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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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稿初稿)(修订稿初稿)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修订稿初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事故,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由于建设
2、管理、监理、勘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第三条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工程处理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四条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部属重点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各流域机构负责本流域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并负责本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
3、质量事故处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负责本辖区水利工程质1量事故处理管理工作和所属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作。第二章事故分类第五条第五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第六条第六条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较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
4、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故。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见附录。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七条第七条发生质量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项目法人应当于 1 小时内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八条第八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
5、,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2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第九条第九条发生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24 小时内向第七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第十条第十条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及建设相关单位;(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工程部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水行政主
6、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第四章事故调查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核备。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第十四条第十四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水行3政主管部
7、门负责调查的质量事故。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质量事故的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相关部门、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的代表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二)组织进行技术鉴定;(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四)提出工程处理建议;(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或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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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工程 质量事故 处理 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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