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瓷质砖产品.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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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2:编号:编号:CNCA-12C-050:2004CNCA-12C-050:2004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瓷质砖产品瓷质砖产品2004-02-232004-02-23 发布发布2004-05-012004-05-01实施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目录录1 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2 2认证模式认证模式3 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基本环节4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 产品抽样检测4.3 初始工厂审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的监督5.5.认证的维持和变更认
2、证的维持和变更5.1 认证证书的维持5.2 认证证书覆盖内容5.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5.4 认证范围的扩大5.5 认证范围的缩小5.6 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6.6.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6.3 相关要求7.7.收费收费附件附件 1 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附件附件 2 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1、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对瓷质砖产品放射性核素限量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用于建
3、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5%的瓷质砖。瓷质砖产品根据其放射性水平可被认证为:1)A 类:使用范围不受限制;2)2)B 类:不可用于住宅、老年公寓、托儿所、医院和学校等 I 类民用建筑的内饰面,但可用于 I 类民用建筑的外饰面和其他一切建筑物的内、外饰面。注:本规则所适用的瓷质砖为干压陶瓷砖 第 1 部分:瓷质砖(吸水率 E 0.5)(GB4100.1)标准所定义的瓷质砖。2 2、认证模式、认证模式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的监督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以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的监督3 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的委托和受理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
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同一加工场所生产的放射性水平为A 类和 B 类的瓷质砖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加工场所不同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4.1.2 申请文件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1)委托人的注册证明材料;2)产品加工厂概况;3)产品的加工工艺流程简述4)关键原料种类及来源;5)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6)按附件 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的产品放射性控制文件;7)其他资料4.2 产品抽样检测4.2.1 抽样原则原则上每一个认证单元可根据其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的
5、情况确定抽样单元,当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有较大差异时应被确定为不同的抽样单元,原则上每一抽样单元应抽取一个样品(一式两份)进行放射性水平的检测。当同一制造商不同加工场所采用的生产工艺以及关键原料种类、来源和配比无较大差异时可适当减少抽样。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4.2.2 抽样时机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工厂审查前进行。特殊情况下,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工厂审查同时进行。4.2.3 抽样场所原则上在生产现场抽样。特殊情况下,经认证机构与委托人协商,也可在其他场所抽样。4.2.4 抽样人员由指定认证机构确定的人员对产品进行随机抽样,特殊情况下
6、,认证机构也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或其他人员代为抽样或封样。4.2.5 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具体抽样方法和检测要求见附件1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抽样及检测要求。4.2.6 检测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4.2.7 检测机构由国家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4.3 初始工厂审查4.3.1 工厂审查时间一般情况下,申请文件符合要求后进行工厂审查。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单元的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 至 4 个人日。4.3.2 工厂审查内容4.3.2.1 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见附件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
7、保证能力要求。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a)检查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产品上注明的放射性水平类别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b)检查关键原料种类及来源与申请文件是否一致;4.3.2.3 产品放射性控制情况评价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工厂审查和产品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工厂审查以及产品检测均符合要求时,经认证机构评定后,按照申请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应在3 个月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检测不合格应在 3 个月内完成整改并进行产品检测复试。当工厂审查和产品检
8、测整改结果均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当工厂审查和/或产品检测整改结果不合格,则终止认证。工厂经整改后应重新申请认证。4.4.2 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工厂审查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总计不超过90 个工作日。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由企业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15 个工作日。提交工厂审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 个工作日。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0 个工作日。4.5 获证后的监督4.5.1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4.5.1.1 一般情况下获证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
9、12 个月。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a)认证产品放射性水平超标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认证证书持有者责任时;b)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本规则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c)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生产工艺、关键原料种类及来源或配比等,可能影响其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监督的内容4.5.2.1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工厂监督审查+产品抽样检测4.5.2.2 工厂监督审查每次工厂监督审查内容至少应包含对附件 2瓷质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第 3、4、6、9 条款的审查和对产品一致性的检查,对其余条款可适当进行抽查。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审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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