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_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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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_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2022年5月20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爱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爱护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
2、管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城管、住房、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激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的科学探讨,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爱惜城市绿化,并有权劝止和举报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激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加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 激励开展园林城镇、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创建活动,推动城市绿化事
3、业的发展。 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面积和限制原则,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规划新区的绿化用地面积占规划新区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 第八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限制性具体规划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限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
4、需调整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绿线调整不得削减规划绿地的总量。因绿线调整削减原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绿线调整完成后,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调整结果送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归档。 第九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条 建设工程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为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且居住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一平方米;旧改住宅项目不低于百分之
5、二十五,人均集中绿地面积可以按规定适当降低; (二)交通枢纽、商业中心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高等院校、宾馆、疗养院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市区新建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市区改、扩建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运用性质确定其应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第十一条 激励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楼、居民住宅楼等建筑在符合建筑规范和平安要求的前提下
6、进行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同时报送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征求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看法,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反馈看法。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绿化工程设计方案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调整涉及绿地率指标变更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确因条件限制,绿地率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百分之十以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先经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化用地面
7、积补偿费后办理相关规划手续。 第十四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担当。 建立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企业承接绿化工程的,应当自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到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审核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和绿化工程施工规范组织施工,接受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的,应当告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8、就附属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提出看法。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 其他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绿化工程相关验收材料报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爱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 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城市绿化的监测和监控。 规划、建设、城管、住房、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供应城市绿化相关信息。 其次十条 城市绿地按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 (一)
9、政府投资建设的绿地,在建设保质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管养,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指定或者托付的单位管养; (二)单位土地运用权范围内的绿地,由单位负责管养; (三)居住区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托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养; (四)私人庭院内的绿地,由运用人负责管养; (五)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管养。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或者托付管理养护责任人。 其次十一条 绿地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根据城市绿化养护规范对管辖范围内的绿地进行管理和养护。 其次十二条 禁止擅自变更城市绿化用地性质。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由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10、部门实行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看法后作出是否许可的确定。 经批准变更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应当补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补建的,应当按规定缴纳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 其次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别缘由须要临时占用的,应当报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偿费。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当刚好清场退地,复原原状。临时占用期间对绿地及设施造成损坏的,占用者应当担当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其次十四条 非因养护须要不得随意修剪树木。因树木生长严峻影响住房采光、通风及平安,遮
11、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记、交通标线,以及影响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平安的,树木的管养单位应当根据兼顾设施平安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刚好组织修剪。 敷设管线、安装设施等须要修剪移植树木的,应当报经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修剪移植树木应当严格根据有关技术规范进行。 其次十五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须要或者严峻影响平安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报经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次十六条 严格限制砍伐树木。下列树木,经市、县(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人身平安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峻病虫害的; (四)成片林间伐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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