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技术人员执业管理制度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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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审核与执业准入相关规定一、医师、医技类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 中医师、士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医师注册执业管理。2、医务科严格审查医师资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及未经医师执业注册者不得独立从事医疗工作。3、严格遵守医师执业范围,严禁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医疗技术准入与手术分级管理制度,严禁越级开展手术。4、对取得医师资格证的人员,须将相关资料及时报人事科,人事科签字审核后,执业医师证书医务科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并授予处方权,医师资格证书交人事科留档。5、对新调入我院有执业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报到工作前先办理执业变更手续,再由
2、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科室签具意见后报医务科授予处方权后,方能独立执业。6、新分配来院并取得了医师资格的研究生,须按程序进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处方权。7、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在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各项诊疗活动,不能独立执业.8、医技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经科室考核合格后书面报送医务科,在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独立执业和出具相关检查报告。二、药师资格准入管理制度1、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管理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称药师)2、药剂科严格审查药师资质,未取得(中、西药学)药师资格者,不得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确因医院工作需要需独立执业,对
3、取得药士而未达药师职称的药剂人员,应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对其人文素质、基础理论、专业技能、相关知识与技能进行必要的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3、对新调入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先试用 2 个月,试用期满后,药剂科应进行必要的综合考试与考核,合格者,药剂科报主管院长同意,人事科备案后,可以独立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4、新到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为 1 年,不能独立执业,只能从事药士级别的工作,在上级药师指导下从事普通处方调配工作,并在药房、制剂、库房间轮转强训。见习期满后,如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本人将资格证书报人事科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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