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涉及互联网络的著作权案件若干问题之探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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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理涉及互联网络的著作权案件假设干咨询题之探讨审理涉及互联网络的著作权案件假设干咨询题之探讨随着国际互联网络在我国的迅猛开展,涉及互联网络的知识产权纠纷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新领域,地处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海淀区法院首先感受着网络时代对审判工作的冲击。截止99 年底,海淀法院共受理与互联网络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 19 件,其内容涉及域名纠纷、不正当竞争、著作权侵权等方面,尤其以著作权纠纷案数量最多。我国现行 对标准此类案件尚无,审判实践中,需要在考虑现有关的同时,考虑互联网的特点来认定事实,适用。为总结审判经验,更好地做好审判工作。海淀法院在朱江院长的主持下,由知识产权庭和研究室共同组成课题组,对涉及互
2、联网络的著作权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调查。一、全然情况1999 年我院受理与互联网络相关的著作权案共计有9 件,占全部网络案件的近 70%。形象地讲这些纠纷大致分为“上网、“网上和“下网三类,“上网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移植到网站上。如原告张洁、张抗抗、刘震云、毕淑敏、王蒙、张承志诉被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已发表的作品复制上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抱歉并赔偿损失。网上,是指发表在一个网站上的作品被另一个网站擅自使用,如瑞得集团状告宜宾市翠屏区东方信息效劳案。“瑞得在线为原告在国际互联网上所设主页的名称,主页有“瞧中国搜索引擎“在线图书馆等内容,
3、还有一些特定标识,1999 年 1 月 4日,原揭发现国际互联网上有一“东方信息公司网站主页内容与“瑞得在线主页局部内容相似,故起诉要求被告担当侵犯其著作权的 责任下网,是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发表在报刊上。如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侵犯著作权案,陈以笔名“无方撰写了?戏讲 MAYA?一文并上载到其在国际互联网络上的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了“版权所有,请勿转载,后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报刊上刊登了?戏讲 MAYA?一文,署名“无方,未支付稿酬。陈卫华向报社讲明其是该文作者,要求报社担当侵权责任,但被拒尽。因此陈卫华向我院起诉要求报社担当侵权责任。二、要紧咨询题网络著作权案件是新类型案件,我
4、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司法实践对此也缺少经验,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判例,在审理这些案件中,要紧有以下咨询题:(一)关于网络著作权案件的管辖咨询题互联网的出现最突出的碍事确实是根基打破了信息传播在时刻和空间上的界限,其数字化技术的开展,使得作品的传播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速度更快捷,范围更广泛。任何人在任何地点使用一台联网的计算机完全能够通过不同的“路径接触到同一信息、访咨询同一网站,访咨询者完全能够忽略信息所在网站的地理位置。这使得具有时刻性和地域性的著作权面临着新的挑战,也使法院在对因互联网络使用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管辖确实定上,特别是侵权行为地管辖确定上碰到了困难。从目前案件情况瞧,网络侵
5、权要紧表达为不同介质间对作品的复制,而网络的复制一般都需要两台计算机,一是存储数字化作品的效劳器(ISP),一是复制时使用的终端计算机,复制行为是在终端上完成的,但其复制作品的来源在效劳器上。按照传统的理论,确定行为地即终端所在地法院的管辖权没有咨询题,但效劳器所在地能否作为侵权行为地呢?我院在审理前文所述及“瑞得在线一案中,被告即以其住宅在四川,且目前我国尚无关于互联网上发生的侵权案件如何确立侵权行为地的 为由,认为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使此案从立案起经历了8 个月的管辖之诉才开庭审理。(二)关于网上刊载的文章、图形、设计等内容的 属性咨询题著作权法保卫的客体是作品,网络上刊载的文章、图形、设
6、计等数字的内容是否能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是其能否受到 保卫的前提。我国著作权法第 3 条 了作品的 9 种类型,即文学作品;口述作品;计算机软件;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行政的其他作品等。网上所载的文章、图形属于何类,其不在所列举的范围之内。互联网络也给我们带来一些新的概念,如“主页,主页是由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一些多媒体信息组成,是扫瞄访咨询某一特定站点时在主机屏幕上首先出现的网页,这一页的内容一般是该站点其他网页内容的概括和介绍,其作用相当于一本杂志的封面和索引的结合,在操纵计算机时,点击主页的有关内容就能进进本网址有关内容进行查询和扫瞄。“瑞得在线一案所争议的正是关于主页的权
7、利和保卫。(三)著作权人对其数字化作品是否享有权利咨询题互联网的出现,使传统作品被数字化上载,并在网上流淌,公众可通过将作品临时储存在自己网络计算机的硬盘上来接触作品。现行著作权法对涉及网络局部的著作权利及 责任没有做出,那么在互联网络中,作品的作者是否享有对其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复制和网上传播等方面的权利。有学者提出了“网络传播权的概念,借此扩展版权人的权利。也有人认为,可借鉴著作权法第32 条之,将作品数字化上网作为一种法定许可。那个咨询题直截了当碍事到著作权人是否能够对其被数字化并在网络上传输的作品主张权利。(四)关于网上证据的有关咨询题。数字化技术使网络上的证据失往原始性特点,电子信息
8、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能够随时修改,侵权损害的时刻、电子邮件的内容、收件时刻都能够特别轻易地修改,这在取证上形成困难。发生了侵权行为,调查取证只能证实当时的情景,却不能证实取证之前的情况,而之后的情景更难以掌握和确定。从审判实践方面,证据咨询题成了最为棘手的咨询题。1.作者的证实。在网络中,用户一般是通过建立自己主页来发表自己作品。然而按照,建立个人主页是免费的、自由的,不需要与ISP 订立正式的合同,只要按ISP 的要求填写固定表格即可,表格中包括申请人姓名、性不、住址、号码、所在都市、国家、电子信箱等,其中除电子信箱外,其余内容均能够虚拟。网络上所发表的作品许多根基上无署名和虚拟署名,需要
9、借助其主页来确定作者身份,而主页登记真实性又差,在诉讼中,往往出现了一个瞧似希罕的咨询题,“如何证实我是我。在前文所举的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案中,原告称其本人确实是根基“无方,因此也就担当了需要证实其与“无方同为一人的责任。2.事实证实。网络上的内容是极轻易修改的,人们只需在键盘上简单操作,就能够修改、删除网上的内容,这种修改和删除是不留痕迹的,而且难以再现。特别是在由网到网的传播上,在出现了“网上的案件时,原始证据的取得特不重要,但也特不困难。而且一旦诉讼开始,侵权行为人特别可能会将网上的侵权内容进行修改和删除,从而使案件的审理丧失直截了当的事实内容,带来许多不便。(五)关于网络效劳商(
10、ISP)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的 地位咨询题在网络世界里,网络效劳商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各种信息正是由网络连接在一起,其提供效劳的内容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单纯提供连线的效劳商(即 IAP),另一类是提供内容的效劳商(即 ICP),网络效劳商往往自行或通过网络参与一些作品的复制或刊载。有些用户那么通过网络传输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内容;有些对其传输内容能够操纵、监督、做增删编辑的ICP,经著作权人告知或要求其停止传输他人著作权的内容等,仍不停止;有些网络使用者因网络商应著作权人要求而采取移除措施,而要求网络商赔偿损失,在这些纠纷中,网络效劳商的 地位不尽相同,需要依具体情况判定。(六)关于作品在网上传播时有
11、哪些著作权利,特别是有无精神保卫的咨询题我国著作权法第 10 条,著作权包括以下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卫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酬劳权。这些 是传统意义上的,也是在非网络世界上适用的,对网上作品应如何瞧待,例如作者将其文章发表在自己的网站上,其所享有的发表权是否差不多实现。在我院受理网络著作权案中,有的起诉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需要法院考虑。(七)关于侵权人担当民事责任的具体方式咨询题在我院受理的 6 位作家起诉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案中,原告均提出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抱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这些案件中,在实现上述请求的具体方式上需要探讨。传统的侵权一般根基
12、上在报刊、书籍上行为的,故而赔礼抱歉的方式也是在上述媒体上进行,如责令侵权人发表致歉声明等,但在网络著作权案中,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中,损害的后果也自然在网络中,因此,对权利人的致歉声明是否也应在网络上刊播,对此没有明确,这实际上也涉及到一个侵权行为的传播碍事范围和补救行为的传播碍事范围是否对等的咨询题。(八)关于侵权赔偿的数额咨询题赔偿咨询题,一直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难点,而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那个咨询题更加复杂突出。一般作品的稿酬国家版权局有 的标准,网上作品是否与此相同。对网上侵权的赔偿标准,由于对网上传输行为本身就定性不明确,缺乏统一熟悉,给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带来了困难。赔偿是限于
13、给付稿酬呢,依旧取决于对著作权人造成的实际损害呢?有些学者,还提出了对网络侵权案件的惩罚性赔偿咨询题,这都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解决,因为这是案件中当事人最为关切的咨询题。三、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全然经验本着积极、稳妥的态度,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保卫的全然原那么和立法精神,并考虑到互联网的特点,我院已审结上述案件17 件,均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其中王蒙等六位作家状告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案还被北京电视台现场直播。(一)充分利用现有的。在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中,我们注重从著作权的立法精神、价值理念和全然原那么来考虑咨询题,不轻意对 作扩大解释,既坚持严厉执法,又努力争取最正确的社会效果,努力通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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