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偿(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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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未按规定年检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偿案情简介 原告左所有的桂 J22077 号江铃轻型载货汽车,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 15 万)及不计免赔率特约附加险,保险期间为 2008 年 9 月 25 日至 2009年 9 月 24 日。2008 年 10 月 2 日原告的儿子驾驶保险车辆,在贺州市灵峰北路八步财政所路口处时,与行人吴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的儿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提起民事诉讼,八步区人民法院以(2009)贺八民一初字第 312 号判决原告与原告的儿子连带赔偿吴永生各项损失 139126.3
2、5 元,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0)贺民一终字第 20 号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原告向被告索赔,被告却以发生交通事故时,原告的车辆未按规定检验为由拒赔。原告全权委托卢律师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保险金139126.35 元。律师意见卢律师认为被告的拒赔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可编辑精品文档一、原告的车辆未按规定检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009 年 10 月 2 日的交通事故发生时,因法定假日的原因,原告的行驶证年检依法可以延。且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这里只是规定“可以”
3、,而不是“必须”或者“应当”,该条款规定应当理解为“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在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也可以在期限届满后,及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因此,原告的车辆因法定假日的原因,即使未在行驶证审验期限届满前审验,也并非属于“未按规定检验”之情形。如果被告对“未按规定检验”有不同的理解,也因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解释。二、事故发生时,原告的车辆完全符合安全技术规定要求。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经贺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于 2008 年10 月16 日作出第 20080579 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
4、,该报告确定原告的桂 J22077 号车辆制动系统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要求,车辆前照灯肇事前处于有效工作状态。亦即原告的车辆未年检并非本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并不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增加保险危险程度。可编辑精品文档三、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的行驶证未及时年检,但仍属有效行驶证。理由如下:1、我国现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未年检的行驶证无效”2、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机动车,由交通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后,放行机动车,并责令限期办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即机动车行驶证未经年检审验并非行驶证当然无效,未按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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