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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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料属性: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分类: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颁布文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 186 号颁布日期:2006 年 07 月 25 日施行日期:2006 年 08 月 01 日时 效 性:有效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吉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办法经2006年7月1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二 00 六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促进城市污水处理的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财政、建设、环保、水利
2、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下同)通过城市排污设施(含构成城市排水管网的排水管、排水沟、排水渠、排水泵站,下同)排放污水的,均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自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时开始收取.在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建设期间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在该企业运营后为经营性收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取之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第五条单位排放的污水,未经城市排水设施直接排入水体的,不交纳污水处理费,按照国家规定交纳排污费。第六条企业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其处理后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级或二级标准后,排入城市排污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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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 城市 污水处理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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