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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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问:当事人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后,在仲裁时效内还能再次申请仲裁吗?答:答:可以,但在实务操作中有可能遇到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41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761 号)规定:“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目前该复函仍然现行有效。因此,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而撤回仲裁申请的,如果在重新起算后的仲裁时效内,应可以再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但 2008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 条规定:“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因此实务中,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该条规定推理,对撤回仲裁申请再申请仲裁的案例会裁定不予受理。参考法规:参考法规: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7 条第 1 款、第 2 款,第 41 条;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10 条第 2 项、第 38 条、第 42 条;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
3、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例:例:23 岁的女工王某于 2008 年 3 月到北京某纺织集团下属的纺织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 2008 年 3 月 17 日到 2010 年 3 月 16 日。2010 年 2 月 16 日,纺织厂人事部门向王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合同期满当日,双方办理了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2010 年 3 月 26 日,王某的爱人刘某到纺织厂人事部,要求纺织厂收回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出示了王某在北京红十字朝阳医院早孕 8 周的超声波检查结果复印件,但上面没有医院公章,提出应将王某的劳动合同期续延至王某哺乳期满。纺织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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