 作 无 害 化 处 理,不 得 进 入本 经 营 单 位 销 售。第 六 条设 立 食 品 安 全 信
12、 息 公 示 栏,对 每 天 的 食品 质 量 自 检 结 果(包 括 品 种、产 地、检 测 情 况 等)进 行 公 示。单 位 名 称(盖 章):法 定 代 表 人(负 责人)签 名:食食品品质质量量承承诺诺制制度度第 一 条为 确 保 本 超 市 按 照 法 定 条 件、要 求 从 事食 品 经 营 活 动,销 售 符 合 法 定 要 求 的 食 品,提 高食 品 质 量 水 平,保 护 消 费 者 的 合 法 权 益,特 制 定本 制 度。第 二 条本 着“公 平、自 愿、诚 实、守 信”的 原 则,文 明 经 商、诚 信 经 营,遵 守 有 关 市 场 管 理 法 律 法规,自 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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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流通许可证 申请 食品 流通 许可证 相关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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