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共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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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质保期是质量保证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包换 保修期就是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出现质量等的问题的话可以免费修理。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 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
2、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40条规定:“在正常 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 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 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 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3、。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 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菲迪克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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