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维权影响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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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维权影响一、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维权一、农民工在劳动过程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维权按照侵权责任法第 8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第 12 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35 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安全生产法第 17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响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 94 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
3、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农民工在从事雇佣劳务过程中,遭受到人身损害(第三人侵权造成的除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有:雇主(实际施工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雇主承担的是雇主责任,如果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所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那么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要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个人承包经营者(也就是实际施工人)往往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足够财力,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在劳动者遭受损失时,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都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赔偿责任。从诉讼程序看,劳动者既可单独起诉实际施工人,也可将承包人、分包人或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列为共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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