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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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20+120+70m 连续梁桥 及 80+140+140+80m 连续刚构桥施工方案 1 附件三: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草案)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运营安全事故,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监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
2、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交通执法机构可以受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本市公安、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责任主体)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运营安全控制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和完善运营安全规章制度,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70+120+120+70m 连续梁桥 及 80+140+140+80m 连续刚构桥施工方案 2 第二章 安全设施与保
3、护区管理 第五条(安全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一)安全、消防和疏散导向等标志;(二)视频安全监控系统;(三)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第六条(设施维护和整改)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 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或者安全设施规范标准修改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原有安全设施、设备及时予以整改。第七条(安全保护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应当按
4、照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办妥施工手续后,即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第八条(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后,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市运输管理机构的同意。作业单位未在经同意的作业方案规定的施工期限内开工的,其作业方案应当重新征得市运输管理机构的同意。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对作70+120+120+70m 连续梁桥 及 80+140+140+80m 连续刚构桥施工方案 3 业的安全性进
5、行日常监督。第九条(安全保护区外的作业管理)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外进行作业,其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触及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其线路轨道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运营单位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运营单位应当派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运营单位应当要求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通知市运输管理机构。第十条(资料管理)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第三章 安全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运营
6、条件认定)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在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后的30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基本运营条件认定。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将基本运营条件认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告知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本市轨道交通基本运营条件规范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二条(人员从业要求)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进行不低于 5000 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进行不低于 300 小时操作的培训,经70+120+120+
7、70m 连续梁桥 及 80+140+140+80m 连续刚构桥施工方案 4 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安全职责)运营单位车站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二)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三)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置;(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遵守列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二)察看乘客上下列车情况,确保站台屏蔽门(安全隔离门)和列车车门安全开启和关闭。第十四条(乘客要求)乘客应当自觉遵守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规定,遵守轨道交通安全
8、标志指示,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接受、配合公安人员、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乘客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同时不得实施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列车投掷物品;(二)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三)在车站、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四)在车站、车厢内饮食。第十五条(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管理)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车站出入口、站台及其相关通道禁止设置商业网点(不含自动售货机等无人值守自助设施);已经设置的,应当在经营合同期满后撤除。70+120+120+70m 连续梁桥 及 80+140+140+80m 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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