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管理办法和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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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管理办法和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及时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用于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按产值的 6比例提取,专户储存.其中: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为 30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为 30%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的保障资金为 40第三条 公司对工程项目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由项目工程的项目经理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四条 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的保障资金用于购置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安全知识
2、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及教育光盘等;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第五条 安全劳动防护用品的保障资金用于购买、管理劳动保护用品,物品采购时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采购程序进行,劳保产品必须严格控制使用年限和使用范围,对安全性能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部应及时向安全部提出报废或降载处理。对违反采购规定的行为,除按奖罚条例处罚外,必须退货,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的由购买者和批准人承担责任。第六条 加强对施工现场上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要对安全劳保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或对其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用具或技术指标、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
3、设备等应立即停止使用。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提高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提供资金保障,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要求,决定对在建项目试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单列的制度;二、安全施工措施费为了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要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专用于保障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产措施费暂按工程造价的 1,计取列入项目成本,统一由公司管理。安全生产施措施费的使用必须立项,原则上由公司具体掌握。工程项目开工初期,项目部必须按照轻、重、缓、急和实用的原则制定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以及措施
4、费的支出计划,报所属承包部审核,再经公司综合管理部复审,送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安排资金支付,所列费用方可计入安全生产措施费.各种安全技术设备,由各承包部安排专业人员购买、验收、管理,用于改善施工作业环境和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等.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主要包括的范围如下:1.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施工标志的购置及宣传栏的设置(包括报刊、宣传书籍、标语的购置)费用;2。安全培训及教育费用;3。“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的费用;4。施工安全用电的费用,包括: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等;5。安全防护设施(含警示标志)费用及卸料平台的临边防护等设施费用;6.施工机具防护棚及其
5、围栏的安全保护设施费用;7.水上、水下作业的救生设备、器材及临边防护、警示设施费用;8。抢险应急措施;9。交通疏导、警示设施费用;10.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及保健急救措施费用;11.安全网、安全帽、安全带的购置费用;四、项目部有关负责人要做好此项专用资金提取、使用的监督检查,此项将作为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安全教育培训月报表填报部门:报表时间: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月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 内 容 已建立落实 未建立落实 使用情况 金额:元按规定建立制度或制度不齐全。落实安全劳防用品资金。安全生产资金 1 保障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专项资金。累计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度 使用情
6、况 金额:元落实保障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资金。本月参加培累计参加培 内 容 已建立落实 未建立落实 训教育人数 训教育人数按规定建立制度。三级教育:三级教育:(人)(人)制度未明确项目经理、安全专职人员、特殊 安全、质量安全、质量工种、待岗、转岗、换岗职工、新进单位从业人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员安全教育培训要求。(人)(人)安全教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特种作业人特种作业人 2 育培训员(人)员(人)制度按计划实施教育培训活动或实施记录不齐全。注:1、本月安全生产措施费投入使用情况及参加培训教育人数必须如实填写.附:安全劳保用品收据、发票等证明.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
7、、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各建设、施工、设计单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现将xxx 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生产 通知抄送:建设部,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安全办。xxx 省建设厅 2007 年 3 月 29 日印发校对:省建设工程造价站 共印 700 份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
8、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措施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及防护用品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安全生产措施费是不可竞争费,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第四条 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一)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装饰装修项
9、目 建 筑 安装市政 园林绿化修 缮定额计价的工程:定额项目费+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其他计费基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基本费率 0。18 0.15 0.09 环境保护费现场评价费 0.12 0.10 0。06 文明施工费(%)率基本费率 0.14 0.11 0.07安全施工费(%)现场评价费 0。09 0。08 0。05 率基本费率 0.84 0.71 0。43临时设施费()现场评价费 0。56 0.48 0。29 率基本费率 0.07 0.05 0.03 防护用品等费现场评价费用()0.04 0.04 0。02 率基本费率合计 1.23 1.02 0.6
10、2现场评价费率合计 0。81 0.70 0.42合 计 2。04 1.72 1.04 注:安装、市政工程的施工围挡(拦)已包含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其相应定额规定的项目不再计算。(二)安全施工费中建筑物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标准定额计价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垂直防护(钢管)垂直封垂直防护(钢管)架 垂直封闭 架 闭 项目100m2 100m2基本费 按消耗量定额标准的 60及相应费用计按预算定额标准的 60计算算(元)按预算定额标准的 40计现场评价费按消耗量定额标准的 40及相应费用计(元)算 算注:1、垂直防护架,按自然地坪至最上一层横杆之间的搭设高度,乘以实际搭设长度,以平方米计算
11、.借助外脚手架时,按 50计算;单独搭设时,按 100计算.2、预算定额相应项目、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不在计算.基本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机构)组织安全检查现场评价获取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第五条 各类工程应经安全机构的安全检查现场评价(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附表 1),并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附表 2)计算。本办法中的现场评价分数只作为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依据,现场评价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按有关法律
12、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未经现场评价的工程、施工单位不能出具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及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的,不得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施工期间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计算安全施工费。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确定安全生产措施费.建设单位在编制预算控制价(拦标价)或标底,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安全生产措施费。建设单位对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生产措施增加项目清单。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管理等对安全生产措施增加的项目费用单独报价。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或者
13、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其投标将被拒绝,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自签订合同之日起 5 日内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并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50%;合同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 30%,其余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拨付。建设单位预付(或拨付)安全生产措施费超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费用的,在工程结算时应予以扣回。第九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费应按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二)配备必
14、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的支出;(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的支出;(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的支出;(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的支出;(六)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措施费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措施费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措施费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第十一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在专业(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并按合同约定及
15、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总承包单位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负总责,并监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检查现场评价工作由县(区)及以上安全机构组织实施。无安全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将现场评价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安全机构依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部分保证项目的主要内容(附表 3、附表 4、附表 5),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其他工程进行现场评价,计算现场评价分数.现场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得分在 90 分以上,不包括 90 分)、合格(得分在 70,90 分)、不合格(得分在
16、70 分及以下)三个等级。施工单位对安全机构现场评价时评定得分有异议的,可在 7 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安全机构申诉,由其决定是否重新进行现场评价。安全机构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现场评价:(一)房屋建筑工程,现场评价应在工程基础阶段(正负零以下的施工完成 60以上工程量)、主体阶段(正负零以上的施工完成 60%以上工程量)、装修阶段(室内外抹灰的施工完成 60%以上工程量)进行多次现场评价,每次现场评价应由 2 名及以上评价人员参加,间隔日期应在 30 日及其以上。施工工期不能满足间隔日期要求的,每次现场评价的间隔日期可由实施现场评价工作的安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决定.(二)其他工程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
17、束,现场评价不得少于三次,参加评价人员人数及间隔日期按照上款规定执行。(三)安全机构每次进行现场评价,应当场计算评价得分,并将得分填写在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上,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字.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签字义务的,安全机构可以评定该工程本次现场评价得分为零,并在15 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安全机构备案。(四)安全机构进行的现场评价,可事先通知,也可随机进行,评价过程中对于 3 分及其以上的扣分点,应照相或录像(因施工现场未设置而扣分的除外).(五)安全机构进行现场评价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
18、六)无“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的,不进行现场评价。(七)施工单位应自监理单位签发的“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开工日期,到“工程竣工报验单”组织竣工验收日期,每 15 日进行一次“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送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在 3 个工作日内签字。(八)经安全机构认定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未经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签字的;2、“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记录日期未连续的。则当次现场评价分数在 90 分以上的,扣减 5 分;在 70,90 分的,扣减 3 分(最低扣至 70 分);在 70 分以下的,按实际现场评价分数记取.(九)现场
19、初次评价分数在 70 分及以下的,经施工单位书面申请,安全机构允许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后重新进行一次现场评价,并作为此次现场评价的最终分数.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的核定工作由县(区)级及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无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由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负责实施的有关部门应将核定工作的相关情况报其指定部门备案。县(区)级负责实施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将其相关资料报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各市(行署)或农垦、森工总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须将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的相关资料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20、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根据安全机构(部门)的现场评价结果核定基本费率(费)、现场评价费率(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的核定工作应在收到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后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单位对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核定的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有异议的,可在 7 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诉,由其确定核定标准是否有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的核定工作:(一)基本费率(费):经过现场评价的工程,计算各项费用的基本费率(费)。(二)现场评价费率(费):1、现场评价分数在 70 分及以下的,不计算各项费用的现场评价费率(费);2、现场评价分数在 70-95 分的,每增加 1 分,其现场
21、评价费率(费)增加 3.33,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计算公式如下:核定现场评价费率(费)=现场评价费率(费)(现场评价分数,70)3。33%.3、现场评价分数在 95 分及以上的,计算各项费用的现场评价费率(费);(1)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安全机构对工程基础、主体、一般装修施工三个阶段的现场评价,每阶段若干次现场评价中最低的一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现场评价费率(费)。(2)其他工程,根据安全机构若干次现场评价中最低的三次现场评价分数,计算之和的算术平均值,确定工程的现场评价费率(费)。第十四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安全生产措施现场评价表,到工程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工
22、程造价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事宜。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凭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办理竣工结算。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按安全生产措施费标准核定表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县(区)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八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对建设单位
23、拨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情况进行监督。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应及时提请建设单位支付,拒不支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安全机构报告。经安全机构(或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正当理由,专(兼)职安全监理工程师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在“安全问题或隐患检查整改记录”上签字义务的,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从业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款、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
24、本办法规定计算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招标文件,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费是否列入不可竞争费。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审核是否有约定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的数额、预付数额、支付时限、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审核是否有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拨付凭证。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报
25、送备案的招标文件,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审查,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二)对报送的施工合同、专业(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生产措施费相关条款没有进行审核,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三)对没有提交预付安全生产措施费拨付凭证,导致颁发施工许可证有过失的;(四)对在建工程没有进行安全检查现场评价,导致工程价款结算产生纠纷、造成损失的;第二十五条 安全机构(部门)工作人员在现场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定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xx 省建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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