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建筑工程设计合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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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_ 工程地点:_ 发包人:_ _ 设计人:_ _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1 一、工程概况 1 二、设计范围、内容及阶段 1 三、设计周期 1 四、设计费合同价款 2 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代表 2 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2 七、补充协议 3 八、合同生效 3 九、合同份数 3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4 1.一般约定 4 2.发包人 9 3.设计人 11 4.设计原始资料 17 5.设计服务范围、内容及阶段 18 6.设计要求 19 7.限额设计 26 8.设计进度与周期 27 9.设计文件核查与审查 32 10.设计费及其支付 34 11.设计变更 36 12
2、.文件送达与签收 37 13.专业责任与保险 38 14.知识产权 38 15.违约责任 39 16.不可抗力 41 17.合同解除 42 18.争议解决 43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45 1.一般约定 45 2.发包人 45 3.设计人 46 4.设计原始资料 48 5.设计服务范围、内容及阶段 48 6.设计要求 49 8.设计进度与周期 51 9.设计文件核查与审查 52 10.设计费及其支付 52 12.文件送达与签收 54 2 13.专业责任与保险 55 14.知识产权 55 15.违约责任 56 16.不可抗力 56 18.争议解决 57 第四部分 附加条款 58 1.廉洁从业协议
3、58 2.项目投入设计人员安排表 62 3.设计任务书(示例)62 4.固定费率计算方法 63 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甲方):设计人(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将如下工程设计委托给设计人完成。双方就此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达成本协议。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建设规模:4.投资规模:5.资金来源:二、设计范围、内容及阶段 1.设计范围:2.设计内容:3.设计阶段
4、:具体设计要求和工作内容,详见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或附加条款。三、设计周期 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年 月 日。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年 月 日。2 项目设计周期为 个日历天。项目定额工期为 个日历天(指按深圳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期定额计算出的本项目工期),设计周期相对定额工期的比例为%(即设计周期/定额工期)。具体设计周期以专用条款约定为准。四、设计费合同价款 1.合同价格形式:固定总价 固定单价 固定费率 其它形式: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元)。3.设计费合同价款计取、调整及支付,详见通用条款或专用条款约定。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设计人代表:六、合同文件的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
5、列文件一起构成整体合同文件:(1)说明;(2)目录;(3)通用条款;(4)专用条款;(5)附加条款。3 七、补充协议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八、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发包人:(盖章)设计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 址:地 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 话:电 话:传 真:传 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开户银行:开
6、户银行:账 号:账 号:合同签订时间:年 月 日 4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 术语与解释 1.1.1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双方,即发包人和设计人。1.1.2 发包人(又称甲方):与设计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3 设计人(又称乙方):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4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的,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5 设计人代表(又称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
7、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1.1.6 分包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7 联合体:由两个或以上的设计单位联合,以其中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1.1.8 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也可在专用条款或附加条款中,约定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5 1.1.9 技术标准:是指适用于本项目的现行有效的工程技术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具体形式包括标准、规范和规程等。1.1.10 基本设计
8、服务: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合同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提供相应施工配合服务。1.1.11 特定专项设计服务: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合同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 6 个特定专项工程(建筑设计单位自动具备其设计资质的)的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提供相应施工配合服务。1.1.12 其他设计服务: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合同委托,提供的除基本设计服务和特定专项设计服务之外的设计服务内容。它可能包括施工现场驻场设计、总体设计、主体设计协调、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
9、和竣工图编制等。1.1.13 专项设计:是指由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界定的如下 8 个专项工程的设计:建筑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轻型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照明工程和消防设施工程(注:建筑设计单位自动具备这 6专项工程相应级别的设计资质,合称为“特定专项设计”);以及风景园林工程、环境工程(注:建筑设计单位如未另外申请,则不具备这 2 个专项工程的设计资质)。1.1.14 设计任务书:构成合同内容之一的,由发包人针对工程项目的建设目标、功能要求等内容,向设计人提出的定性或定量的、侧重于技6 术经济性要求的书面文件。它一般不涉及设计周期和设计费等内容。1.1.15 设计原始资料:根据合同约定,发
10、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保障设计人顺利完成目前或后续阶段设计任务的必需的原始性资料。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含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文件;场地勘测报告;上一阶段的设计成果文件;设计任务书。1.1.16 开始设计日期:可分为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均不应早于合同签订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所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发包人未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则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相同。1.1.17 完成设计日期:可分为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协议书中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
11、;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最终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日期。1.1.18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由合同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要的期限。1.1.19 合同签订日期:由合同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表明合同正式签订的唯一时间。合同签订日期不应晚于开始设计时间。1.1.20 暂停设计: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1.1.21 限额设计:按照限定的工程投资(或造价)额度而进行的能满足技术标准要求的工程设计。它可能是指建设项目本阶段设计不应突破7 上一设计阶段所确定的工程投资(或造价)限额,也可能是指建设项目局部(如建材用量)不
12、应突破发包人要求设定的工程投资(或造价)限额。1.1.22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而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系指当天 24:00 时。1.1.23 日期、时间:专用条款无特别约定的,均指北京时间。1.1.24 币种:专用条款无特别约定的,均指人民币(RMB)。1.1.25 设计费: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设计范围内全部设计内容的报酬总金额。它包括基本设计服务费、特定专项设计服务费和其他设计服务费。1.1.26 书面形式(又称书面):纸质合同、纸质文本、纸质信件,或数据电文(包括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
13、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一种文件表达形式。1.1.27 语言文字:合同应以简体中文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或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作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果不同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按如下优先顺序解释合同文件:(1)协议书;8 (2)专用条款;(3)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若有,则附于附加条款中);(5)招标文件及其补遗(若有,则附于附加条款中);(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若有,则附于附加条款中);(7)技术标准(若特别载明,则其名录附于附加条款中);(8)发包人提出的
14、设计任务书(附于附加条款中);(9)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原始资料(附于附加条款中);(10)附加条款中其他内容;(11)说明;(12)目录。上述各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合同文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若是针对同一事项的,则以最新签署的文件为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1.3 严禁贿赂 1.3.1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或变相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3.2 合同当事人双方可在附加条款中签署廉洁从业协议,对第1.3.1条要求予以细化。
15、9 1.4 保密 1.4.1 除法律有规定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事先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4.2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事先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4.3 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2.发包人 2.1 发包人一般权利、义务 2.1.1 发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办理由其负责申办的所有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2.1.2 发
16、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建设等政府管理部门(含施工图审查机构)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补偿责任。2.1.3 发包人应负责与工程设计关联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2.1.4 发包人应在设计开始前或按第 4.1.2 条专用条款约定时限,及时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原始资料。其中,设计任务书必须在设计开始前提10 供。2.1.5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可包括设计范围、内容、质量、深度、进度和工程造价控制)作出处理决
17、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若涉及设计周期或设计费用等问题,应按本合同相关约定处理。2.1.6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2.1.7 发包人不得对设计人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设计工期。2.1.8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于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所提事项内容。2.1.9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设计费。2.1.10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签收设计人书面提
18、交的各类文件。2.1.1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施工现场的设计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如果发包人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2.1.12 当政府部门、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顾问咨询公司等单位,针对设计项目具体问题提出彼此矛盾的要求时,发包人应当负责统一并明确其要求,并向设计人书面提出;否则,设计人可暂停执行针对该具11 体问题所提的各方要求。2.1.13 若建设项目位于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或建设规划控制区内,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审批意见。2.1.14
19、 若建设项目场地内涉及既有城市燃气管道,发包人应在设计开始前,向设计人提供该管道相应勘探资料。2.1.15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2.2 发包人代表 2.2.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2.2.2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书面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如发包人未在专用条款约定时限内,对
20、此要求作出回复并造成损失的,由发包人自己承担损失。3.设计人 3.1 设计人一般权利、义务 3.1.1 设计人应在自身设计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接设计服务业务。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可将理应由设计人设计的内容进行分12 包。3.1.2 设计人应在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前提下,完成合同第5条设计服务范围及内容 约定设计范围内设计内容,按合同约定的编制深度、质量标准和时限,向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施工配合服务或其他设计服务。3.1.3 设计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
21、设计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1.4 设计人应按照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1.5 设计人应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3.1.6 采用特殊结构或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筑工程,设计人应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3.1.7 设计人应配备能胜任其岗位职责的,且保持相对稳定的项目设计团队(包括项目负责人和设计人员)。3.1.8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有效管控设计分包和联合体运作。3.1.9 在开展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设计人应充分尊重
22、和理解发包人对于设计范围、内容、阶段、质量、深度、进度和造价控制等事项提出的13 意见、建议和要求。如无充分否定理由的,应予以满足。3.1.10 设计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按时按质完成供发包人各类审查、研讨、评审会议使用的设计文件的送达。3.1.11 设计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签收发包人提交的设计原始资料或其他文件。3.1.12 设计人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施工配合服务。3.1.13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其他基本设计服务和其他设计服务。3.1.14 若建设项目位于地铁运营安全保护区或建设规划控制区内,设计人应注意落实市轨道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的审批意见。3.1.15 若建设项目场地内涉
23、及既有城市燃气管道,则设计人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该管道走向、压力等级和管径等基本信息,提请有关单位注意施工安全。3.1.16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3.2 设计人代表(项目负责人)3.2.1 设计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载明继任项目负14 责人的如其前任同样的信息,由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 3.2.1
24、条约定的职责。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书面回复设计人;逾期未回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导致更换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具有充分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条款约定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信息,书
25、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 条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 设计人员 3.3.1 除专用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实际开始设计时间7天前,向发包人提交项目投入设计人员安排表。3.3.2 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投入设计人员安排表中应填写项目负责人以及建筑、结构、建筑电气、给排水、通风空调等专业负责人和每专业至少另一名主要设计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份、专业、学历、单位职务、职称、注册执业资格和本项目岗位职责。3.3.3 设计人委派投入项目设计的设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设计15 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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