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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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客户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存单质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以质押人持有的未到期定期存单作为质押担保的贷款.第三条第三条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以价定贷、凭单质押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四条第四条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
2、第五条借款人应符合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第六条第六条用于质押的存单包括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和单位定期存单。存单出质人应当是存单记载的权利人。出质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也可以是借款人以外的第三人.(一)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储蓄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1(二)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本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第七条第七条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存款权利凭证作为贷款质
3、押品:(一)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二)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三)以未成年人名义开立的;(四)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五)社保基金等专项性、公益性资金;(六)国家机关的存款权利凭证;(七)活期存款权利凭证;(八)其他不能作为质押的存款权利凭证。第三章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第八条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的用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九条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资金需求和存单的面值合理确定,存单到期价值应覆盖贷款本息(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第十条第十条贷款期限.存单质押贷款
4、的期限由借款人与贷款人2协商确定,具体遵循以下规定:(一)以个人存单质押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二)以多张个人存单质押的,以距离到期日最近的确定贷款期限,但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三)存单质押贷款原则上不得办理展期。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的浮动区间内确定,可以采取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方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还款可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或分期还本方式,以及等额本息(本金)方式等。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必须实行分期还款。第四章贷款受理、审查与审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借款人申请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的,应当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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